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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该怎样报道性暴力

 

少见的性暴力

       能登上媒体的性暴力只是冰山一角。大量的性暴力是没有被说出来的,我相信性暴力的数量远远多于被承认的,同样可能远多于我们自己所知道的,即使我们自己是妇女或妇女权利工作者。暴力就在我们身边,甚至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绝大多数都不可能被报道。

       媒体只能关注新闻,性暴有一种“天然”的“新闻价值”,即它与性有关,性,容易让人感兴趣,容易引起争议,容易唤起情绪——当然具体哪种情绪不一定。但是,仍然只有少数最具“新闻价值”的性暴力才可能得到报道,而且,还有三个重要因素制约:

       第一,一般情况下需要符合主流的暴力认知。很多性暴力是不被承认为暴力的,例如:性骚扰、对性工作者的暴力、亲密关系和夫妻间的性暴力、同性间的性暴力、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强奸。这其中有些是明确不被法律认可的,如配偶性暴力和同性性暴力;有些虽然被法律认可,但在现实中却被高度容忍和合理化,如性骚扰,当“潜规则”被当作性骚扰的代名词时,性骚扰基于权力关系的侵权实质就不会被在意。理论上说强奸并不一定需要采用暴力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但很多人都不会这么看,其中当然也包括媒体工作者。

       没有被识别的性暴力是不会不当作性暴力报道的。这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不报道,第二,报道但遮蔽暴力实质甚至否认暴力

       第二,必须有信息源,如果性暴力不被揭发,当然不可能被报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受害者是沉默的,其他人也不知道。

       第三,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媒体的大量违法犯罪类新闻是从警方、检方、法院获得线索的,这些机关的介入可以说明性暴力已经有足够证据了,但这些机关介入和披露的个案只是少数。而且,即使是已经立案和审判的性暴力案仍然可能受到媒体质疑,如深圳宋山木强奸案,在一审已经判决后仍有媒体工作者认为是“两厢情愿”。

       没有被立案、调查和审判的性暴力媒体报道一般会非常谨慎,这也可以理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报道可能会带来风险。但问题在于:受害者的控诉太容易被怀疑;媒体缺乏深入调查的动力和能力,如果媒体深入调查,也可能用自己发现的证据为性暴力定性,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不同体裁不同效果

 

       性暴力报道并不必然构成反暴力的舆论力量。从这一点上来说,性暴力报道的数量绝不是我们惟一需要关注的因素,“怎样报道”比“是否报道”更重要。

       媒体可能有几种报道性暴力的方式:

       作为黄色新闻。黄色新闻泛指夸张、渲染、煽动式的报道,黄色笔法可能用在很多题材当中,用在性暴力报道中几乎可以说是性质最恶劣,因为这种时候往往会将重点置于性而不是暴力,并特别津津于施暴者凶残和受暴者痛苦的奇观式展示。这种新闻经常表面上看似义愤,其实是用性暴力撩拨窥淫兼廉价道德感慨,与读者一起消费暴力。不过,以黄色新闻为主的新闻性媒体特别是纸媒的市场并不好,加上新闻管制部门大力“反三俗”,现在黄色新闻并不多见,虽然黄色笔法的点缀还时有所见,例如描摹受害者的容貌等。

       作为社会新闻。社会新闻的生产一般都很快速,报道出来也比较简短。这类新闻往往只撷取事件中的一个片段,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特别是反暴力和支持受害者的信息,对后续进展也缺乏交代。这类新闻容易给读者这样的印象:暴力不过是鸡毛小事,休闲谈资。很多性暴力报道以这样碎片式的、无甚意义的形式出现在社会新闻中,除了让人知道“这社会挺乱”之外,很少有其他的作用。另外,消息类新闻的写作方式要求平衡和去主观,多方各执一词的结果往往是事件不能被定性。总的来说,暴力事件的社会新闻化不但不会贡献于反暴力,反而可能消解公众对暴力的警醒。

       作为重大事件。我们曾追踪过北京地区五家报纸在一年中的对妇女暴力报道,登上头版导读次数最多的10个事件中有4个是性暴力事件,可见,仅在对妇女暴力的范围内,性暴力比较容易构成媒体关注的重大事件。重大与否的认定,可能在于施暴者或受暴者的身份,也可能在于情节。值得重视的是,如果牵涉到明显的权力关系平等或执法懈怠,可能会形成报道潮,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在报道潮中媒体会投入较多人力深入调查,会形成对事件进展的持续监督,并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是我们最期待的,但前提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而且其间可能有许多不定因素影响。

 

 

值得警惕的倾向

 

       无论采用哪种体裁,报道者,包括记者、编辑、主编……的意识都会影响报道的走向。当然,报道者的意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报道是集体合作的产物,集体合作中会有相互协商、彼此放大,也可能有矛盾产生,报道的最终呈现并不由某位媒体工作者单独决定,也不会每篇都一样。总的来说,媒体暴力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会是媒体常规与主流价值观结合的结果,除非其间有反暴力意识相当鲜明的报道者起作用,否则一般不会出于一个大致的范围。

       在性暴力报道中需要特别警惕以下这几种倾向:

       第一,责备受害者。表现是追究受害者导致暴力的过错,或者质疑她们为什么不反抗。

       第二,将施暴者刻板化或妖魔化。例如强调他们是流动人口,或者以“恶魔”、之类的称呼谥之。其实道貌岸然者也可能实施性暴力,对边缘人群的忌惮其实是一种歧视;施暴者也未必有多么“异常”,而是就生活在我们身边。

       第三,性保守主义。这时报道者的主观动机是同情受害者的,但表现出来,却会把焦点放在受害者贞操的丧失,感慨她们被摧残了、人生被毁了等等。这其实是对受害者的又一重压迫,在女童受害的报道中特别容易看到这类言语。

       第四,安全恐吓。这同样是“好心”的,提醒妇女不要走夜路、穿着不要太暴露、不要和陌生人搭话等等,实际仍是责备受害者的翻版,暗示妇女不谨慎就可能遭遇暴力,要求她们缩减活动空间和冻结身体。

       第五,提供无效建议。这往往会借一些专家或干部之口说出,建议可能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要忍气吞声”等等,其共同之处是空泛和想当然,脱离对受害者的真实处境,更无视中国暴力干预力度低迷、救助资源匮乏的情况。严厉地说,这些陈辞滥调一方面塞受害者之口,另一方面妨碍更多人了解掌握应对性暴力的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媒体应该杜绝的。

 

 

怎样找到媒体的能动性

 

       妇女组织对媒体媒体工作者的性别意识非常关切,也很希望能够促使他们做出更多更好的反暴力报道。但应该怎样去做?

       很容易想到的就是,给媒体工作者做培训。培训当然是有必要的,不过需要考虑,媒体工作者有多少接受培训的动力,他们的本职工作都很忙而且不定时,能有多少时间来听讲?更进一步的反思是,妇女组织对媒体操作的专业性又有多少了解,如果缺乏了解,培训会不会被认为是“外行指点内行”?

       妇女组织应该寻求与媒体的合作双赢,尊重的行业特点和专业性,识别出他们的利益和需求点,并考虑自己的倡导活动如何满足他们。媒体工作者最大的愿望是提高专业能力,做出更受业内肯定及更有社会影响的报道,如果能满足这种愿望,那么他们的能动性就可以发挥出来,成为持续和主动的合作伙伴。

       至于具体的工作手法,肯定必须要创新,不能复制政府机关运用媒体的套路,因为妇女组织没有政府那样的权力,也不能停留在“媒体要有社会责任”这样的简单诉求上。在此仅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想法:第一,要了解媒体。第二,要以专业水准争取媒体信任;第三,要认真思考和回应媒体工作者的需求;第四,工作长期化和策略化,建立和维护长期友好关系。

       如《北京行动纲领》所说,媒体可以为提高妇女地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乐观的期待,尽管现状并不那么乐观,必须承认,媒体机制中的一些关键因素并不是我们,也不是媒体工作者自己能够改变的。我们需要深思:现实到底是怎样的?问题和挑战到底在哪里?有哪些可能的推动方案?我们的资源和能力又是怎样?在社会性别与媒体领域中,流于表面、未加深入审察的看法很多,深思是用行动促成改变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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