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部法律修改的草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分别成为惟一诉讼主体,但公众的反应却是天壤之别。一个遭到民间组织和媒体的强烈反对,一个几无声息。
今年6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各地分会,引起公众及民间环保组织的反对,不少媒体在报道中声援民间组织的主张,一时间中华环保联合会成为众矢之的。
然而,私下场合里,也有不少人为联合会鸣不平。一位资深的观察者认为,不能由某一家环保组织作为惟一诉讼主体的主张是合理的,比如自然之友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建议诉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名字后面,加上“等”字,给大家一个猜想的空间,也让法院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或者将来再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主体都是可行的。至于民间更多的反对声音,她认为有失偏颇,NGO应该从立法大环境的现实去分析得失。
2013年7月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曾道:“世界上有四大尴尬部门,中国的环保部就是其中之一。”同为“尴尬”部门,观察者分析这次环保联合会作为惟一主体也是受“夹板气”的结果。环保部官员意识和心态比较开放,在草案起草阶段,一直与民间组织有比较好的互动和沟通。但立法的整体过程是多个利益相关方博弈的结果。从这位观察者了解的情况看,她认为司法部门,例如法院在推进公益诉讼制度这个问题上并不积极。法院对公益诉讼快速推进有现实的疑虑,不要说放开所有民间组织,即使现在诉讼主体只是一家,地方法院都未必能接受,这涉及到司法独立性问题。法院怎么能摆脱地方保护的束缚?除了司法系统,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担心和疑虑。这位观察员分析,在上述立法背景下,如果能将中华环保联合会写进法条,已经是前进了一步,如果按照民间组织的建议,将所有环保组织都列入,法律肯定通不过。
一位环保人士说,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惟一主体写进草案,并非其主管单位环保部的本意。在中国环境问题如此严重之时,任何一家组织都担负不起惟一诉讼主体的责任。业内人士倒不担心进入民诉法之中的公益诉讼会在环保法中夭折,值得关注的倒是“惟一主体”背后的思路。
与环保法修正如出一辙的是,今年4月23日,一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息中,提到草案也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公众和媒体对这个信息都没有太多反应。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它的诞生缘于国际接轨诉求和基层工商部门的实践创新的结合。1980年代早期,中国消费者还没有进入消费权利启蒙阶段,没有民间组织的行动,消协的成立更代表着党和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20多年后当公益诉讼写进新《民事诉讼法》时候,“公众参与”在环保领域已经上下推动10年之久,在环保法草案的二审稿中,还前所未有地专辟一章谈公众参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协会等多家组织已经有了几年的公益诉讼实践。公益诉讼制度进入法律,是与中国已经开始的环境运动分不开的。中国环境运动的出现,一方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民间组织的成长,另一个方面,政府容忍度、开放程度都有明显进步。
事实上,今年1月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项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明确限定诉讼主体是谁。
令人意外的是,在这样一个越来越需要更多力量参与的局面下,这两部修正草案居然将某个具体组织作为惟一诉讼主体写进草案,与这个时代格格不入。有关人士分析,政府曾以消费者协会行政主导模式成功地消解了中国消费者运动,因此在将近30年之后,还试图延续这一思路,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载体,力图将已经出现的环保运动纳入行政收纳箱内。但今非昔比,这一意图遭到的强烈反对已经显示,单靠某种力量,或者单一的主体已经不能解决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问题,更不要说更复杂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