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我的朋友圈被《我是来做公益的,呵呵!》(以下简称《维权文》)和《对,我是来做公益的》(以下简称《回应文》)两篇文章刷屏了。晚饭时我一边吃饭一边阅读,一个多小时后阅毕,纵使感慨良多,我也只是苦笑了一下。对于此事我有些自己的看法,分享出来与公益人们共勉:
朋友们,公益不能这么做!
作为一个法律人,首先我看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也在不同程度上表明这是法律问题,所以我认可《回应文》中“不用特别地针对任何人,依法合规按流程办”的主张。
首先,根据两篇文章的陈述我们可以厘清基本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定就是真实发生的事实):
2016年7月18日维权方以“明日公益项目副总监”的头衔应聘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7000元;
同年10月份,执行团队召开会议,讨论确定了维权方担任co-CEO,月工资调整到9000元;
同年12月初,理事长邮件通知维权方12月工资依然是7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发生纠纷。
争议的焦点两个:
(焦点一)12月的工资应该按7000元还是9000元发放?
(焦点二)机构账上还剩下12423元,不够发放工资,怎么办?
焦点一派生出两个问题:
(问题1)10月份的涨薪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2)12月理事长提出按7000元发放是否是降薪?
问题一是这个故事里最关键的情节。同样作为一个理事长,我绝不能认同《回应文》中“这次涨薪,并没有经过理事长和理事会的书面同意”这句话。涨薪的决定在作出之后有效执行了两个月,就说明机构认可了涨薪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二是以问题一为前提的。既然涨薪有效,12月的提议自然是降薪了。员工不接受降薪,机构坚持降薪,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劳动法,机构应该按照9000元支付工资,这是我明确的个人看法。
焦点一解决了,焦点二就迎面而来:机构账上还剩下12423元,不仅不够发两个月9000元工资,连两个月7000元工资也不够发,怎么办?
《维权文》“一直以机构账上资金不足为由”一句我不认同。我认为“资金不足”这个理由已经非常充足。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不能,从而可以导致法人组织破产清算,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和决策人并不对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担保责任。所以,真正的正当的维权行为应该是提请劳动仲裁,确认机构应该支付9000元的工资,甚至可以主张补偿金;而后,如果机构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接受账上资金不足支付,就申请破产清算,把机构的各种资产破产变卖后获得全额的支付。
徐永光老师一直感慨中国公益机构半死不活却死不了,需要几个破产清算的成功案例;如果这个破产清算完成了,将是《维权文》作者对于中国公益事业的一个重大贡献。从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公益人法律意识不够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的状况,不能不为2020年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而捉急,需要更加广泛的法律常识培训。
作为一个公益人,我进一步看到了许多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采取公开论辩的方式,言辞中也把公众视线引向了对方的道德品质,从而试图影响舆论、施压于对方和自我辩白。可是,他们首先忘记了:道德要求只有提给自己才有意义。
我总想起《人到中年》里“马克思主义老太太”这个形象:对别人马克思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这也许是人性本能,但不应当是公益人的品质。做公益的人,往往都是想改变外在世界。世纪之初,在我刚踏上公益之路时,确实试图改变外在世界。在这条道路上走了十几年后,我认识到我能改变的只有自己。胜己者强,胜人者力,真正的强大勇敢者是勇于直面自己的过错,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克服自己人性的弱点的人。
《回应文》作者也许应该认识到这是理事长的伦理责任,并担负起它。既然“其实理事长是打算给同志们一个机会的”,那么就愿赌服输,接受同志们无法满足自己期待的事实,不要以“理事长不是团队内部成员,没有参加”和“这次涨薪,并没有经过理事长和理事会的书面同意”为由否认“10月涨薪”,就不承认“12月降薪”。毕竟没有法律规定,公益人的工资只能涨,不能降,理直气壮地承认降薪又有什么不好呢?作为理事长应当具备职业精神,妥当处理与员工的劳动纠纷,而不要以“我是做公益的”来绑架公益、逃避责任。
《维权文》作者同样应当认清现实,接受自己的伦理责任。全职投身公益和担任co-CEO都是自己的理性选择,就应该具备职业精神去努力完成工作。倘若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实在完成不了工作,无法满足机构决策人的期待和要求的话,也可以选择体面退出。如此公开撕扯不仅无济于事,还损害了公益事业的公众形象,造成了多输的局面。
对于此事,我表示非常遗憾!并想奉劝双方:朋友们,公益不能这么做!
公益事业必将愈发繁荣,更多有志、有识、有能之士必将投身其中。
愿各位以更专业、更理性的姿态从事公益工作。
刘永龙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