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节选自巴黎一大索邦经济中心教授埃迪特•阿尔尚博(Edith Archambault)在“第九届第三部门国际研究年会(ISTR)发表的《美法两国第三部门:比较、“千禧繁荣”时期的发展趋势及经济危机的影响》一篇报告。该报告首先陈述了美法两国非营利机构相关概念、法律和税务状况,并利用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计划中的数据,对美法两国第三部门规模、结构及经济资源方面进行了比较。其次,报告着重分析了1995-2007年间两国第三部门发展状况,包括其特异性的加强及独立过程。最后,报告指出了金融危机、经济萧条以及新的社会问题对两国第三部门的影响。
作者:Edith Archambault 翻译:刘 融 审校 章高荣
一.引言
法国政治思想家、历史学家,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1840年曾指出“一般来讲,一个新企业的诞生,法国总是由政府出面,英国则是有地位的人(勋爵)出面,而在美国,你见到的大多是民间社团。”
托儿维克认为尽管法国早在七月王朝专政时期(1830-1848)就建立了民主共和国,但法国并不是向来就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依照托儿维克的理论,社团是一种与民主密不可分的形式。而由于法兰西共和国历史中间断出现的独裁政体的压制,一直社团在法国的成长及数量的增多非常缓慢。直至1901年,结社自由才最终得以确立。此后这一法规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推行。法国“1901年法律”明确了社团的定义,即给予结社者自由且禁止利润分摊的组织。正是如此,尽管法国非营利部门的历史更为久远,可追溯到中世纪,但与美国相比,法国非营利部门更为年轻。并且这一部门主要发展阶段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迅速赶超其他民主和发达国家第三部门。
下文中,我们将用非营利机构(NPI)这一更为中性,更常用,并较少在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来代替社团。NPI一词还被“国民经济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93 and its revision, SNA 2008)采用,并将其定义为:
“非营利机构是指为生产货物或服务而建立的法律或社会实体,这种机构的基本特征是它们不是其组建、控制或资助机构单位的收入和利润或其他金融收益的未源。实际上,它们的生产活动必然产生盈余或亏损,但任何盈余均不能为其他机构单位所占用。”国民经济账户体系非营利机构手册SCN93(The Handbook on Nonprofit Institutions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CN93)中指出:非营利部门NPS包括具有以下特性的所有实体:
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组织;
私有,制度上区别于政府组织;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
自行治理,能够自主进行活动;
自愿发起的,非强制性的且有一定程度上的志愿参与。
具体来说,NPS在法国主要有两种合法形式: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协会和基金会。在法国,协会无需注册;仅在警察局(省地方政府)申报即可,且申报几乎免费。这就是法国草根协会数量之多的原因。而建立独立的基金会相对困难,因此数量相对较少:不足2000个。协会和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使得税务机关需在对其征税时,给予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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