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王名教授分享慈善法与新体制

原标题:趋势面对面|听王名教授分享慈善法与新体制

 

       11月2日,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北京协作者)开展“协作者课堂·趋势面对面——慈善法与新体制”专题交流活动, 86位社会组织同仁们参加了此次活动。

       此次分享交流邀请公益界的重量级人物——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王名教授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分享:一是理解慈善法,王名教授结合自身参与慈善法制定过程的体会和经验从制定层次、理念层次、体制层次分享了对慈善法的理解,并重点介绍了慈善法体现的八个理念;二是认识慈善组织,王名教授分享了对公益慈善本质的理解,介绍慈善法出台后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三是围绕从旧体制到新体制、合法及价值观主流化、慈善组织之协同发展三个角度分享了对新体制新发展的分析。

 

 

 

理解慈善

 

       慈善法的三个层次:

       主要从三个层面分享对《慈善法》的理解:制度层面、理念层面、体质层面认识。

       制度层面。制度主要是条文,每一章都是创新,从《慈善法》的名称到所有章节设置,到每一个法条甚至每一句话都是创新,都值得认真学习,但又不可能全部展开。有的概念是点到为止的,而概念包括很多丰富的内涵,包括慈善的概念,用法律定义了慈善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都是在慈善中使用和定义的,这个法里的每一个要素都需要认真领会和学习,所有制度都是创新。以前不明确的《慈善法》明确下来了,所以需反复学习反复领会,也是普法最基本层面。

       理念层面。《慈善法》也贯彻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在立法中,因为是开放立法,三次开放向社会征求意见,被采纳意见有两万多次,过程中有一个不断的讨论争论,达成大多数共识。

       体制层面。《慈善法》颁布以后有可能带来的改变,对慈善组织和政府关系,甚至进一步对国家、社会关系格局可能带来的改变,这是一个体质层面上的认知。

 

 

       新理念:

       对《慈善法》不能停留在法条,包括对理念的认知,《慈善法》有可能改变时代。而这个层面的认识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预测性的,不是在法条中间可以把握出来的,有可能这个法律带来的改变不完全取决于法律,取决于执行、实施、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接下来推进改革的力度等。

       《慈善法》也对我们现在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制度性的推进,借着这个机会有可能改变我们现行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格局。

       《慈善法》用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强调的是广义上的慈善,跟公益事业相一致的。它强调慈善不仅仅是少数人的行为,慈善不仅仅表现为捐赠,也不仅仅表先为少数人受益,而小慈善更多的表现为扶危济困、穷人受益,大慈善在一定意义上是全民性、全社会的,他的主体是社会所有成员,不仅仅是富人,大慈善的过程不仅仅表现为捐赠,表现为包括志愿服务,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等,他的领域也非常的广泛,不限于扶危济困,包括教、科、文、卫、体、环保等。在一定意义上是跟现代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是一致的。

 

 

       大慈善。世界上最早的《慈善法》是1601年英国的《慈善法》,英国当时定义的是扶危济困,和济贫法是同时颁布的,后来英国《慈善法》不断的拓展、修订,现在英国《慈善法》涉及了12个领域,我们现在就差宗教这个领域,宗教活动本身在慈善之外,其实宗教慈善包括在《慈善法》里面。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很多讨论,真正的《慈善法》是2014年全国人大主导的,大慈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共识。

       组织为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现代慈善就是由慈善组织发起的,以慈善组织为主体,而公民个人是慈善的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而组织化是现代慈善非常核心的要义,重要的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多元主体。这部法律对参与的主体是开放的,不仅仅是只有组织才能做慈善,个人、企业、公务员等都可以参与,任何人都是慈善事业的主体,任何人都有权参与慈善慈善权是社会的基本权益。

       深化改革。这在这个时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共识,《慈善法》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改革、推动改革,包括正在改革,起了推动作用,包括管理体制方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慈善法》实际上对年检是很重要的突破,而《慈善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年检,用年报取代了年检;包括登记管理体制,慈善组织上不搞两种体质。

       社会向善。六中全会之后,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直接登记,其中公益慈善、科技类,公益慈善没有定义什么样的范围,这件事情还没有非常明确,要以法为据。深化改革、社会向善也是这部法律非常重要的取向。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社会向善的价值取向。

       公益价值观。公益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慈善法》推出后,我们提倡公益是一种主流价值观,任何组织都可以以各种方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规则向严。我们希望这部法有“刚性”,现在这部法律就是一部刚性非常强的法律。

       政府向外。政府插手慈善时常会发生,所以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第一要支持,第二要规范,但政府不能直接插手慈善事业。这部法律具有一定战略高度和超前性。

 

       新体制:

       《慈善法》在建构一种新体制,通过这部法能够感觉信息公开的要求很高,没有打什么折扣,慈善组织彻头彻尾的放在公众面前,这就给社会组织提了一个问题,你离《慈善法》有了一定的距离。

       《慈善法》有42处关于非常明确的信息公开的要求,所以作为慈善组织只要进入基本上都是公开透明的。这个制度安排有可能全面颠覆和改变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信息一旦公开,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开,公开后会向大数据对接,对接后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你的信息,这个过程确定下来后,从以前的政府监督就转移到了社会监督,信息通过平台反馈给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督者,政府只要保证法律的实施和管控平台。

       《慈善法》包括的平台有三类:社会组织自建网站、民政部门统一平台(官方)、指定平台。

       《慈善法》的核心、主体是慈善组织,每个组织都可以思考,认真研究《慈善法》,“我离慈善组织还有多远?”并且可以做一个规划,我大概用多长才时间可以调整过去。

 

认识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有两类:一类是既有的社会组织经过认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另一类是新登记的,也希望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越来越多。慈善组织约束会很多,所以希望新登记的慈善组织的门槛低一些,目标也是希望新登记的社会组织比重占到60%到70%甚至更高。

 

       公益慈善的本质:

       《慈善法》有一个领域的界定,公益慈善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社会发展社会进步一种必然的现象。从形式的角度来看公益慈善是一种财富的分配形式,以捐赠、志愿服务的方式进行的第三次分配,相对于市场交易,政府税收是另一种分配形式。内核是一种社会精神的体现,利他的精神,是一种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孔子的话说“仁者爱人”,孟子的话“求其放心”,公益关乎人的内心的启蒙和进步的过程。

       表面上看是财富的分配,一部分财富从富人到穷人,再往里走是为别人做事情(利他),但其实公益是为自己做事情,是自己的内心有一种诉求,自己求得内心的某种东西,如求得放心、求得良知等,这个才是公益的本质。

       公益慈善不能够只讲财富、讲利他,也不能够简单的说富人捐赠,我们接收捐赠的就要感谢他。其实富人捐赠,接受捐赠的人需要感谢他,而富人自己确是要感谢社会,富人因为自己内心的诉求得到满足而应该感谢社会给予自己的这个机会,因此会发现很多富人会说:你们不要感谢我,而是我要感谢你们,是你们给了我们这样的捐赠机会,让我内心的得到了良知、得到了启蒙,得到了洗礼。所以这个过程是很值得去思考的。公益慈善不再仅仅是一种现象、一种行为,而是关乎到了人的内心,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过程,而是人的内心一个启蒙和进步的过程。

 

 

       新组织

       公益慈善的主体——慈善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它的外延表现为公益资源供给、公益支持和公益服务提供,有各种不同形态。公益慈善在慢慢形成它的一个生态链,一个系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慢慢的完善起来,而且这是一个社会过程,不仅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过程,而且还是一种超越经济,和人的内心相连接的一种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包括一定的资源动员,一定的外部支持,其中支持也自成一个复杂的系统,例如我们现在在的市级中心中试运行的资源体联盟等。这些支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分别提供资源、咨询、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形成一个复杂的生态链;还包括一定的公益服务,而公益服务的特殊性使其不局限于一种服务模式,它的受益是面向不特定多数。

       慈善组织的属性有公益性、非政府性、志愿性、非营利性这样的一些特征。

       还有一些重要趋势: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服务有更多的交叉、融合在一起)、合法性、群众性(公益慈善的门槛越来越低)、影响力(公益慈善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经济性(具有一定的增值空间,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和市场资源进入慈善领域,推动社会价值投资)。

       新生态:公益慈善生态系统的形成,每个组织都是一个有机体,不同组织之间又构成了一个上下游关系、供求关系的生态链,整个系统构成一个生态环境。

 

新体制之新发展

       第三个方面讲一下新体制,新发展。

       从旧体制到新体制。原来的旧体制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个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社会组织。下一步通过《慈善法》会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会有新慈善组织(9月1日之后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旧慈善组织(9月1日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和其他社会组织

       新体制中是慈善组织越做越大,但不是强制的要求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转变为慈善组织,并不是这个概念,而是慈善组织越发展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有影响力,这里讲的是大慈善,而不是局限于小慈善的概念。

       针对社会组织来说,慈善组织享受的政策越来越优惠,拥有的公共资源也越来越多。整体的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多种形式发展。而慈善组织的过渡期大约会在3-5年时间,未来社会组织的基本格局为“慈善组织+”,未来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重心、资源重心以及社会重心都将会放在慈善组织上,那么相应的就会出现合法和价值的主流化趋势。

 

 

       合法及加之主流化——与法之协同。另外对社会组织来说,缺少一种主流的倾向性和导向性。《慈善法》颁布后会形成一种公益或者慈善的主导性价值,因其《慈善法》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倾向性,鼓励、推动,另外在政策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引导,这样对慈善组织来说,合法是获得公共资源和社会支持的最重要的方法和渠道。另一种是公益主流化价值的趋势形成,而主流价值针对的不仅仅是慈善组织,也包含了其他社会组织在其中。

 

 

       慈善组织之协同发展。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逐渐有一个分工,有的是在一线,有的是提供资源等,现在的资助性社会组织少之又少,而在国外资助性社会组织比较多见。《慈善法》之后慈善组织更多的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互动。

 

总结

       新体制下慈善组织将成为社会组织的主体,《慈善法》将逐渐改变社会组织的生态格局,使公益慈善和社会价值成为社会组织乃至新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主流价值。

       因此,新体制必然带来社会组织新发展,一个以公益慈善和社会价值为主流、社会组织与政府及市场协同的新发展格局将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出来。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是由北京市民政局举办,委托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运营的市级支持平台。其服务不仅包含了培育孵化、能力建设、学习交流和资源交易等支持性组织的一般性职能,还承担了政策咨询、年检辅导、引荐登记注册等事务性服务职能,是促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及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组织“政社合作”的创新平台。

       电话:010-65396188

       邮箱:bsdc2016@126.com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王名教授分享慈善法与新体制  名教授  名教授词条  慈善  慈善词条  体制  体制词条  分享  分享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