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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外来务工者养老权益之困

随着第一代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到达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问题愈发突显

 

退休农民工讲述———

打工20载被退休却“老无所养”

       “今年12月11日我就满50岁到退休年龄了,还有59天。”提到退休,在深圳打工22年的彭小梅没有一丝轻松,反而是焦虑地一天一天倒计时。因为对于她而言,满50岁意味着失业,而且没有任何养老保障。

       彭小梅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家生产背包背带的缝纫厂打工。今年上半年,厂里几名年满50岁的女工突然被厂方要求离职,理由是到了退休年龄不再继续聘用。几名工人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而且因为社保未缴满15年无法领取养老金。其中一名女工最终通过法律程序仅获得了6000元补偿金。同事的遭遇让彭小梅感到不安:今年12月,她就到退休年龄了,而社保也未缴满15年,辛苦到头就落个这样的“老无所养”吗?

       彭小梅告诉记者,她1992年进厂,刚开始在车间做缝纫女工,1995年升任车间组长,到现在已经工作了22年。1999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厂里只给少数几个“有关系”的员工参加了社保。2001年11月,彭小梅作为车间组长,成为厂里较早的一批参保员工。

       “我们对于社保一无所知,厂里给买就买,厂里不买也没有人去争取,现在快退休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彭小梅的同事被要求退休后,她找到厂里要求补缴1999年到2001年的社保,厂里以没有政策规定为理由拒绝了,彭小梅转而到深圳人社局咨询,得到的回复是过了两年追诉期,不予受理。彭小梅可以个人延缴两年,缴满年限后领取退休金。

       彭小梅算了一笔账,依照目前深圳市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每个月要交1032元,每年还会上浮,交满两年大约需要3万元。“满50岁后不能在工厂继续上班,到时候连收入都成问题,要如何负担这3万元的社保?”彭小梅一脸焦急。

       在深圳续保负担太重,那么转回户口所在地是否可行呢?记者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彭小梅表示她没有考虑过回老家领取养老金,一方面从来没有参加过新农保,对老家的政策不了解,另一方面争取补缴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放弃?

       彭小梅尚且可以选择延缴两年在深圳领取退休金,但是更多的工人连这项选择的权利都没有。

       今年4月,刚满50岁的肖叶青被告知必须退休了。但是她发现,“退休”意味着失业,失去经济来源而且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由于社保只缴了8年,肖叶青无法在深圳领取退休金,而且因为不满10年,也不能延缴。留给她唯一的选择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累积的8000元。肖叶青工作的制衣厂里和她同样情况的员工有22名。

       “以后该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肖叶青只有一脸的茫然和不知所措。农村以前说养儿防老,但是自己起早贪黑、省吃俭用拉扯大的两个孩子才刚刚走出校门,怎么能把养老重担压在他们身上?在城市辛苦工作20年,最后就拿这8000元,如何养老?

       在和肖叶青的交谈中,她反复地问着记者一个问题:你们能帮帮我吗?

 

调研发现———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权益维护难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着和彭小梅、肖叶青相同的困境。”深圳劳工组织“萤火虫”的主要负责人苏媛介绍,许多外来务工者不了解社保政策,都是临近甚至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发现自己不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才去了解政策,与不同单位交涉补缴社会保险问题。这个时候,因时过境迁,受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等证据因素影响,部分劳动者已经无法实现补缴的目的。

        萤火虫机构为了掌握深圳老一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障情况,曾对深圳存续时间超过12年且用人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厂开展调研,对象锁定为在深圳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非户籍劳动者。从对33家企业、超过700名外来工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97%的企业都为员工参加了社保,其中五成企业是全员参保。苏媛表示,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情况有了很大改观,但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40岁以上的老一代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很有可能到了退休年龄无法缴满15年,仍然无法领取养老金,从深圳的案例看来,工人们想要追讨社保困难重重。

       苏媛给记者讲了深圳的一个案例。去年4月,深圳宝德玩具厂的380名员工向社保部门发出联名举报信,要求社保部门责令工厂为员工补缴入职以来的养老保险。根据员工的说法,2001年,宝德厂为员工购买过一次养老保险,但是交了一个月后又全部退掉。直到2008年,工厂才集中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但也仅限于管理层。普通员工购买需要申请,厂内还规定男工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45周岁才缴纳。这意味着到了退休年纪,员工可能因无法缴满15年社保而不能领取养老金。工人们担心自己退休后的保障,在发出举报信后,积极与公司协商谈判,后来厂方妥协,书面申明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但是这一协议并没有最终解决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这条规定限制了工人追缴超过两年的社保。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意味着允许劳资双方协议补缴,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然无法办理。

       “我们一直在尝试帮助工人主张社会保险权益,但是目前尚没有成功的案例。”苏媛无奈地指出:两年的追诉时限,让彭小梅、肖叶青这样的工人无法追讨工厂欠缴的社保;协议征缴实施细则迟迟不出台,让宝德厂的几百名工人虽然手握工厂的同意书,却只能陷入无尽的等待中。

 

■相关提案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农民工权益

 

       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办法,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目前有大量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之间流动,而我国城乡就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保)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之间相互不衔接。当进城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只能携带个人账户的余额,而不能携带社会统筹账户的权益,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而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积极、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此建议:

一、 降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强制缴费率。

在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基础上,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这样既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也会增加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可向用人单位直接收取较低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如工资的12%),提供合理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如40%),全体工资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全部强制参加。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养老金待遇与养老金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适当挂钩。

二、 允许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权益转移接续。

整合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妥善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尽快建立起地域对接的养老金转移与折算规则,使劳动者可以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流动,而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失。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统一制度下允许农民和城乡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同折扣费率缴费(如20%,33%,50%,67%,80%等),并按同样的折扣享受养老金待遇。减少他们在城乡之间、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之间流动的福利损失。

三、 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电子平台。

建设全国社保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信息交互中心,建立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障社保转移的安全高效,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流动性,规避手工操作的风险,增加农民工参保信心。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尽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四、 多措并举,提高参保率。

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缩短累计缴费年限,结合实际解决农民工保费补缴问题;领取养老金考虑积累的数额,“分段计发”。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强化督管,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摘自民进中央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

 

■专家观点

10月11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彭小梅、肖叶青等来自广州、深圳的工人代表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的社保维权经历,来自香港理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多位学者、专家就此围绕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

 

金英杰:社会保险权益需要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金英杰指出,解决的渠道应该是多方位的,比如说可以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追究来解决,但是我们目前的相关设置还有很多问题,法律救济途径还不够充分。

       金英杰表示,目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监察、劳动争议的处理、调解、仲裁,但仍然有不完善之处。比如社保的欠缴、补缴问题,只能通过社会保险监察或者劳动监察来解决,个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社保补缴、欠缴、基数核定问题,仲裁和法院都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仅作为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的法院则直接将社会保险的拖欠划为劳动监察范畴,执法力度因此大打折扣。

       “社会保险争议缺乏私力救济。”金英杰认为,社会保险救济应该是多渠道的,既要有公力救济,也要有私力救济,仲裁和法院能够受理此类案件就能推动大量社保拖欠问题的解决。为了让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完整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障制度还应该在法律救济方面进一步完善。

 

唐钧:社会保险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彭小梅、肖叶青等外来务工者的‘退休’遭遇,无疑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相关。”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指出,当前相关的制度安排对农民工有诸多不利:

       首先,从工人们表述的情况来看,许多工人都是在近几年才得以参保,要想在退休前缴满15年社保,必须在40岁以下才有可能。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到退休时缴费不到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当然,解决的办法还是有的:第一个办法是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但继续缴费得有足够的收入,“退休”后,这些年满50岁、60岁的工人还要继续在城市找工作,难度可以想见。另外,转入个人参保后,他们将承担原本由企业承担的企业参保费用,费用将有很大提高,对他们而言也将是沉重的负担。第二个办法是转而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回老家,参加新农保,这与现行法规比较契合。但新农保规定是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对于这些将自己的劳动力卖给城市、50岁就退休的女工而言,她们缺乏农村劳作技能,甚至已经失去了土地,这10年她们怎么生活?另外,在转移社保关系时,会不会再出什么“幺蛾子”?

       其次,有人提出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0岁或65岁就好了。但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里从事的多是又苦又累且伴有职业危害的活计,缺乏应有的职业保护与医疗保健,他们的平均寿命本就短于其他人群,即使真的有政策规定推迟退休年龄,他们又能享受几年呢?

       “在城里留下的是你的青春,被关在城外的则是你的余生———这就是老一代农民工的命运。”唐钧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更强调国家责任,强调对外来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社保制度完善的方向。着眼当下,社保要实现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有效保障,至少做到三点:第一,缴费不能影响外来务工者基本生活。如果工资非常低,还要交很多钱,就违背了社会保险的立意初衷;第二,要完善转移续接制度,让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现转移接续;第三,发生风险时,要能够获得给付,保证务工者退休时能拿到养老金。

 

潘毅:企业为工人交的钱哪儿去了?

       关于异地转社保的问题,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的教授潘毅指出,应该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系统,企业为工人交的社保应全额由工人享受,无论工人走到哪里,最终选择异地打工还是回到农村老家,都能由养老保险金保障自己的生活。

       “像彭小梅这样的工人,交了10年的社保金,最终只能取走个人的部分,那么企业为工人交的钱哪去了?是被地方政府‘扣留’了!彭小梅一个人的社保金就‘扣留’了这么多,一个打工输入地的城市一年能‘扣留’多少社保金呢?”潘毅现场展示了一个粗略的计算,以东莞市为例,仅以最低工资1310为基数,每月单位为工人交的各项保险总额为20%,即262元,一年下来,就有3144元进入统筹基金。如果一个工人在东莞工作一年后打算到另一个省打工,就只能转走3144×60%=1886.4元,剩余1257.6元就留在了地方社保统筹基金。2013年东莞的外来务工人员有超过870万,以最保守的估计,即10%在莞工作的农民工会在东莞缴满15年的社保,最后留在了东莞,那么也就是90%的外来农民工最终会离开东莞,每年就会给东莞市社保统筹基金留下98亿元。这个数字是惊人的。

       “这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公,城市政府无情无理地扣下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保障金。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保政策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奇怪为什么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买社保了。”潘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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