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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强化教师权益保障 司法部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将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送审稿》进一步规范了民办教育的培训教育机构,强化了教师的权益保障。

       据了解,《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对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新增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两章。

      《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规范培训教育机构。《送审稿》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此外,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三种形态分别作了规定。

       《送审稿》把保障教师权益,督促和引导民办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方面,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具体措施包括: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健全教师聘用合同;增强教师待遇保障有关要求;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增加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

       此外,《送审稿》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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