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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清华首发治校章程 被指意义不大

【财新网】(实习记者 刘佳英)历经数年,北大、清华等9所高校的治校章程终获教育部核准发布。其中,清华章程多处提及“办学自主”,北大则更强调“学生代表”参与治校。对此,有学者指出,现阶段行政权过大的问题尚未解决,高校章程难免沦为一纸空文。

 

“学生参与”与“办学自主”

      这不是教育部首次核准发布高校治校章程。2013年下半年,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即率先签发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核准书。与其他大学的治校章程相比,北大、清华创下了多个“首次”。

      根据《北京大学章程》,北大首次创设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代表也被北大首次纳入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都由校长、教授委员等组成。此次北大的治校章程则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

      北大章程还提出,在学术委员会中,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且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此项规定在清华大学的治校章程中也有提及。《清华大学章程》指出,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0%)和职务委员(两名),且首次提出校长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另外,清华大学的治校章程对“自主”的强调较为明显。在总则部分,清华大学即明确表述“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官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文字规定“落地难”

      高校治校章程被视为学校的“根本大法”。2013年教育部核准发布首批6所高校章程时,就有媒体声称“大学步入宪章时代”。而此次北大、清华发布的章程则因多项创设性规定备受关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对财新记者表示,不宜过分高估大学章程的作用,北大、清华的章程所提到的监督、自主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法》、教育规划发展纲中被多次提及。

      “章程只是一个原则,要遵守还需要细则。”以《北京大学章程》为例,程方平分析指出,北大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纳入学生代表,但学生代表如何选举并不明确;至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0%这一规定,如何界定“校长委派”需要具体说明。

      程方平进一步表示,尽管北大清华在治校章程里有一些突破性规定,但如果教育部不放权,中国高校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那清华所提出的自主权就不可能实现,北大的治校机构、监督机构也发挥不了作用。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直截了当地指出,在目前的行政框架下,高校治学章程即便突出“学生参与”、“自主办学”,也是“换汤不换药”。他认为,在中国高校的治理结构中,行政权的地位远高于教育权和学术权,这使得高校章程中规定的学术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只能是“摆设”。

      而行政权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导致了大学章程制定的程序问题。熊丙奇告诉财新记者,世界范围内适用的大学章程制定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交由立法机构审议、讨论,另一种是由学校制定经由有关部门审批。

      中国采用的是后者,大学治校章程由高校制定,经教育部核准发布。但熊丙奇认为,此种方式的前提是学校拥有自主权,可目前中国的大学校长都由行政部门任命、评价,章程的制定也由行政力量主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教育的实际问题。

      目前,教育部已核准发布了32所高校的治校章程。按照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到2015年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门所属的114所高等学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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