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会组织劳务合同纠纷案快报
原被告均使用化名
编制时间:2016-3-21
事件性质
一审(开庭)
事件摘要
当事人
原告:王小红
被告:上海某环保协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34500元(该费用包含2014年第一个月的1500元及之后11个月以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所得的3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上海某环保协会关于劳务纠纷的案件,在上海某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王小红本人并未到庭。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小白及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陆小绿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回顾:
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某协会。成立协会要求至少一名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全职工作人员,大家都有工作,唯一目标就瞄向了王小红同学。于是,协会就与王同学签订了劳务合同,让其成为了全职员工。久了,又有了矛盾,于是呀,问题就出来了。王小红同学出于某些(小编并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因心理,告了协会,说没有给工资。到底哪些人做了哪些事儿,谁是主要工作人员做了主要工作,王同学又到底有没有履行全职员工的职责,协会需不需要给没给工资,就成了一个大焦点。
以上为小编多方八卦打听得来,尽量采用第三人称描述。
庭审过程:
被告朱小白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认为原告王小红诉请所依据的是虚假的事实,法院应依据双方的真实合意将原告的诉请全部驳回。
双方的真实合意是系争的劳动合同仅仅为被告注册登记所用,签订后并不履行,合同到期后自然解除。
被告朱小白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的资金状况、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架构及财务管理现状、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现状等多个方面所形成的书证,以及多位被告理事,被告项目团队负责人的多份证人证言,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到庭证人就关键事实问题进行的询问内容,抽丝剥茧地使被告待证明的双方的真实合意逐渐清晰。基于双方的真实合意,劳动合同仅为挂名,无需履行,现已到期自然终止。故被告无义务向原告支付所主张的劳务费用。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合法有效且从内容上对其主张有明确事实依据支持的劳动合同。被告耐心地本着事实角度,从多个核心方面细细入手,准备了书证5组17份证据及两位到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展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驳斥原告的主张。
此次庭审中,没有直接具体对应的法条可引用。
根据证据规则中原理性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表明,该案主要看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案件如上所示,对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引以为戒,防范未然。
复恩意见:引以为戒,防范未然
复恩志愿律师也是本次被告代理律师陆耘律师提醒社会组织在处理劳务关系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应在合法框架内尊重劳务双方合意,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故在制定劳务合同当时,双方应清晰明确地将真实合意内容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从而避免纠纷发生时,各执一词的局面。
如果个别合意内容在劳务合同中不便一并约定,或在劳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合意有变,应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真实合意,由合意双方签字盖章。例如本案中,如劳务合同的订立,仅是为了登记社会组织所用,并未打算实际履行的,也应当在劳务合同签订同时,签署一份反映真实情况的协议书,以防劳务提供方弄假成真。
此外,社会组织应妥善管理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邮件、表格等能够实际反映劳务内容及实际劳务人的材料,以便产生纠纷时还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