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每三个人之中就有一个处于贫穷状况。
乐施会在世界各地以务实及创新的方法,
协助贫穷人群改善生活及持续发展。
9月12日是由联合国确定的南南合作日。今天,为大家介绍由乐施会支持的中国首个农业全领域海外可持续投资指引,也非常应景。
中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的联系日趋紧密,目前已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业合作关系,全国有近300家企业在4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农业资源合作开发,分布在东南亚、俄罗斯、拉美及非洲。中国对外农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农林牧渔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投资净额)32.9亿美元,同比增长27.8%,存量规模达到148.9亿美元。同时,伴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复兴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实,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农业的步伐更加坚定。
图片来源:《2017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
机遇与风险并存,中国涉农海外投资中也存在对国际投资准则和当地习俗了解不够,对投资国当地社会经济环境不熟悉,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不仅加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中国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规范中国企业海外农业领域投资,促进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备受瞩目的焦点。
中国企业涉农海外投资如何做到可持续发展?
由乐施会资助,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惠农兴业农业研究中心联合编写的《中国农业海外可持续投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中国第一份针对中国企业农业全领域海外投资的参考指引。
©乐施会
乐施会及伙伴希望通过帮助中国有意开展海外农业投资或已经开展海外农业投资的各类企业,了解如何规避海外农业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可持续性,从而更好的促使海外涉农投资为当地社区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平等和发展做贡献。
国际标准”与国情结合的第一份产业参考
在设计企业海外农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中,《指引》大量参考了国际最新的标准,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强调将事先知情的认可权(FPIC)原则为基准,遵循国际惯例,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ESIA)。
FPIC的构成
自由(Freedom)指的是没有强迫、恐吓及人为操纵。
事先(Priority)指的是在任何进行任何授权及活动之前征得必要的同意,并给予原住民足够时间来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
知情指的是应以原住民可以理解的方式向他们提供活动所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有项目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可逆性以及涉及范围;
2. 提出该项目的理由;
3. 将受到影响的区域;
4. 对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环境影响作出初步评估,包括潜在风险及能带来的好处;
5. 拟参与将参与该项目实施的人员;
6. 项目可能涉及的措施;
认可指的是原住民已经同意开始实施该次协商提出的实施方案。而原住民也有权利撤回许可,或附加其他条件。磋商及参与是寻求认同过程中的两大因素。必须本着诚信的原则与原住民进行协商,进而征得他们同意。若不能达成一致,须向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解释说明。各方须在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沟通,以提出切实有效且被认可的解决方案,并有充足的时间做出决定。原住民及当地社区有权自主选择代表或组织按当地习惯参与到协商过程中,还应当适时听取妇女儿童群体的意见。
(源自:2005年联合国原住问题论坛、2011年原住人民专家机制)
环境-社会影响评估(ESIA )
投资项目应有环境-社会影响评估(以下简称 ESIA)。ESIA是通过科学分析,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评估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问题,确保发挥项目的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ESIA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分析的方法、关键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协商议程、评价结果,应对措施,以及环境和社会问题管控计划。一个有效的ESIA 过程可以提高当地社区对整个项目的理解,提高公司与当地社区之间的信任度,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指引》建议企业在投资的全过程(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前期论证、投资决策、实施准备、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等)增强透明度,秉承性别视角,注重同当地社区的沟通,维护当地社区的各类权益,坚持互利合作的基本原则,通过合规运营,最终实现双赢。
《指引》发布,下一步我们要?
《指引》作为中国第一部农业全领域海外可持续投资指引,在给予中国企业涉农海外投资指导的同时,需要政府、企业、智库和民间组织多方合作,收集案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及东南亚国家来说,中国作为其投资者、贸易伙伴、援助和金融供给国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而中国的发展经验,也可以是其他国家发展的借鉴。
乐施会倡导中国政府以及企业在东道国成为推动进步和发展的力量,并为当地的福祉做出贡献。乐施会推动的中国与发展中国家(China and the Developing World)项目特别关注东道国贫困人群的生计和安全的权利,通过提倡惠贫、促进平等和可持续发展以及投资政策和行为来实现这一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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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编制依据
主要有:
1.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
2.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3.国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4.商务部、环保部《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
5.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
6.FAO权属治理技术指南3《尊重自由自愿、事先知情的认可权》;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