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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央一号文件里,关于农村妇女都说了些啥

       2月1日,《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这份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问题,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有:要求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女声转载高富强文章,解读和评价文件里涉及农村妇女的部分。

 

       这几天,中央一号文件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出于好奇,我从网上下载了一份,想看一看在这份文件中,关于妇女的话题都说了些什么。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完之后,我对它的评价只有两个字——呵呵!

 

       2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当然,即使是与妇女有关的话题,咱也不能对它全盘否定,例如该文件第24条,最后一句“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就值得点赞。

 

       我们都知道,农村妇女要想获得社会尊重,就得走出家门,参与经济建设,只有经济上独立了,才有可能人格上独立,才能与男人平起平坐。但她们面临的实际问题是,要想创业,要想实现自己的梦想,要想体现自身的价值,却没有第一桶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贴息贷款确实能解她们的燃眉之急。

 

       19.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针对农村特点,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凝聚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

 

       然而,让我不解的是,一份号称连续12年聚焦三农的文件,却在第19条“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项下出现了“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的字样。

 

       我不知道所谓的“好”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但需要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如果我们把这个文件中列举的评选表彰对象拆开来读,公婆是一对,儿女是一对,唯独媳妇是单个的。我很奇怪,与媳妇对应的丈夫怎么不在评选表彰之列?

 

       或许,这里的媳妇与公婆对应。那么,问题来了,按照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责任,公婆与儿媳,女婿与岳父岳母,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我们把公婆看做一个整体来对应媳妇,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没有法律义务的媳妇要孝顺公婆?

 

       当然,既然选择了婚姻,既然选择了家庭,作为晚辈的媳妇尊重作为长辈的公婆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妇女如果待在家里给公婆端茶倒水端屎倒尿做“好媳妇”去了,她们还有没有可能出去闯自己的一番事业?

 

       尤其是,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两个家庭的组合,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媳妇要孝顺公婆的同时,为何不搞一个评选表彰,考察一下女婿是否也孝顺岳父岳母?难道天下的女婿都很孝顺,根本没必要对他们进行表彰?

 

       还有,既然要评选好儿女,为什么不评选好父母?其实,静下心来仔细推敲一番,便能揣摩出文件的逻辑与用意。不评选好父母,说明父母绝对正确;不评选好女婿,说明女婿与岳父岳母无关;既然女婿与岳父岳母无关,表彰自岳父岳母就无从谈起了。

 

       由此推断,作为一个男人,是好儿女的评选表彰对象,他孝顺的主体只是父母一方;但如果是一个女人,她既是好儿女的评选表彰对象,又是好媳妇的评选表彰对象,她孝顺的主体既有自己的父母,又有丈夫的父母。

 

       这样的规定,散发着浓烈的迂腐气息,我看不到一点新时代的开明味道来。

 

       28.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在这个文件中,还有一处提到妇女,是在第28条“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项下,说要“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妇女没有土地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全国妇联曾经有一个调查,说是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百分之七十是妇女。无论怎样,从字面上看,这句话都是绝对正确的。

 

       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个文件稍微研究一下,就会觉得这是一句空洞而毫无意义的口号,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因为在它之前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中国农村的土地首轮承包是1983年左右开始的,第二轮延保是1998年左右,总共45年。无数的农村妇女,从1983年开始算起,已经32年没有土地了,你再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她们怎么可能重新取得土地?你所说的“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也就只能骗骗鬼了。

 

       妇女与男子最大的区别在于,现实中的妇女是要流动的,结婚之后是要由娘家走向婆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土地随着妇女流动,才能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啊。不知我们的一号文件制定者为何不懂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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