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事实上,该法于1985年即开始酝酿制定,至2011年现行法律的草案出台,十易其稿,最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精神卫生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
突破背后,除了众多媒体、学者不断呼吁外,更有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和“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志愿公益工作组多年以来的持续推动。
2010年10月,衡平与“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工作组联合发布包含100多个真实案例、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多篇新闻报道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并分析研究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五点建议。现行《精神卫生法》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条款时大量采纳了这份报告中提出的专业意见。而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被精神病”事件,同样大多来自这两家民间机构的披露,从而促使精神卫生立法难产26年之后,迅速出台。
开启民间精神卫生法律机构化倡导
2006年,精神健康的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家人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强行送到精神病院隔离“治疗”。黄雪涛是邹宜均的委托律师,在接到邹宜均借上洗手间之机打来的求助电话后,她带着邹宜均半月前写下的委托书到医院要求接回邹宜均,但被医院拒绝。黄雪涛报警求助,然而警察到精神病院后也无法将人带走。随后家人将邹宜均转院,下落不明。黄雪涛无奈求助于法官,带着法院传票到精神病院电脑系统中检索病人名单,依然无法找到邹宜均,因为她已被家人用化名送进另一家医院。
这样一起个案,让黄雪涛发现,当时的精神障碍强制收治制度中,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也就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医生从而能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这使得任何人都可能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
黄雪涛意识到这是整个制度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必须从宏观层面加以解决。她开始在一些法律、公益会议上寻找伙伴。2008年的一次会议上,她认识了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硕士、当时是一家门户网站编辑的黄凯平。深入交流之后,他们决定建立一个团队,专门关注这类制度性悲剧,这就是后来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工作组。
考虑到机构化的行政繁琐和风险,这一团队始终以志愿者小组形式存在,包括律师、心理学工作者、媒体人士、NGO人士还有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的受害者,大约十多人。他们收集了很多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还建立了网站与博客,随时更新搜集到的相关评论、学术研讨与媒体报道,还在一些杂志与报纸上撰稿,向公众介绍这一制度陷阱,希望更多人来关注这个问题。
但志愿团队的形式很难做到持续推动,没有资金支持甚至连打官司都变得艰难。后来,黄雪涛认识了万延海,后者提供了1000欧元支持邹宜均案诉讼,并介绍黄雪涛参加公益法律与倡导的相关培训,在纽约培训时,黄雪涛又结识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创始人陆军。
虽然在这前后,初入公益律师界的黄雪涛也曾经介入一些公益维权案件,如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认识了不少维权律师,但在黄雪涛看来,大多数维权律师的工作手法有些泛政治化,从而让推动变革更加困难。与此同时她发现,陆军做事更讲实用,自有一套风险控制的思维和方式,做事的目标不是想当烈士想出名,而是切实推动改变。此外,陆军的经验和益仁平成熟的机构管理模式也打消了黄雪涛对机构化在行政和风险上的顾虑。就这样,2010年,黄雪涛与来自北京益仁平中心的陆军、郭彬共同启动国内首个民间精神卫生法律项目,以益仁平中心深圳办公室的形式机构化运作,成立衡平机构。
精神障碍强制收治博弈中的中国精神病学与心理学
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新社会运动中,与女权运动、同性恋权益运动一同兴起的,还有反精神病学运动,由哲学家福柯(Foucault)、精神病学家兰恩 ( R. D. Laing) 、萨兹 ( Thomas Szasz) 等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发起。所谓的“疯狂”其实是根据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或文化的需要而定义的,不过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这种由精神病学强加的常态定义侵犯了人的自由,它将许多不符合社会准则、不为大多数人认同的人打上“精神病”的标签,使强制治疗和监禁合法化,使行为异常者的生存状态越来越糟。在这些核心人物的带动下,反精神病学的思想和著作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各种社会组织陆续建立,在西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1]
我国多年来精神障碍强制收治制度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原则中,精神病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强制收治“患者”,映射出的同样是精神病学在精神卫生议题上一直以来的主导地位。在后来加入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但始终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的黄凯平看来,大多数“精神病患者”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因为生理病变,而是源于社会问题而出现的心理问题,是价值观冲突的产物。让未出现生理病变的“精神病患者”趋好的,应该是改造社会的制度与文化,让社会变得更宽容、更多元,让人的精神与生活更自由。
黄凯平认为,精神病强制收治的问题源于生物精神病学的学科缺陷。一些精神病医生基本不考虑人作为一个社会体的功能,而只是把人当成一个生物体,依据传统的医学模式,强调以开药来解决人的精神、心理问题。[2]
对于这样的学术观点,在近年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国内精神病学专家对于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显然不会茫然无知。但正如兰恩和萨兹的革命观点最初在美国精神病学界的遭遇一样——他们的论文被众多期刊拒绝发表、在研究领域被边缘化。在中国,变革的观点由于生物医学模式与部门利益的主宰,在倡导过程中同样遭到传统精神病学的阻挠。2010年,《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多位前会长、副会长轮番写文章反驳,强调应当继续实行精神病强制收治。
从学术角度来看,推行精神病自愿收治的部分理论基础与心理学观点一致,因此,衡平起初也将心理学界设定为倡导同盟,并在《精神卫生法》倡导过程中尝试合作。但黄雪涛很快发现,中国心理学界力量不足:一方面难以独立发声,另一方面,许多心理学者缺乏社会视角与社会关怀。黄雪涛曾和一些心理学会探讨过地方精神卫生立法,发现接触的心理学家大多寄予希望的制度改变模式是拿到政府资金进行大规模铺开量表式公众心理普查,从而复制精神病学在经济和政策上的霸权路径,成为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助手,而非重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深入分析社会出现“精神病”问题的根源。
在西方的反精神病学运动中,受到学术界排斥的兰恩、萨兹等人后来反而通过欣赏他们观点的医生、患者以及为数众多的普通群众,突破了精神病学领域,进入媒体、艺术、政治和教育等领域,成为社会运动的精神领袖。在中国,黄雪涛和她的同事们也在面临精神病学界阻力、心理学界无力的局面下,借由发起个案诉讼、媒体宣传、公共讨论、制度分析,推进倡导进程。
策略性诉讼
法律倡导中,常被提及的一种手法是影响性诉讼,而在黄雪涛看来,衡平所推动的诉讼更多是策略性诉讼,即刻意地去做的诉讼。影响性诉讼的评定标准更多的是其社会影响,其原因可能有更多的偶然因素,其媒体关注度、公众关注度一定很高,但是否具有制度价值却不一定。
前文提及的邹宜均事件中,在多方压力下,这个女子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为了引起公众重视,她们仍然决定打一场公益诉讼。2009年3月,由黄雪涛代理,已经出家、法号“果实”的邹宜均将其家人以及最初收治她的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家人以监护人身份同医院签署的《委托收治同意书》无效,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合计1万元,并赔礼道歉。数日之后,《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就此案采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东东,提到精神病障碍者强制收治问题时,孙东东表示:“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3]
其实,黄雪涛在沟通邹宜均被强制收治事件时,当时的主治医生就说过和孙东东如出一辙的话。孙东东是卫生部精神卫生相关法律的专家委员,他的观点在精神病学界众人皆知,但只限于学术圈,衡平建议记者访谈孙东东。果然,这番言论抛向公众之后激起千层浪,精神病强制收治引发民众愤怒,成为众矢之的。
虽然公众对政治相关的话题更有兴趣,但要使倡导可持续、有效果,黄雪涛和衡平更多时候使用非政治化的语言来推动策略性诉讼。同样一个个案的解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因此即使是敏感的话题,有时也可以技术化去讨论,如“徐武案”。2011年4月,真人版“飞越疯人院”在武汉上演,被精神病院监护治疗4年多的徐武从医院逃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病,后被武汉的警察跨省抓回。此案轰动一时,但公众言论很快就被压制下去。在这种情况下,黄雪涛以一种去政治化、专业的角度发声。
作为徐武的代理律师,黄雪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徐武事件”的关键在于精神病院完全忽略了“被精神病人”本人意愿的表达。在精神病院中,徐武的人身自由被约束,没有诉说的渠道,他逃出来就是为了替自己说话。在中国,一个十恶不赦、被判死刑的人都有机会为自己说话,但“被精神病”的人却不能。用另一位“被精神病人”彭宝泉的话来说:“在看守所你可以喊冤申诉,可在精神病院你若说自己没病,他们就说你病得不轻。”因此,“徐武案”的根源在于制度欠缺,让他没机会为自己发声。她搁置了此案中其他可能引起风险的要素,专门讨论这一技术问题,从而使得话题得以持续。“徐武事件”之后两个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并征求意见,媒体普遍认为与该案的出现和发酵密切相关。
对衡平这样一个体制外、远离北京、甚至远离学术圈的民间机构,能影响全国性立法,媒体基本是其唯一的平台。因此黄雪涛们为了吸引媒体,推出的策略性诉讼通常还有一个特点,即受害者看起来就和你、我、他一样,可能是普通工人,也可能是工程师、白领,而非更为边缘的群体。正因如此,公众才会发现谁都可能被卷进制度陷阱,才会对制度缺陷有更直观、感同身受的体会,公众有兴趣,媒体也才会更有兴趣。
推动社区支持与立法完善
由于在推动精神卫生立法上的贡献,2011年,衡平被评选为“南方致敬—年度公益组织”;2012年,拒绝“被精神病”修法行动被评选为“责任中国—2012公益行动奖”,但推动法律出台并非他们倡导的终结。
2013年10~11月,民政部就《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衡平机构联合“中国精神医学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30余名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属共同致信民政部,提出这一规范在法律依据、管理规范、监督与纠错机制三个方面存在空白,建议建立管理委员会加强外部监督,并增加社工数量以加强与外部资源连接。
其实,在精神障碍者的社会救助方式上,黄雪涛十分反对大规模建造社会福利机构。在她看来,当前政府向社会保障领域投入资金的方式往往是建大型机构把相关者“圈养”起来,如孤儿院、老人院,精神病院更是如此,这种粗放式的原始慈善投资如各地的房地产开发一样野蛮生长。用黄雪涛的话说,“如果社会福利机构不能帮助他们恢复社会功能,甚至使得他们原来的社会功能丧失,精神障碍者永远只会是包袱。”一旦“包袱”压到同为弱者的家人身上,最终结果只能是精神障碍者再度被遗弃,或者让弱者之间互相残杀。
因此,建社会福利机构的最终目的不是给精神病人养老,而是帮助他们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而回归社会的最佳途径应该是支持精神障碍者在社区中生活。当前衡平一直在持续倡导政府支持社会探索社区康复模式,发展精神科专业社工。目前在广州、长沙已经有一些自香港舶来的社区支持精神障碍家庭的模式,衡平希望支持类似社区服务的普及。
前文提及的“中国精神医学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是衡平已经开展两年多的一个项目,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形成自助组织。这一领域的受害者大多灾难深重,长期身处人格贬损、人身幽闭的境地,能力之弱比其他边缘群体尤有甚之。而衡平擅长推动法律,在社工扶助上尚有欠缺。因此,她们希望得到来自相关慈善与公益组织的协助,推动患者及家属建立互助社团,并支持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就业、法律等服务以及进行权利倡导的专门组织。
此外,作为一部新生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尚有诸多欠缺。如其中的患者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存在家庭责任过重、监护权过大等问题。尤其是有关监护权的规定,有可能因无法排除监护人与精神障碍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以及“伤害自身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是否住院与出院均由监护人单方面决定等规定,使“被精神病”现象可能重演。
为了避免《精神卫生法》现存缺陷对精神障碍患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伤害,衡平机构建议,学术界需修改民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护权监督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瑕疵作出修补。这也是衡平在实现第一个机构三年目标——通过立法倡导,推动法律确立精神病人“无危险不强制”的原则之后,开始推进的第二个三年目标之一。
[1] 李亚明. 20世纪的西方反精神病学运动.[J]自然科学史研究. 第27卷.第4期: 451—462,2008年
[2] 黄凯平:“被精神病”时代的心理学[EB/OL]/ngo_talkview.php?id=1969
[3]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EB/OL]http://view.news.qq.com/a/20090405/0000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