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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后北京首个保护令申请 历时半月法院终下裁定

       今天,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下达(2016)京0111民保令1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秦某(化名)对申请人王女士(化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秦某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及其近亲属。该保护令有效期五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后附裁定全文)。该裁定终于让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北京首个保护令申请尘埃落定。申请人王女士接到裁定后非常激动,她很高兴法院准许了保护令的申请,感谢妇联、救助站与源众在此期间提供的帮助,但同时她也关注在今后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保护令能否切实发挥作用,制止她丈夫的家暴行为。

 

 

      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深度介入了此案,为申请人王女士提供了一系列法律及心理救助,源众受暴妇女儿童志愿律师团队的田咚、周春梅律师为王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其申请保护令以及提起离婚诉讼。此案还得到了北京市妇联及相关区县妇联的大力支持。

 

     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反家暴法专家李莹律师认为,该裁定最大的意义在于在没有明显家暴行为的情况下,对存在家暴现实危险性情形的申请人提供了保护。房山区法院的裁定中指出,考虑到在双方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影响王女士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情形,故作出以上裁定。反家暴法第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对此案被申请人秦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李莹律师也表达了看法,她认为,虽然申请人近期没有明显的身体伤痕,但并不必然意味着申请人没有遭受过身体暴力,而且就在申请人申请保护令的前后,遭受了被申请人多次的威胁、跟踪、骚扰、谩骂,被申请人的行为应该属于《反家暴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暴力。虽然该保护令中对家暴行为没有明确认定,但李莹律师认为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性,并在此基础上颁发保护令,是对《反家暴法》中保护令规定一个很好的贯彻实施。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源众性别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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