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施旦旦,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社会工作研究所博士生
今年3月1日,我国千呼万唤的《反家暴法》终于出台,此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朝向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化迈进。家暴议题一直是本人十分感兴趣的议题,尤其是来台学习之后,对于台湾家暴防治的发展脉络有了大致了解。所以我想借此契机,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谈谈台湾家暴防治的发展沿革和主要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能够对大陆正在起步的家暴防治工作有所启示。
台湾地区的家暴防治法可以追溯到1993年轰动一时的“邓如雯杀夫案”。22岁的邓如雯不堪忍受丈夫的拳脚相加和威胁逼迫,最终杀死了自己的丈夫,此案当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妇女团体的奔走相告,终于促成1998年6月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成为亚洲地区第一部家暴防治法,时至今日已进行四次修订。
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台湾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而在地方则由各县市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简称家防中心),由其主导并结合地方上的公共部门或私人的卫生、医疗、警察、司法、教育、户政、劳工等资源,为受暴个案进行服务。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框架下,如果个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拨打 24 小时全国统一专线 113报案,由113专线中心依地区将案件分配给各县市家暴防治中心。而家暴受害者在向警方报案时、身体有外伤而就医时,或者儿童在学校向老师反应时,这些单位依规都有责任向家防中心进行通报。接到通报后,家防中心就会指派一名社工进行立即处理,社工评估危机程度后便由其启动个案管理 ( case management ) ,负责整合有关的资源使用以进行危机处理,以及后续的追踪。接着可依状况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是将受暴者(主要是妇女和儿童)直接安置到各县市的庇护中心。后期家暴受害者如遇到司法问题时,家防中心会提供法律咨询,社工也会提供相关服务。
台湾从1998年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来,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执行系统。家庭暴力已成为公权力介入的重要领域,家暴问题成为一种公共议题,引起社会持续关注,各县市有关家暴的通报数字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一方面可以说是与政府的大力宣传有关,使得许多隐藏的家暴问题逐渐浮出;另一方面,民众对于家暴的认知也在不断提升,家暴受害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受到传统文化和家庭观念束缚,以及复杂的现实因素限制,依然存在不少家暴受害者求助意愿不高,不愿通报的情况。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会严重创伤家暴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害者多可能会出现忧郁、低自尊、压力创伤症候群症,害怕亲密关系损伤等问题,甚至引发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暴力行为可能会透过代际传递引发更多的危害和悲剧,也会对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生长的儿童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家暴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保护被害人之权益,该法除有专章规定保护令之申请、审理及执行,与处理犯家庭暴力罪、违反保护令罪者之刑事程序以外,还规定了加害人不适于担任子女监护人情形的权利与义务。其规定有家暴情形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和解或调解;政府应提供被害人诊疗、验伤、心理辅导、身心治疗及咨商、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尌学服务、庇护安置等服务,及得提供被害人紧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疗、咨商与辅导、诉讼、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费用、儿童托育费用、创业贷款等相关补助。
事实上,如果想要真正杜绝家庭暴力,对受暴者和施暴者两方进行相关的社会工作介入同样重要部分的施暴者亦有童年受暴的经历,而并非如女性主义者一味谴责和仇视施暴者。如系统观点就认为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动的结果,不能是归因于任何一方,并且外部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会助长家庭成员采取暴力的行为。而从符号互动论的观点来看,家暴是一种负向的符号互动,本质上是一种虚假和隐含害怕情绪的互动,其制造了互动双方的分裂。而社会学习理论则认为暴力是透过后天观察学习而来的,当然也可以通过学习来规制和矫正暴力行为。因此,依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对施暴者的介入项目包含认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及其他辅导、治疗,其中在实务经验上以 “认知教育辅导”最为需要,在技巧上包括:愤怒情绪的处理、问题解决技巧训练、沟通训练等,其中针对施虐者之行为治疗,比较偏重在男性角色的社会化。
从台湾家暴防治法十几年推行经验来看,取得了长足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值得改进和反思的地方,包括: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和相关人员对于家暴的理解依然存在偏颇,强化宣导、训练和教育必不可少。如何帮助脱离暴力环境的家暴受害者走向自立之路,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支持。“双重束缚”的受暴者愿意继续留在暴力的环境中,如何减少暴力发生,保证其人身安全。如何让保护令的效用发挥最大,而不只是一张纸而已。社工如何在妇女短短的庇护期间,对受暴妇女进行培力(empowerment),而不仅仅是一个短暂的栖身之地,以及警政系统之间的统合,减少对受暴者的二度伤害等等。
目前大陆地区的家暴法,虽说还是属于一个比较宣示性的,教育意味浓厚的立法。但值得肯定的是,此法意味着将家暴已被视作一个社会问题,而非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这彰显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法律的进步,这将对于千千万万家庭都会产生深远影响。接下来,在系统配套,制度弥合,人员训练,意识提升等方面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这也意味着社会工作服务在家庭暴力防治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台湾地区的家暴防治工作起步早,制度与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尤其是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服务已然成熟,再加之两岸文化又一脉相承,非常值得大陆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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