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是不是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管辖?
简单点说,不受该法管辖。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该法有明确界定。该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不受管辖,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除了该法第五条。
该法第五条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国外基金会资助国内NGO有什么影响?
应设立代表机构或具有临时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如果明年该国外基金会在中国境内还没有设立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位需要配合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可以重新备案)。
3、为了规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外国的NGO是否可以以公司注册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慈善活动?
不可以。
按照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所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可以以公司注册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慈善活动。
此外,该法第五条还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所以,严格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也不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从事营利性活动。
4、如果上一题为否,那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会被追查境外的背景?例如是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存在代理关系?
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确是在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开展活动,可能会被处罚。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都是要被行政处罚的。
5、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所定义的“活动”?是否有规模上面的要求?
没有规模方面的要求,但存在内容上的要求。
按照该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可以在中国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
(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按照该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
(二)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
(三)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6、外商投资企业资助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境外非政府组织必须在国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或已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因为,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单位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也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资助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也可以视作一种合作形式。
附带说一句,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但没有像二次审议稿那样规定其不可以“接受中国境内捐赠。”
7、企业可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吗?中方合作单位如何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临时活动许可?
不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中方合作单位只有四种单位可以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个人或企业都不可以。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方合作单位依据哪个国家规定申请批准文件?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向谁申请批文?这还需要国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8、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国内进行项目合作,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查验境外非政府组组织代表处的登记证书。聘请律师对该境外NGO代表处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此前没有不良及违法记录。
(一)境外NGO设立代表处要符合哪些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如下:
1)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2)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有些?
1)申请书;
2)符合本法第十条 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3)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4)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5)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6)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10、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在中国设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没有什么影响?
没有太大的影响。
按照新华社的报道,此外,草案二审稿“特别规定”一章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基金会、民办社会机构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已经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这一章的规定应当删去。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特别规定”一章。
至于目前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予以保留。
本文转载自复恩法律,作者:陆璇、林文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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