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还有11天,公安部正式对外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对此,《公益时报》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进行解读。
2016年4月28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对此,金锦萍表示:“首先,《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出台,是公安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境外非政府组之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其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长期合作,必须依法登记代表机构;且该法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沿袭了“双重管理体制”,即既有业务主管单位,又有登记管理机关。《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出台,有望解决原先境外非政府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无门的困境,保障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中涵盖包括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济困、救灾及其他共9大领域、 54个子领域,以及195个主要项目,并相应列出业务主管单位。金锦萍说道:“名录中既包含了相关领域、又包含了涉及的相关项目,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代表机构提供了引导作用,下一步,就需要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开展的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开展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需关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能否真正履责
对于刚刚出台的《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有公益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划分的太过细致,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相关业务归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及业务开展。对此,金锦萍表示:“划分的确很细致,这既有好处,也有缺陷,好处就是领域、主要项目的细化,能够帮助境外非政府组织更快捷、更明确的找到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缺陷即境外非政府组织自身业务出现跨领域时,业务主管单位的选择和确定上将是一个难题。”
除此之外,金锦萍也表示:“目前还需要关注的,即作为《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中规定的,应当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部门,是否已经建立起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有效机制,能够真正履行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如果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遭到拒绝后,该单位是否应该说明相应的拒绝理由等。”
法规完善,应积极看待
“我对《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发布,以及明年1月1日实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持欢迎态度。”金锦萍说道:“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到有明确名录作为依据,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超过 10000家,但此前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不超过100家,登记难、注册难、无法可依,一直以来是困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主要原因。如今,《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名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公布,意在帮助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找到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也是在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的宗旨下制定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即便法律规定尚有完善空间,我们也不应该以抵触的情绪去对待法律,而应该积极推动法律实施同时不断完善制度,对于名录发布后的实际引导效果,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金锦萍补充道。
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