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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两则:“大规模撤销行政村”涉嫌违法/处理选举纠纷当遵守法定程序

 

熊伟:“大规模撤销行政村”涉嫌违法 

 

今年6月21日,山东诸城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撤销辖区内全部1249个行政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同时,依法产生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取代村支部和村委会。目前,全市208个社区党委已全部选举产生,67个城郊和镇驻地居委会已依法选举成立,另外141个农村社区居委会将依法选举。(据《新京报》)

 

看完新闻,不禁产生疑惑:地方能否出台文件决定撤销辖区内全部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山东诸城撤销辖区内全部1249个行政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程序应当是这样的:首先由诸城各乡镇政府提出动议,其次1249个行政村分别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再报诸城市政府批准。

 

1249个行政村分别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是否撤销村民委员会,这应当是中国村民自治史上的大事,却不见任何相关新闻,只是在《中国青年报》15日的报道中,诸城市委宣传部负责人说,撤销行政村需要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不能取代村民大会,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报道中指出,“据测算,如果农民全部实现集中居住,则可置换出8万亩旧宅基地,对于这部分土地,诸城考虑复垦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区”。 

 

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其价格必将飞涨。寻求土地升值,应当是诸城市大规模撤销行政村、以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取代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重要原因。 

 

以居民委员会取代村民委员会,是否会留下隐患?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虽然诸城市申明原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农民的土地权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必然面临重大挑战: 

 

诸城市由1249个行政村合并的208个社区,原由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到底是长期保持集体所有,还是有可能转为国有?有可能在几年后,农民一觉醒来,会发现他们的农地成为国有地了。 

 

如果是集体所有,谁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城市土地由于《宪法》规定国家所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相关条款,这就出现法律“真空”,极有可能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侵犯。

 

诸城市申明原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我国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三十年一签,十几年后诸城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怎么办?和谁续签?居民委员会是不具有土地发包权的。

 

撤销行政村改为社区,以居委会取代村委会,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一人一票表决,必须尊重民意,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熊伟:处理选举纠纷当遵守法定程序

 

  因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民发现公开计票的选票数量比收回的有效选票数量少了52张,并可能影响选举结果(候选人宋某得票1025张,只差5张票就可过半数当选),村民要求公开验票,遭拒后,村民围住村委会大院,并追至京周公路,欲阻止民警带走票箱,结果反被指涉嫌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陆续有8名村民被刑拘(见昨日《新京报》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细化程序规定是本次修法的重点。饶乐府村换届选举纠纷,正好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个案,告诉公众: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实行选举和处理选举纠纷,将影响村民自治的依法实施,并激化社会矛盾。

 

  村委会换届选举由谁主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对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公正至关重要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如何产生?《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三)确定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规定:“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但我们从报道的一个细节看到:“与以往不同,整理后的选票没有全部堆放在桌子上,而是被放到了另一个敞口的大纸箱内,工作人员从纸箱里取票唱票”。没有按法定的程序严格计票,这就为选举纠纷埋下了隐患。

 

  因村民发现公开计票的选票数量比收上去的有效票数少了52票,有村民认为,宋某只差几票就可过半数,其中可能包含有投给宋某的票。村民怀疑有人捣鬼,要求工作人员将选票全部取出,当着众人的面重新查验。但该请求未获得选举工作人员同意”。

 

  应当说,村民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但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符合村民自治精神,但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漏洞,对此,“村组法”修改应给予关注。

 

  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政府选举办公室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这就是说,政府选举办公室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指导”关系,政府选举工作人员不能包办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具体到饶乐府村选举纠纷,没有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民警是不能将选票箱抱走的。

 

  饶乐府村选举纠纷,提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至少应关注下述程序性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应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清点并报告选票数量;选举工作结束后,选票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存档保管;出现选举纠纷时,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处理。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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