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李克强总理去年10月在国务院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后,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600162.SH)董事长翟美卿此次再以政协提案的形式呼吁,应尽快制定非公募基金设立公益信托的制度配套建设,寻求公益和金融的最佳结合点,撬动社会潜在资源,激发企业公民的公益热情。
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公益信托是为了一般或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定向公益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简称《信托法》),类别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共七大类。
对此,翟美卿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当下,国内慈善行业仍处于起步和规范阶段,既要撬动社会慈善潜力,吸引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又要解决现有问题,持续探索行业新路径。在此背景之下,公益信托的出现为慈善行业带来新希望。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去年,银监会亦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推动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把公益信托列为信托业转型的六大方向之一。
“我今年的提案主推公益信托,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国内慈善行业正迫切地需要这种新的公益金融产品。”翟美卿直言。
截至目前,国内现有的慈善组织形式以基金会为主,但基金会设立门槛偏高、捐赠比例偏高等因素,束缚了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无法对外募集资金,如果没有合适的资产保值增值路径,只能竭泽而渔。”翟美卿表示。
统计数据也显示,2014年11月发布的“世界捐助指数”最新排名显示,中国列128位,倒数第8。
翟美卿认为,造成当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国内慈善氛围尚未形成、民众对慈善的认识普遍不足、慈善机构近年来负面新闻缠身等,这迫使慈善行业需要寻求一条具有高可信度、易被民众理解和接纳的新途径。
“而且,相较于非公募基金会等其他公益形式,公益信托的优势显而易见。” 翟美卿介绍称,“由于成本低,没有原始本金门槛限制,公益信托设立效率高。”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而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的资格。
此外,公益支出比例弹性大。公益信托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同时,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而无需聘用大量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重要的是,公益信托则没有捐赠比例限制,既可实现公益资本的金融增值,让原始基金不断发酵,又可灵活运用增值资金开展公益项目,以公益星火,形成燎原之势。加之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会因各种情况而终止,能够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翟美卿如是说。
不过,从国内公益信托现状来看,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全国仅有7个公益信托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得以成立。
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目前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与此同时,银监部门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长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万元资金,3年内用于陕西地震灾区汉中县的5所中小学援建项目。2010年11月底,5所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
呼吁税法配套
对此,翟美卿也坦言,尽管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缴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
翟美卿称,虽然优势明显,但限于优惠制度缺乏、营销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公益信托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及。从2001年《信托法》提出“公益信托”概念后,直到2008年才有“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等具体探索。“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公益信托项目只有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翟美卿表示。
比如捐赠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赠房产来做公益。按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税,假若一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产,与10多年前相比,房产增值400多万元,那么捐赠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赠时,按所得税法还得缴25%所得税,即要缴100万元的所得税。这样一来,房产拥有者的捐赠意愿肯定会受到遏制。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
对此,翟美卿建议,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目前公益信托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为给公益信托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建议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的条款,在财税制度和《信托法》两方面都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
此外,应构建秩序良好的公益信托市场,鼓励并吸引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作为低门槛、高灵活度、高安全性的公益金融产品,可成功帮助企业及个人快速切入慈善领域,借此,可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激发企业、民众潜在的巨大慈善公益热情。
再次,从法律层面上确定非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公益信托。借此,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巨额的公益资金,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筑牢公益信托制度基石,出台专项实施细则。目前公益信托的法律依据仅来自《信托法》第六章,仍然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应尽快出台一份具有提纲挈领、引领行业发展的公益信托专项法规、实施细则,为行业发展打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