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穿山甲,又一次被迫热议,这次不是因为它的“药用和食用”,而是这一物种是否面临“功能性灭绝”?
很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科学问题。
关于濒危物种的现状和保护策略,无论持怎样的观点和态度,都应该拿出科学依据方能下结论。如果双方都无法用现有证据说服对方,则说明这一问题确实有待商榷。
今天,我们不“扯皮”,不“站队”!
先来科普一下,大家热议的“功能性灭绝”到底是什么?它和“灭绝”有什么不同?在国内外,哪类权威机构有资格做出这样的界定?
但有一点不容置疑,无论中华穿山甲是否已经功能性灭绝,它已是极度濒危动物。如果你真的关心穿山甲的“生死存亡”,请拒绝药用和食用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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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年前,地球上多细胞生命诞生。自此,灭绝、重生,这个循环,就在不断上演。
由此可见,灭绝是一种自然现象,毕竟,曾经生活于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中,如今90%以上都已不复存在。但人类使情况变得更糟,由于人类造成的栖息地丧失、气候变化、入侵物种、疾病、过度捕捞和狩猎,加快了自然灭绝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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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克大学的保护生态学教授Stuart Pimm表示:“我们正在失去一大批具有独特生态作用的物种。每天都有几十种新物种灭绝,科学家称超过20000种动植物正处于永久消失的边缘,四分之一的已知哺乳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
问题来了,在物种灭绝之前,我们并非无计可施,还有一个“功能性灭绝”,似乎能让人们做点什么?
功能性灭绝,是指该物种因其生存环境被破坏,数量非常稀少,以致在自然状态下基本丧失了维持繁殖的能力,甚至丧失了维持生存的能力。
中国科学院院士曹文宣教授曾这样解释,“所谓功能性灭绝,就是数量非常稀少,以致于自然条件下失去了繁殖能力。但并不是表示这个物种在地球上没有了。”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保护生物学教授Steve Beissinger说,这个术语意味着一个物种的数量太少,无法在生态系统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比如说,美洲栗树曾经遍布北美地区,但20世纪初,一种真菌导致35亿棵美洲栗树死亡。只有少量美洲栗树幸存下来,导致其功能性灭绝。
“功能性灭绝”是从物种种群功能层面对物种生存状况所下的一个定义。相对于基于数量概念的物种“灭绝”定义,这个定义的判断标准更容易掌握,对物种生存状况的判断也更为客观。
功能性灭绝是物种灭绝的先兆,如不及时抢救,该物种的灭绝危在旦夕。
相比之下,”灭绝”是一个沉重的字眼,使我们从不敢轻易出口。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对“灭绝“做了严格的定义:当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时,才可以认为这个物种已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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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野生个体来说,这样的“理由”很难获得。对此,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当在某一物种的全部历史分布区域内进行系统的彻底的考察后,没有发现一个个体时,就可以认为这个物种已经灭绝。并且规定,考察应涵盖该物种所有已知或可能的栖息地、采用适当的时间频次,并且历次考察所经历的时间跨度应该超过这个物种的一个生命周期。
比如,白鱀豚。它的最大寿命可达30年以上,因此至少需要连续30年没有白鱀豚的观测记录才能宣布这个物种的灭绝。而今,距离上一次白鱀豚的发现,仅仅过了十余年。况且研究人员也认为,仅凭2006年长江科考就断定白鱀豚灭绝过于武断。
虽然,两者相差不远。功能性灭绝,代表这个物种已经失去了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不在它生存的生态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即便是后来发现了个体的存在,也只能作为一个象征,被人类贡上神坛,如果足够幸运,后期说不定会有科研上的突破,破解了它的繁衍密码,让它重回自然,但是纵观物种灭绝史,这样的案例是几乎没有的。因此,一切不容乐观。
3:国际上,谁有资格界定物种的保护级别?
国际上,最权威的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其下有一个专门委员会——物种生存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组织世界范围内的生物学家和保护学家修订一次《受胁物种红色名录》,并将动植物的保护级别分为九个层次:灭绝、野外灭绝、极危、濒危、易危、无危,以及数据缺乏和未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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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如果具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已经绝灭。
野生灭绝:如果已知一个分类单元只生活在栽培、圈养条件下,或者只作为被自然化后的种群生活在远离其过去栖息地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野生绝灭。
极危:当一个分类单元的野生种群面临即将绝灭的几率非常高,即符合极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极危。
濒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标准,但是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绝灭的几率很高,即符合濒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濒危。
易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或濒危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其野生种群绝灭的几率较高,即符合易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易危。
低危:通过评估被不符合极危、濒危或易危等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分类单元。列为低危的分类单元可以再三个亚等级,即依赖保护,接近受危和需要予关注。
无危:无危物种指现存的物种中已经被评估但是不属于其他任何分类的物种。它们既不是濒危物种、也不是近危物种,亦不是需要保护生存环境的。这一类物种受威胁的程度较低,保护现状比较安全。
数据缺乏: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料来直接、间接地根据一个分类单元的分布和种群状况来评估其绝灭的受危程度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数据缺乏。
未予评估:如果一个分类单元未经应用本标准进行评估,刚可将该分类单元列为未评估。
4:在中国,谁来决定哪个物种需要保护?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而在各项措施中,立法是基本而且关键的一环。
在中国,1988年11月8日,酝酿多年的第一部为保护野生动物而订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诞生。在这一背景下,原林业部、农业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年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于次年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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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出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白鳍豚、中华鲟等)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黑熊、金猫、穿山甲、马鹿、黄羊、天鹅、玳瑁、文昌鱼等),名录还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将麝科麝属所有物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
但是,由于自1989年颁布以来长久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更新,一些学者指出其已滞后于部分物种种群的变化,比如一些新出现的濒危物种(如栗斑腹鹀、黄喉噪鹛)就未能被及时收录,这给相关保护工作的落实带来了制约。
因而根据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成了很多相关专家学者的诉求。
保护野生动植物是为了维护地球的生物多样性,也是为了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平衡。自然界的芸芸众生历经千万年的演变、进化,在生物圈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个物种的非正常灭绝,都是无可挽回的损失,意味着一座复杂的、独特的基因库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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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研究,每消失一种植物,就会有10~30种依附于它的植物、昆虫及高等动物随后覆灭。17世纪毛里求斯渡渡鸟被杀绝后,不出数年,岛上的大栌榄树也渐渐消失了,因为这种乔木的种籽必须经过渡渡鸟的消化道才能发芽、萌生。
因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物种灭绝,应积极制定严格的法律,针对不同的濒危等级建立保护区实施种族保育,加强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和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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