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10月11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内容附后),对卫生部的上述举措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陆军并且通过卫生部网站的“部长信箱”专栏填写并发送了这封建议信。网址: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这封建议信,还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尊敬的卫生部:
我是一个长期关注乙肝歧视问题的民间公益人士,也是我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们及公益工作同仁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一、卫生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
邓海华介绍:“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马上在乙肝携带者人群中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和拥护!
我们认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形成的共识,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也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
我们认为,卫生部有关司局依据专家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相信,卫生部所采取的这一举措,将成为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消除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关键之举!
我们感到,在乙肝携带者人群和民间公益组织六年多来的不懈努力下,在新闻媒体、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央政府越来越高的重视下,“乙肝歧视”这个词将会很快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二、既有的对乙肝检测进行规范的文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漏洞。
“乙肝歧视”问题,关乎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入手,禁止不必要的强制性乙肝筛查检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这种办法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这两个文件上述规定的执行状况却不理想。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22日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仍有逾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39健康网2009年7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的乙肝携带者因乙肝的原因使就业受到影响。
在上述两个劳社部文件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这两个文件在规范乙肝检测的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和漏洞:
1:,只重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对提供体检的医院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劳动就业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无良企业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文件中的“强行”一词就被无良企业钻了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例如,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体检单上,就设置了体检者“自愿检测乙肝抗原和抗体”的签名(如图),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规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阻遏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三、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既有的相关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加以避免;
1:,重点对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消除乙肝体检。
2:,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提供入职、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服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并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无权了解劳动者和受教育者的乙肝携带信息。
3:,对于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要做出具体的隐私保护规定。
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是可以不予禁止的,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应将体检结果密封之后交给劳动者本人,避免其他人员查看、传看和翻阅,单位也无权了解体检结果。
4:,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进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陆军
2009年10月11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2105A室
邮编:100038
电话:15801431641
背景链接:
乙肝歧视问题近期持续升温(相关热点事件汇总)
中国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人,近年来消除乙肝歧视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近期,乙肝问题更是不断升温:
——6月18日,卫生部宣布,今后三年,我国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15岁以下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
央视网: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618/104215.shtml
——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23条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就明确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597/40183.html
——2009年7月8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雷闯(乙肝携带者)给中国1983所高校校长写信,呼吁高考录取中不要有乙肝歧视,引发蔡定剑、张千帆等20位专家学者联名呼吁声援。
《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shyf/2009-07/23/content_1126899.htm
——卫生部政法司7月30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8/200907/42075.htm
——7月31日,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透露:为根本降低乙肝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引发了媒体广泛报道。
《郑州晚报》: http://www.zynews.com/news/2009-08/03/content_632841.htm
——8月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采访时说,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引发了舆论更大的争论。
中广网: http://www.cnr.cn/china/jryw/200908/t20090802_505418321.html
——9月1日,乙肝携带者雷闯在杭州成功申请办理食品工作健康证。
新浪:乙肝携带者领到国内首张健康证http://news.sina.com.cn/c/2009-09-02/084216226681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