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始料未及,一部看似“冷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却引发热议。
201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29日零时许,提交意见数已达5100多条。
而在这5000多条意见中,动物保护界人士和相关产业人士则站成两队,展开交锋。
其中最令动保人士质疑的是《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合理利用的方针”。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应有任何鼓励利用的倾向,应当明确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养殖和经营利用。
但是,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修法要立足中国的现实,目前仍有数以百万计的国民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为生,若一律禁止、取消,这些人的生存和就业转型就成了大问题,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相比过去,《修订草案》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这是它的进步性;但保护优先原则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上,目前,该原则与后面章节的衔接仍然存在问题。
“鸡同鸭讲”
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修订草案》,随后将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这是该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庆喜在草案审议时透露,之所以决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由于2013年春节前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几起滥杀野生动物的新闻。随后,中央办公厅调研室《情况专报》第24期刊登了《媒体呼吁通过立法等方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文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对此做出重要批示。2013年9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公布后,引发了动保人士的极大关注。他们质疑,《修订草案》中“利用”一词出现次数达到25次之多。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只有9条,而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则有22条。利用大于保护,属于“本末倒置”。
产业人士则认为,如果该草案通过,对野生动物产业将造成极大的伤害。
2016年第1期《中国环境管理》杂志刊登了常纪文、吴平等撰写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与建议》一文,其中认为,修法要立足中国的现实,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在中国被开发利用了几千年,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传统,数以百万计的国民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为生,若一律禁止、取消,在目前的经济、教育和社会保障条件下,这些人的生存和就业转型就成了大问题,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不利。
动保人士和产业人士的交锋,已经到了逐字逐句的地步。例如,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修订草案》为了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内容予以规避,避免动保人士的指责,将其修改为“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中性规定。尽管动保人士和产业人士都不满意,但都能接受。
不过,总的来说,争论双方仍远远无法达成共识。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参与这么多讨论,一般都是‘鸡跟鸭讲’,各说各的。”
“保护优先”
在周珂看来,动保人士或许期望达到一个理想化的结果,但任何法律的出台本身都带有博弈性和妥协性。即使是在国外,《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最具争议性的法律之一。
1月13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6年第2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众多法学家认为,《修订草案》较现行法律已有明显进步,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人工繁育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资金来源问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并且细化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应在于对野生动物充分且必要的保护,严格限制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和利用,应从法律名称、保护范围、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章节框架结构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月27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上,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翔也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修订草案》中,“保护优先”的原则只是体现在第一章“总则”之中,而涉及开发利用的规定则在后面的可操作性条款中比比皆是,实用性更强。
周珂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到了一些利益链,其中包括野生动物产业的利益,以及主管部门的利益。
据了解,我国野生动物产业非常庞大,涉及到食品、医药、观赏、养殖等多个领域,目前尚无完整的统计数字。
另据媒体报道,全球每年野生动物的走私交易利润达100亿美元,仅次于毒品和军火成为第三大非法贸易,中国则是全球野生动物的一个终极消费周转市场。
“全世界近百年来关于野生动物的立法趋势,就是不再关心财产权的属性,即开发利用问题,而是关心生物多样性问题、动物福利问题。”周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