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凡之年,必将被载入史册。这一年,从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基本法立法到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从建设募捐信息平台到改革慈善信托税制,中国慈善行业加速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体系化。
2016年为《慈善法》公布实施的第一年,中央层面的相关配套措施相继出台,内容涵盖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与此同时,规范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三类法人形式的国务院三大条例也在加紧修订中,这使得我国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则更为系统和明确地指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后续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社会组织抽查、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专门规范也会陆续制定与出台。
随着中央政策的明确,地方政府也将逐步完善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配套措施,尤其在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设立、年报、评估的具体执行操作等方面,将加强政策制定力度,慈善法的执行将进入一个适应磨合阶段。
特别一提的是,民政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厘清了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内容,并根据是否公募、净资产规模等因素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改变了之前“一刀切”的状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实际情况。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这一政策改变了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额的规定,捐赠企业无需就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年内,《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公布,一方面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填补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也向它们提出必须通过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方式获得在中国境内活动合法身份的要求。
慈善信托则因《慈善法》的实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21个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初始资金达到30.85亿元。
年末,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明确界定社工概念,鼓励开放更多社工岗位,明确社工发展成长途径,以此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前进。
此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走向体系化建设之路。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以体系化确保保护机制的有效运行。随后,民政部、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站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并于年底确定不满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民政部等27各部门则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相关工作。
2016年是慈善法公布实施的第一年,中央层面的相关配套措施相继出台,内容涵盖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部分省市也开始根据慈善法制定本地配套政策。与此同时,规范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三类法人形式的国务院三大条例也在加紧修订中。
在四类组织直接登记和登记权限下放总体理念的指导下,民政部于2016年先后公布了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条例的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三大条例有望于2017年公布和正式实施。三大条例修订后,我国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则更为系统和明确地指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后续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社会组织抽查、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专门规范也会陆续制定与出台。
随着中央政策的明确,地方政府也将逐步完善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配套措施,尤其在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设立、年报、评估的具体执行操作等方面,将加强政策制定力度,慈善法的执行将进入一个适应磨合阶段。同时,普及大慈善理念、落实慈善法力推的直接登记等工作,有赖于慈善法的普法宣传。这也是2017年慈善法的重点工作之一。
拓展慈善格局 推动社会治理转型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立法建议,到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慈善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等待,这其中是官民寻求共识的过程,是可持续改革的基础。
首先,慈善进入法治时代,并以“大慈善”的格局展现。“大慈善”格局即三种慈善生态将共同生存:行政化慈善、市场化慈善和社会化慈善。
《慈善法》明确要回归民间,要依靠大众,而不是依靠少数富人。同时也认定了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意义,这也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慈善法》对公开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同时对政府的监管也更严格,基金会将面临着对自身能力的提升。
行政化的慈善,在依靠政府力量的同时,也会受到行政文化的层层阻碍,一方面有资源的保障,一方面受到各种行政文化的影响,将会逐步走向社会化;而社会化的慈善能吸引到更多的人群,是进步的中产阶级,但会受到大政治环境的限制;市场化的慈善则与商业高度融合,但主要局限在以服务为导向的领域,倡导、政策影响这些领域市场化的原则很难得到执行。
在这种新格局势必会推动整个社会治理的转型,即从管控治理向多元治理发展。
其次,《慈善法》是一部非营利组织法,它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等。
再者,《慈善法》强化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及责任,从政府到社会,再到个人要求,都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也将逐渐完善。
慈善法是公益慈善事业里程碑,它将原有以政府为动员主体的计划慈善,逐步转型为以慈善组织为动员主体的公民慈善;慈善组织的转变,是从党政机构主办为主的行政化慈善组织,转型为民间化和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政策的转型,是从管理控制为主到鼓励促进为主。民间化、专业化的组织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力量,这跟市场的过程有着惊人的相似。
放开公募权 鼓励互联网募捐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以及少量经批准的组织可以公开募捐。《慈善法》最令人关注的变革,是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今后,“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一创新,打破了原有公募资格的限制,将公募权平等地赋予了各类慈善组织。
公募权的放开,将促使一大批新的基金会成立,更多基金会将参与争取公募资格。
当然,这也意味着公益慈善类基金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也将增加,吸引公众小额捐赠的方式更为多元化和创新,公开募捐竞争逐渐激烈。反观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令业内备感鼓舞的是,《慈善法》明确鼓励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由于移动互联网能为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大众小额网络捐款必将成为重要的募捐渠道。全国募捐总额将持续增长,这也将促进公众小额捐赠在全国社会捐赠总额比例的稳步提升。
实施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股权捐赠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中尤其受到瞩目。
《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一政策改变了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额的规定,捐赠企业无需就须就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结合《慈善法》,企业捐赠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该政策将对激励企业捐赠股权参与慈善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当然,截至2016年底,在接收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转让受赠股权和个人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方面,仍然还存在政策空白。此外,在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房屋等非货币捐赠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结转等问题也有待之后的进一步解决。
引入慈善信托 推动先富群体向善
慈善法以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精神,民政部和银监会也联合发布通知,指导下辖单位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不但设立了慈善信托,还将该业务纳入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之一。慈善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弹性受到了不少捐赠者和慈善组织的欢迎。《慈善法》实施后,很多公益领域的参与者正开始了解慈善信托,并尝试慈善信托的各种模式,试图通过该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让这些资源发挥更大的慈善作用。
在政策的推动鼓励下,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21个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初始资金达到30.85亿。开展备案的慈善信托地域分布均匀,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数量最多,共完成了6单慈善信托备案。
2017年,慈善信托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的完善和进一步的实践探索将同时进行。随着税收优惠等影响慈善信托发展关键问题的不断探索解决,可以预计慈善信托将会成为慈善的新模式,在未来得到大力发展,并最终发展成为我国慈善公益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点。
二、社会组织政策大幅度完善
2016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社会组织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获得更加明确的定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2016年4季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社会组织总数为699878个,比2015年底净增长42653个,增长率为6.49%。
社会组织地位被高度肯定
2016年8月21日,新华社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充分肯定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科学阐述了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篇中,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专节,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等目标规划。6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专节部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新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大条例修订 社会服务机构时代来临
配合《慈善法》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先后就制定修订《志愿服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民办非企业”名称的终结也结束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尴尬。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解释说:“‘民办非企业’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了。”
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只说了不是什么。从字面理解,容易涵盖其他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企业”;
第二,没有说清是什么,从名称中很难知道这类机构是干什么的,不能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
第三,过于强调民办,而“民办”本身就没有清晰的界限。非国有资产占比多少才算民办呢?如果有国有资产的成分怎么算?尤其是当下政府购买服务、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方兴未艾,就很难适应。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终结,而开启了社会服务机构的新时代。”黄茹强调。
随着《慈善法》的落地,换名工作将进入快车道,基金会、社团、民非三大条例的修订已经纳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中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确立是重点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非处(现已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处长臧宝瑞表示。
财税支持政策取得重要突破
2016年,有关部门从明确和保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出发,密集出台了多项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
2月,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接通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
3月,新颁布的《慈善法》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了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巨大进步。
4月,民政部、国家海关总署下发《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的制度得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使论证多年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并获得相应税收优惠的制度得以确立。
12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措施。
法治化管理进一步细化
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的登记备案程序,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该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的立法空白,标志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该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在未来一年,随着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陆续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实践的不断探索,该部法律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方式和境内组织获取境外资金支持的影响将更加清晰。
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检查、执法和社会监督。民政部相继公布全国性社会组织2015年年检结果,9家基金会、1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年检不合格。多地建立社会组织失信名单或活动异常名单,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民政部就《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办法(草案)》征集社会意见,设立投诉举报邮箱,推进社会监督制度建设。
为有效治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肆意活动的乱象,2016年3月以来,民政部通过设立“曝光台”、发布“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识别指南等多种措施,连续公布了13批1287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百度百科对其加注标识予以警示,新浪网清理查封了2169个相关微博账号,有效挤压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活动空间,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留守儿童工作实现制度化
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走向体系化建设之路。民政部等27个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共排查出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2016年,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目标、政策、机构、对象均已落实到位,保护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社会对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视程度极大提高。
设立留守儿童工作总体目标
2月1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提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四大工作原则,要求完善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统、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由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举是为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民政部、中央综治办、中央农办、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法制办、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工委共27个部门和单位。
该联席会议将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等。此外,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5月,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工作要点如下: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措施、推动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环境、多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源头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查、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能力建设、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推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摸底排查农村留守儿童
年初,民政部、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于是,一场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从2016年3月底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1月,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通报了摸底排查的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留守儿童定义,这次摸底排查的对象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这次摸底排查,全国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的805万人,占89.3%;由亲戚朋友监护的30万人,占3.3%;无人监护的36万人,占4%;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31万人,占3.4%。另外,近32万名由(外)祖父母或亲朋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少数农村留守儿童辍学或尚未登记户口。
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70万人以上的有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占全国总数的67.7%。
从年龄结构看,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分别为250万人、559万人和92万人,各占27.8%、62.0%和10.2%。
从家庭经济来源情况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外出务工和种养殖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902万这部分,是困难群体中最困难的部分,是工作重点,是第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政策助推社会工作发展
截至2016年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总量达到76万人,其中持证社工近30万人;相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区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超过27万个,在城乡社区和相关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科室、中心)13697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6000多家。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发展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这是继2015年将“社会工作”一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再次将社会工作专业提到国家全面发展的建设中来。国家层面的推动,不断坚定着社会工作的发展信心。
3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从顶层设计上对“十三五”时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
7月6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把“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作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1万家”的发展目标。
10月18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
《意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保障基层、稳定一线的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政策措施,是继中央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之后又一关键性政策文件,对协同破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岗位不明确不规范、职业发展空间不畅通、薪酬待遇水平较低、职业地位不高等瓶颈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各领域社工政策进一步明确
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本身分工越来越细,各专业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工作在多个实务领域发展迅速,通过项目实施逐步构建了多层次、分领域、广覆盖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老年社会工作方面,2月23日,民政部发布《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该标准规定了老年社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宗旨、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流程、服务管理、人员要求和服务保障等,适用于社会工作者面向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区社会工作方面,《全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将力争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会组织,每个城乡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城乡社区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地区居民比例达13%。
12月6日,民政部发布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行业标准,规范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综合性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为各地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开发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评估社区社会工作成效提供了依据,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站点和广大社区社会工作者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公信提供参考。
青少年社会工作方面,服务对象不断延伸,从户籍青少年到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从重点青少年到一般青少年。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南宁等地以城市流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社区矫正青少年、刑释青少年、吸毒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等为重点,开展了专业的个案辅导、团体支持、危机干预、社会融入等服务。
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方面,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出了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作用。这意味着社会工作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
灾害社会工作方面,6月2日,《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在国家Ⅰ级、Ⅱ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中,指导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助工作。7月14日,民政部召开救灾领域社会工作经验交流暨“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社会工作服务支援计划”研讨会议,启动实施了“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社会工作服务支援计划”。
扶贫社会工作方面,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重点提出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扶贫作用;制定出台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专项政策;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系列行动计划;鼓励发达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和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心理健康社会工作方面,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22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宏观指导性意见,明确了专业社会工作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路径和方法,强调了专业社会工作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残障社会工作方面,服务对象涵盖了城市和农村的各类残疾人群体;服务内容也逐渐从单一的医学康复,向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区康复、社会康复等多元领域全面发展。
医务社会工作方面,2016年,卫计委发布《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方案》,将“提供专科特色的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增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社工和志愿者在医患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重点工作之一。
工会社会工作方面,2016年,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了我国工会社会工作基本政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