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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首发五个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2017年1月4日,最高检察院首次发布五个有关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视觉中国)

 

        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全新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直备受各方关注。试点一年半之后,2017年1月4日,最高检察院首次发布五个有关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明确提出。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由此,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成为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财新记者注意到,本次最高检发布的五个指导性案例中,包括两个标志性案件:2015年1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行政、民事两个领域相继破冰。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案即为首例由检方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1月13日,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在贵州落地,贵州省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长期违法排污,该县环保局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行监管职责,锦屏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行为违法。

 

        此外,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有,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一些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认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媒体表示,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下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不应与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要旨相冲突,并且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

 

        万春还称,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无到有,弥补了实践中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的问题,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已经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和开展法律监督的全新领域。

 

        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在诉讼案件的这一类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法院共审结32件,除两件行政公益诉讼案因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而撤诉,一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有适格社会组织参与诉讼而撤诉,一件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外,其余28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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