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入法、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的产生——把“死结”一 一解开,她是最坚定的支持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金锦萍
撰文:谢舒 摄影:张旭
来源:《中国慈善家》2017年2月刊【2016中国社会十大推动者】,原文标题《金锦萍的解结术》
2016年12月28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推掉手头所有事情参加了一场发布会。
会上,阿拉善SEE基金会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委托人为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代表张泉,受托人为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基金会)。
这是自2016年9月《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
“这支慈善信托理清了误区,破除了障碍,为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担任受托人趟出了一条路径。”金锦萍说。
而三个月前,这条路似乎还如死胡同一般。
2016年9月1日,随着《慈善法》正式实施,作为一大亮点的“慈善信托”应声落地,全国有10支慈善信托宣布备案成功,实现首轮抢滩。遗憾的是,10支慈善信托中,没有一家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出现。原因在于,现行体制下,只有信托公司能够取得信托牌照、在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所以在实践中,似乎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9月12日上午,金锦萍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和南都公益基金会联合举办了“慈善信托实践案例研讨会”,梳理首批慈善信托在备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不能误以为信托是理财工具,就把慈善信托看成是慈善财产的一种经营管理,慈善信托跟其他慈善组织一样,都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途径。而从事慈善活动当然是慈善组织最专业,慈善组织理所当然应该作为受托人。”金锦萍试图从厘清关系误区的角度,推动慈善信托更合理地落地。她认为,慈善组织做受托人,从法理上而言没有任何问题。
她的主张令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媛深受鼓舞,她决定做一个由基金会担任受托人的“真正的慈善信托”。在和北京市民政局、广发银行多次开会研讨的基础上,12月27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获得备案回执。由是,阿拉善SEE基金会率先实现了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梦想”。
发布会现场,张媛感谢金锦萍在信托备案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每次遇到挫折的时候就给金老师打电话,金老师都鼓励我们做到底。”张媛说,正是金锦萍对制度的创新解读给了她尝试和坚持的底气。
“我们一直认为,要做一个慈善信托,受托人必须有信托账号才行,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法律上规定的必备事项,却被业界和一些地方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机关所固守。”作为幕后支持者,金锦萍解释,“其实一个信托能否设立不是看其有无独立的信托账号,而是看这笔信托财产有没有可能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当下的金融体制里,尽管没有信托账号,其他的账号也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比如说共管账号、托管账号、监管账号、保管账号等。”
在备案过程中,她一直提醒张媛,务必把监管账号信息备案进去,以此方法来凸显财产的独立性。
最棘手的信托专户问题得以解决,曾经的死结迎刃而解。
慈善信托的前身是公益信托。早在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里,便有了关于公益信托的条款。遗憾的是,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致使十几年里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罕有落地。
目前被业界公认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公益信托仅有一支,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特殊背景下,由西安信托(现更名为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专门用于陕西省校园灾后重建工作的公益信托——“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因为已有公益信托的存在,《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部分专家学者反对“信托”的内容在慈善法中作专章规定,原因是有悖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两种观点相互缠斗,慈善信托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几次被拿下又放进去”。
作为力挺派,2014年,金锦萍牵头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共同起草并发布了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其中对慈善信托做了专章规定。
“其实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来讲,我应该反对这个专章规定。但是我知道《信托法》的修改遥遥无期,”金锦萍解释,“为了让信托机制能够在慈善领域激活,我们用了和‘公益信托’不一样的名词‘慈善信托’,事实上是让它避免受制于《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不当规定。”她称此举为“大智若愚地装傻”。
此番推动成果昭然。不同于公益信托在《信托法》实施之后一直沉寂,《慈善法》一经颁布,就有十家慈善信托纷纷落地。
更令金锦萍欣慰的是,现在看来,这个势头还丝毫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