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矛盾,也成为整个社会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涌现,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进展并非表面所显示得那么顺利,面临着诸多困境。2014年,历经四次审议最终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众多舆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时机。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报告从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基础是否完备、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的原因等方面对如何看待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走势,其面临着怎样的困境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回答。
报告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至少在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两大基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已较完备,而在程序法方面阻力甚大,这些阻力包括主体资格受限,诉讼费用高使得原告难以负担,举证责任设置不合理,受案范围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屡遭“不立案”。报告分析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的原因:一是法制建设不完善,二是诉讼资源缺乏,三是政府支持不足,四是社会文化桎梏。
针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报告从法律制度、社会资源、政府机构、社会文化四个方面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引自《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5)》,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中国扶贫基金会资助,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与公域合力管理咨询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