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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即将实施,慈善组织准备好了吗?

【见言】

       2016年,《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继出台,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新的法律制度下,慈善组织如何合法规范的运营是各类慈善组织关注的内容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在法律配套细则加紧制定,法律即将生效施行的这一时期,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承办了中英慈善法律研讨会,与作为慈善监管部门的英国慈善委员会进行交流并就法律实施落地的重要议题与多位学者、实务专家展开讨论。

 

 

       8月17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和英国慈善委员会、英国驻华大使馆共同主办的中英慈善法律研讨会在耶鲁北京中心召开。会议以中国最新法律进展为视角,围绕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慈善信托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慈善法》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效执行与法律协调这三个议题进行探讨。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主持会议,参会嘉宾包括来自国内外非营利组织、高校、信托公司等领域的专家。

 

与会嘉宾合影

 

       会议有幸邀请到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兼国际项目总监Kenneth Dibble以及英国知名机构慈善援助基金会(Charity Aid Foundation)国际政策主管Adam Pickering作为英方专家与中国慈善部门进行交流。在开场环节,英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Mark Gooding首先致辞,他介绍了慈善委员会在英国慈善组织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表示本次会议是一个良好的中英交流平台。中国公益研究院王振耀院长致辞称,现在中国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刻,今年是中国慈善法律体系全面建成之年,中外专家合作有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耀院长致辞

 

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在实施中的相关思考

       在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制度讨论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进行主题演讲,他从慈善法的定位、慈善活动的范围、慈善组织法律形式以及慈善组织认定标准等方面介绍了《慈善法》与正在修订中的三大条例所确立的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制度。Kenneth Dibble先生则从英国经验的角度,通过生动的案例介绍在英国慈善资格认定需要符合的慈善目的要求和公共利益测试,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定性规定,包括慈善组织不可以有政治性目的以及慈善组织进行商业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关于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制度的圆桌讨论环节由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主持,他向参与讨论的各位组织代表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是否会选择参加认定?第二,对于慈善组织认定的标准是希望宽松一点还是严格一点?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发起人、病痛挑战基金会秘书长王奕鸥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两个角度分享了见解,她表示社会组织是否申请认定慈善机构是组织的一个选择,作为民非瓷娃娃如果获得慈善组织认定,可以与商业性的民非相区别。

       而对于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草案中规定了基金会是换发登记证书,这是否意味着基金会具有天然的慈善组织属性可以规定得更为明确。关于慈善认定的标准,王奕鸥倾向于宽进严管的模式。点赞网社区创新部总监谭红波认为,在慈善组织免税待遇等相关配套的待遇还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是否申请慈善组织还难以决策,另外的问题是目前法律的规定慈善组织没有一个退出机制,这也是申请慈善组织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北京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总干事王维娜表示,恩派是用社会创新的方式去鼓励社会创业者的集群式出现,这个工作是否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完全吻合,个人还存有疑问,而在《慈善法》实施后,恩派在全国各地注册多家机构,在不同地方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结果是否一致,也是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问题。中脉道和基金会秘书长刘颖站在基金会的角度,对于认定标准的问题也倾向于放宽准入标准,她认为跟准入标准相配套的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监管的机制,每个领域都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慈善组织认定与登记环节讨论

 

慈善信托制度的实施与监管挑战

       在慈善信托环节,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颖露和Kenneth Dibble分别分享中国和英国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黎颖露分享了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制度到《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制度的制度沿革和有关实践,并分析了慈善信托制度实施中慈善信托备案、信托监察人和财产募集的相关问题。从受托人的角度,黎主任分析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优劣势和可行的合作模式。Kenneth Dibble则介绍了在英国,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的形式之一,受到慈善法和慈善委员会的规范和监管,同时他还专门区分了日常语境下的信托并不一定采取信托的法律形式,而可能是公司等其他法人形式。

 

信托环节主题演讲

 

       在讨论环节,三位信托公司代表分享了关于公益信托实践的亲身经历。百瑞信托的陈进博士介绍,2008年起,百瑞信托在公益信托领域做了很多尝试。汶川地震后,百瑞信托在行业内比较早设立了致力于灾后重建的“公益信托”;之后百瑞试图把公益信托发展成业务类型,但自然灾害救助等信托项目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批。国投泰康信托的和晋予博士介绍,国投泰康信托有一个从准公益信托到公益信托的实践过程,但是公益信托最终没有得到民政部门的审批。中诚信托的杨晓东博士表示,中诚信托从去年开始探索公益项目,同样在审批方面遇到过问题。

       陈进表示,百瑞之前所做的公益信托项目由于尚处于探索阶段,且规模较小,基本未获取报酬,慈善法细则可以对慈善信托管理费设定标准,至少确保维持信托成本。和晋予认为慈善信托业务在未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目前并未形成规模;信托报酬可以通过市场来决定。杨晓东认为,既然是做慈善慈善信托的收费就不能与商业信托报酬相提并论,一般是覆盖成本;出于慈善信托对于社会声誉的重要影响,信托公司必定会确保将善款用到实处。

 

慈善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效执行与法律协调

       今年正式出台的《慈善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分别于今年的9月1日和明年的1月1日生效实施。在新的法律制度下,不论是国内的慈善组织还是国际组织都需要按照新的法律制度运营管理。

       在主题演讲环节,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首先从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了解读。Kenneth Dibble先生和Adam Pickering先生则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对国际组织的监管模式。

 

金锦萍老师主题演讲

 

       在圆桌讨论环节,福特基金会中国首席代表高倩倩、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高级研究员Jeremy Daum、亚洲基金会中国首席代表计洪波、救助儿童会中国副代表王乐、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翟雁、北京彼得德鲁克社会组织学习中心秘书长赵华等人围绕慈善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效执行与法律协调展开交流探讨。

       作为国际组织的福特基金会和亚洲基金会都是较早地开设了中国办公室。福特基金会是依据谅解备忘录进入中国。而亚洲基金会也是随着中国法律政策的不断发展,一直在寻求登记注册。对于已经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他们认为注册的最大挑战还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因此希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可以尽快出台。而救助儿童会2013年已经在民政部注册成为境外基金会的驻华代表处。对于他们而言,则是在新法实施后相应地转到公安部门的监管体系下。

       王乐女士分享了现有民政体系下年检和审计都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在代表处会计制度与总部会计制度的协调上会有一些操作性的问题。而翟雁女士和赵华女士则从国内组织以及中方合作单位的角度分享了对两部法律的看法。她们认为两部法律给了国内慈善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一个身份。不过同时,有了身份之后相对也要负起责任来,对社会有做有益贡献的责任。而从《慈善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协调的角度,与会嘉宾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能否适用《慈善法》进行了探讨。

 

第三环节嘉宾讨论

 

       最后,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作总结发言,他表示中国公益研究院会继续推进慈善法研究工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撘好平台、当好智库,更好地提供咨询服务。

 

 

文章转载自善见

实习编辑:王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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