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凌霄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在上一期《浅谈慈善组织的品牌保护(二):如何进行品牌保护(1)》中,我们主要分析了慈善组织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那么,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营中,还会碰到哪些方面的品牌风险?我们今天主要来讲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先来看个例子:
(案例查询:无讼案例)
2013年,上海浦东新区禾邻社区艺术促进社(以下简称“禾邻社”),一纸诉状将某公益基金会告上法庭,诉称在双方项目合作过程中对方侵犯自身拥有的《全民植物地图》著作权,并索赔2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基金会在未得到禾邻社书面授权的条件下,将《全民植物地图》及总结报告向全国各地分公司进行推送,侵犯了禾邻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与发表权。
2014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这场持续了两年之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暂时画下了一个句号。该法院判决该基金会向禾邻社支付侵权赔偿款及各项费用人民币26,730元。
该基金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图片引用禾邻社)
这起案件被称之为“中国公益组织知识产权维权第一案”,我们再一次看到,做公益也不能肆意妄为,做公益不是挡箭牌,亦不能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值得欣慰和赞赏的是,禾邻社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自身的权利。
(关于慈善组织应如何应对侵权,我们将以单章解读)
那么,这家基金会到底做错了什么?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某大型基金会以招标或寻求合作伙伴为名,向各类慈善组织征集项目策划书,而当慈善组织递上项目策划书之后,就没了消息,再过一段时间发现,这家基金会自己选择了其中某个方案已经开始了执行。
听起来很熟悉?似乎是这个行业中经常会发生的事情。有些人依然认为“公益项目可以拿来主义”,还有些有法律意识的公益人认为,“这是赤裸裸的剽窃!”
那么,如何来判定是否被侵权?能否像禾邻社那样提起诉讼?
很遗憾,这种情况看起来是慈善组织的项目策划书被剽窃,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但实际操作中却很难以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
如果侵权方没有进行“复制”或“发表”,只是自己看了,并且按照方案去执行了项目,可能就没有侵犯著作权。策划方案中的想法、创意都可能会触发灵感、促使项目成型,因为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即使是构成著作权,法律也同时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说只要使用就一定是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片引用:国家版权局网)
而在禾邻社的案件中,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的认定:“本案系著作权纠纷。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组织开展植物地图活动后制作完成的活动总结,以及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对原告组织开展植物地图活动的过程及过程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记录了原告的工作方法以及工作成果,凝聚了原告的思想和智慧,具有独创性,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
随后,该基金会在致歉信中明确承认将禾邻社资料分发给各地公司,证明了该基金会已经将禾邻社的资料提供给了第三人,构成了明显的侵权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某慈善组织未经授权许可,将业内某专家的授课讲义、文稿等内容向公众传播分发。这也是一个业内经常会发生的事情。侵权么?
此行为侵犯了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力非常广泛,任何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如复制、印刷、上传网络,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慈善组织可能会被他人侵权,事实上,很多时候也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比如,慈善组织在自身品牌宣传过程中,在互联网随意搜索下载了部分图片使用。此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也需著作权人许可后使用。
实务中,我们就接到多次顾问单位的咨询,称其收到了律师函,对方称他们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
(图片引用:微软官方商城)
再举个例子,某慈善组织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了一条:“能够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很正常吗?
很不巧,这条信息正好被微软公司的维权人员发现,然后在内部的数据库一查询,发现这家机构并没有购买正版软件的记录,从而推断对方在使用盗版软件。结果被Office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微软公司盯上了,遭来一场软件著作权侵权官司。
无独有偶。2008年4月,某西部助学组织被原志愿者起诉,使用其开发的一对一助学系统,同样构成了软件著作权侵权。
那么,慈善组织该如何防范被侵权或者自身构成侵权?
首先,慈善组织要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加强日常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不要轻易在网络上公开自身的项目策划书、方案思路等,自身项目运作中涉及使用的文字、图片、音乐等作品尽可能原创或委托设计原创,并保留好相应的创造底稿。
其次,慈善组织在与其他机构(包括其他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合作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尽量避免出现公益项目被恶意抄袭。(关于品牌保护中涉及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与大家解读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再有,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就需要查明该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如是否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作品是否由某一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许可等,然后再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获得许可后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图片引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文章最后,我想引用禾邻社在胜诉后发表的声明来和大家分享:
抽离具体运作模式提倡所谓的“公益分享”是虚言,这样只会危害公益慈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