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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破冰

       随着《慈善法》的正式施行,慈善信托将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顺利发展,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对于业务的不断探索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都将为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插上翅膀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实施。就在该法实施前夕的8月25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此份文件更是被外界解读为,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指明了具体操作路径。

       可以预见,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更加细化的配套文件将不断出台,国内慈善事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依托《慈善法》的实施,在《慈善法》中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这一角色之后,对于计划开展慈善信托类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异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慈善信托即将大展身手之际,慈善领域中也不断有更加多样的身影出现,比如互联网企业的入局。当然也有一些窘境出现,比如在近期的报道中曾指出,目前全国已有9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0项慈善信托计划,但受托人皆为信托公司,并无慈善机构。

       作为《慈善法》中所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之一,慈善组织的暂时缺席,也凸显目前阶段慈善组织真正承担起受托人这一角色,尚需明确具体条件。

       慈善信托优势显著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慈善法》中,专门为慈善信托设立了一章,除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慈善组织外,还包括信托公司。《慈善法》也从侧面体现出,包括社会认知等在内,多方对于信托制度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对于其应用于慈善领域的重视。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对于慈善信托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尤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使慈善信托在中国得以落地,相比此前的公益信托,现在的慈善信托可谓有法可依。

       邓国胜认为,从慈善信托的特点而言,在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同时,也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与传统慈善方式相比,慈善信托是一种隔离型的资产。传统的捐款很多是个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如果基金会破产,基金会的所有财产都会被清算,而这部分捐款也会被清算,这使得捐款人最初的捐款愿景难以实现。作为慈善信托,由于其所具有的资产隔离性,无论信托公司破产与否,这部分资金与公司财产是相互隔离的,公司如果破产这笔资金则会转交其他愿意作为受托人的机构继续保证运行。当然,在《慈善法》的新背景下,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同样也需要设立额外账户来使得慈善款项与资产隔离,从而不受到破产清算等情况的影响。

       其次,慈善信托更加便捷、灵活。以往是将钱款捐赠给基金会,理论上这笔款项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来使用,但财产权属于基金会,而不同的基金会有不同的任务使命,这使得只有符合基金会愿景的资金才能得到更好的利用。比如,捐赠人想做与养老相关的捐赠,而所捐赠给的某家基金会是为青少年服务的,这样可能执行难度就会较大。但信托更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信托公司一旦作为受托人,就会利用自身资源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资金。

       最后,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方面,信托公司由于深耕信托行业多年,人才上更具优势,同时通过信托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会更强。

       在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看来,利用信托慈善,可以使信托自身所具备的五大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和晋予也同样提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这一优势。此外他还指出,通过信托慈善,有利于委托人(捐赠人)更加灵活地进行资金安排,并且支出的比例和运用的方式也更加灵活。

       “第三则是规范和透明,通过信托来做慈善与其他的慈善方式相比,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要受到四重制约或四重监督。”和晋予表示,四重监管体现在:一、受托人要为委托人负责,定期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二、社会公众对于受托人的监督,即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其相关的信息需要公示;三、信托监察人的作用,虽然目前《慈善法》规定可以设立监察人(而非强制),但在目前的慈善信托实践中设立监察人,对于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有一定保障作用;四、政府部门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管。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是备案制,不再是审批制,到民政部门去备案即可。但在备案的同时,民政部门依然会对信托公司所做的慈善信托目的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慈善目的。另外,每年信托公司还要做定期的信息披露以及向民政局报年报和审计报告等。另外,如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还要受到银监局的监管。相关的监察和监督措施,共同构成一张完善的监管网,使得信托途径做慈善更加规范和透明。

       和晋予表示,慈善信托的第四个优势是利用信托慈善事业更加高效。一方面是指从目前而言如果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相较于过去基金会管理费用等支出比例,慈善信托报酬、费率比较低;另一方面则在慈善信托投资运用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更容易发挥金融机构在投资管理、运用上的专业优势,收益可能会比其他方式更高一些,由于收益高、成本低,所以慈善信托的资金管理效率可能会更高。

       “最后一点则是传承性优势。”和晋予告诉《法人》记者,慈善信托属于一种非常灵活的方式,对于慈善财产的支出方式,不仅仅是委托人一代人可以做慈善,对于一些超高净值的富豪,可以实现慈善的传承,并且通过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慈善的传承。

       《慈善法》助力慈善信托破冰

       相关信息显示,随着9月1日起《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已有8家左右的信托公司参与筹备首批慈善信托产品,

       其中,国投泰康信托更是在《慈善法》实施首日,完成了“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和“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两款慈善信托产品的相关合同签订及所有设立工作,并已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北京市民政局。

       而另据《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国投泰康信托在公益信托或在当时称为“准公益信托”的领域其实早有实践。早在2014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曾设立员工爱心信托,目前该项目已汇集员工爱心资金100余万元,建设6所梦想中心,为青海、重庆、贵州等中小学送去“梦想课程”。

       谈及《慈善法》施行对于慈善信托的影响时,和晋予向《法人》记者表示,在《慈善法》施行之前,虽然信托公司基于《信托法》也做了一些公益信托或者准公益信托的实践,但在当时,做公益信托产品需要两个前提,其一是需要到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报批,而在《信托法》中并未规定究竟谁是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因此审批机关不好确认,使得信托公司只能开展极少数的、得到相关审批机关批准的公益信托。另外,在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的执行方面,此前也比较困难。

       《慈善法》相比《信托法》而言,在慈善信托领域的规定有所进步,首先是明确了由民政部作为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明确了相关备案的政府主体;另外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税收优惠的问题;此外《慈善法》里有关慈善信托的规定中,还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来担任。

       “与《信托法》对应的公益信托相比,《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慈善法》的出台能够使信托慈善事业中的优势得以更好地凸显。”和晋予向《法人》记者解释道。

       《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无异于为信托公司在设计慈善信托产品和备案等环节中,扫清了最主要的障碍,而慈善信托在《慈善法》有力后援之下,势必迎来更加迅速的发展。

       “为公益开辟新的发展渠道,另外对一些家族慈善基金会或者相关慈善人士都会有吸引力,特别适合家族信托的兴起,使得很多家族能够更好地维护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慈善通史》首席专家周秋光如是评价慈善信托未来的发展趋势。

       周秋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慈善法》施行对于慈善信托发展的积极意义。他同时指出,国内的信托过去更多是在商业、金融方面创造的价值和收入较多,而信托与公益慈善的结合,会使得行业获得更大的增值,这也是当初公益信托被提出的原因之一。

       “但在提出公益信托后,并未见到具体的执行和操作实例,而在《慈善法》中提出慈善信托,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二者统一,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信托公司担任,这使得捐赠人做慈善选择基金会的途径外,又多出了一种选择。”周秋光说。

       繁荣下的冷思考

       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多家信托公司都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或推出慈善信托产品,包括国投康泰信托、平安信托、中航信托等等。在看到信托行业对于慈善信托产品热捧的同时,仍有很多问题值得企业思考。毕竟慈善信托获得社会关注是暂时的,而配套政策的进一步落地以及信托公司设计好慈善信托产品,从而使其带动小到企业业绩,大到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才是更值得关注与深思的问题。

       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9月1日《慈善法》实施当天几家公司推出了各自的慈善信托,但各地民政局对于备案的要求并不是十分统一,各个慈善信托的实践可能也是千差万别。整体来看,慈善信托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仍需要一段时间的尝试和探索,逐步积累经验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

       另外,《慈善法》虽然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并作为法律依据对于设立慈善信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一些操作细节上,还需要民政部门出台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来指导慈善信托更好地发展。

       目前对于慈善信托帮助最大的还是民政部门对于慈善信托备案和管理相关的具体规定,规定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规定是民政部和银监会在8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一个相对原则性的通知,将备案的一些原则性要求进行了描述。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门的规定,受托人如果是信托公司,必须要在注册公司所在的市以及民政局进行备案,以国投泰康信托为例,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所以要到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个则是北京市民政局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北京市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其中对于慈善信托的基本定义、备案部门、备案程序和材料及财产管理规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慈善信托更好地发展外,和晋予认为,对于信托公司自身而言,在制定慈善信托产品时,也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

       “慈善信托设计的关键点和核心是要把握好三点。”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一定是其所持有的合法财产。

       其次,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受托人一定要把握好一个核心,即信托的目的一定要符合慈善目的。在英国,慈善信托已经拥有400多年的历史,但直至现在,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例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慈善目的,因此通过信托来做慈善,一定要判断其信托目的是否是慈善目的。

       最后则是信托收益分配时,一定要保证慈善目的实现,即信托财产一定要分配到符合慈善目的的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是按照此目的来执行。

       慈善信托任重道远

       伴随着“慈善信托”的落地,外界亦有一些质疑。比如全国9家信托公司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清一色”全部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之一,慈善组织的缺席,使得外界纷纷担忧,或许将来随着慈善信托的发展,信托公司会抢了慈善组织的“饭碗”。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特聘研究员高传捷认为,慈善组织的缺席只是暂时现象。慈善组织从事慈善信托活动与否,既有自主选择的因素,也有是否符合外部条件的原因。开展慈善信托活动对慈善组织不是强制性要求。基金会首先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成为慈善组织,而后如果愿意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还要与自身是否符合慈善组织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要求进行对照,在保证符合要求,又具备有关条件时,才可以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

       因此,第一批慈善信托没有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只是暂时现象,而非慈善组织不愿意担当受托人。经过一个过渡期后,当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具备了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条件,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的案例就会越来越多了。

       从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模式而言,除去利用自己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基金会组织志愿者从事慈善活动、基金会接受他人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等三种模式外,能够多出一条通过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从事慈善活动的途径,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是乐于为之的。

       和晋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慈善信托对于慈善事业来说,将来一定是另一个很好的增长点,会为慈善事业带来增量,是在其原有的基础上能够给慈善事业整个发展带来新的资源,比如信托高端客户的资源等。当然从客观上也会使整个慈善事业的管理更加透明和规范。

       和晋予同时指出,慈善信托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当其冲的便是对慈善信托的认识和理解问题。他指出,无论对于信托公司或是慈善组织以及有意愿成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来说,一定要有慈善信托是新生事物的概念,其既不同于以往的慈善捐赠,也不同于过去的营业信托,要用全新的思维去认知慈善信托,认清慈善信托慈善事业中的优势并凝聚共识十分重要。

       其次是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托的开展要谨慎,搁置争议、求同存异、逐步摸索、解决问题。

       再次,需要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比如虽然在《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财税部门并未对此给出相应的税收优惠办法,所以税收优惠并未真正实现。

       除此之外,还有对于多形式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的思考,比如当前较多的慈善财产还是现金,而利用股权、房产等形式的慈善财产进行慈善信托则需要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做出探索。

       “慈善信托还是有一段路要走的,而随着信托的当事人、慈善信托的监管和备案部门对慈善信托认识的逐步深化,管理的逐步规范,加上信托慈善所独有的优势,一定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和晋予最后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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