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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074热线报告:我们接到了一百个性别歧视咨询

 

 

就业是女性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女性借由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建立社会资源网络,实现个人价值和参与公共生活。然而,女性的职业道路因为性别歧视受到重重障碍。

 

 

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简称“074热线”)发起于2017年11月,致力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为女性营造平等的就业环境。074热线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法律建议和个案支持,让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使用法律维护权益,打开法律的救济渠道。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074热线接到103起咨询。梳理、总结这2年的咨询,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也随之呈现出来。

 

 

2020年,如果你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我们依然会在!

 

 

社 会 背 景   

 

 

2016年,国家放开二胎政策,然而却没有出台配套措施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婚姻和生育让女性在家庭中付出大量的无偿劳动,包括家务劳动和情感劳动。这已然影响女性的就业。2018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居民时间利用的调查结果显示,男性在家务劳动每天花费的平均时间为45分钟,而女性为2小时6分钟;男性在陪伴照料孩子生活上每天花费的平均时间为17分钟,而女性为53分钟。家务劳动和生育责任本该由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如今却主要由女性承担。

 

 

家务劳动和生育责任女性化致使女性就业和婚育的矛盾越演愈烈。智联招聘发布的《2018年职场人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76%的男性认为婚姻是必需品,而女性只有49%。实际上,女性已经用行动做作出选择——近年的结婚率和生育率不断创新低。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率仅为7.20‰,这个数字创下了近十年来新低;而当年的人口出生率为10.94‰,为1949年以来最低。

 

 

这两年,国家出台了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政策。2018年12月,最高院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作为民事案由。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简称《九部门通知》)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此通知中,有一些内容是新增的规定,比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状况。但大部分内容并非首次提出,如人社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这些政策是在各方多年推动下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政策出台后,公众对政策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也表示担忧。

 

 

戳这里:看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大事记

 

 

   咨 询 类 型  

 

 

074热线接到的103起咨询包含怀孕歧视、招聘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同工不同酬、退休年龄歧视这5种就业性别歧视。其中,怀孕歧视(47%)和性骚扰(35%)是咨询最多的两种类型,比例超过八成。

 

 

 

咨询者来自19个不同的省份/城市,北京是咨询最多的地区,其次是上海和广东。

 

 

 

 

 

 

在过去的两年间,我们支持多位咨询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包括5位咨询者的怀孕歧视个案,1起退休年龄歧视仲裁案件,以及多起未能成功立案的性骚扰个案。根据我们积累的经验,下面详细介绍三种歧视类型:怀孕歧视性骚扰和退休年龄歧视

 

 

  【一】怀 孕 歧 视   

 

 

1、基本情况

 

 

 

怀孕歧视是指女性在职场中因生育而受到的各种区别对待、排斥和限制。在怀孕歧视的咨询个案中,当事人有总监、经理等中高层职位,有内勤、财务等普通企业白领,也有工厂女工、视频监控员等职位;她们的月工资从千余元到两万元不等;有的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7年,有的还在试用期。可见,女性遭遇怀孕歧视的普遍性。

 

 

 

 

 

在所有关于怀孕歧视的咨询中,咨询者(69%)被辞退的比例近7成,其次是调岗(13%)和克扣工资/减少待遇(11%)。

 

 

 

 

除了明显的歧视行为外,部分用人单位通过给孕妇制造精神压力,从达到变相辞退的目的。有的单位会鼓动其他职工孤立已怀孕职工。更有甚者,有用人单位制定了专门针对孕妇的歧视性措施。

 

何明明从事的是行政工作。怀孕初期,她却被用人单位派出外勤,需要爬楼梯。医生诊断先兆流产后,何明明想请假,但用人单位不批准。在何明明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修订了新的规章制度。除了何明明,所有同事都收到新制度的邮件。返岗后,没有人告知她此事。何明明依照原制度申请哺乳假被拒。用人单位称她应该在返岗后立即提交申请。

 

2、维权情况

 

 

在涉及到怀孕歧视的48起咨询个案中,我们明确知道的有8位咨询者采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17%)。在8个采用法律维权的案件中,一起仲裁被驳回,一起诉讼正在进行,其余6位咨询者均获得赔偿。

 

 

让我们回顾一下国内首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胜诉的案例:2019年2月,樊女士因怀孕被用人单位辞退。3月,她申请仲裁。4月,她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4个月后,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平等就业权纠纷”案胜诉,获得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在进入法律程序前,求助者会尝试向妇联、工会等部门寻求帮助。这些部门都对就业性别歧视负有一定的责任,却不够明确。但是,受歧视的女性向他们求助时得到的实质帮助较少。

 

 

樊女士在被辞退后第一时间打电话向人社局求助,人社局听了她的情况,让她找街道办。她去了街道办后,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向英利物业的杜总打了电话,杜总承诺可以为樊女士安排别的岗位,却并没有实施。她再次向街道办求助,街道办的人建议她去仲裁。她到仲裁委员会之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又建议她向司法局或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最终,樊女士找到074热线。我们协助她整理证据、发起诉讼。樊女士不仅希望自己的案子得到公正的审判,还希望引起公众对怀孕歧视的关注,因此,她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采访。在樊女士的坚持和充分的准备下,这起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3、特征

 

 

怀孕歧视是基于女性的生育状态,妨碍她们获得应有的工作、升迁机会,使其处于不利的工作环境。这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然而,目前国内主要把怀孕歧视的案件当作是劳动纠纷,打官司需要仲裁前置。

 

仲裁前置是劳动纠纷案件的强制性程序。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后才能提起诉讼。

 

 

珠海的樊女士在遭遇怀孕歧视后,直接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樊女士怀孕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这属于对樊女士的歧视性对待,构成对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怀孕歧视通常伴随着用人单位与女性的劳动纠纷,可能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给加班费等。女性需要在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时,一同提起劳动仲裁。这一方面增加女性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浪费司法资源。

 

  【二】性 骚 扰   

 

 

1、基本情况

 

 

在关于性骚扰的咨询中,骚扰者的身份广泛,包括用人单位的领导、同事,老师、同学、前男友,聚会上刚认识的人,以及完全陌生的路人。这几种身份涵盖了女性在求学、就业等所有公共空间活动可能遇到的对象。性骚扰之普遍可见一斑。

 

 

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关系。在职场性骚扰中,受害者选择维权的时候往往有更多的顾忌。很多受害者指出性骚扰不仅是某个公司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均如此。受害者向用人单位投诉时,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包庇骚扰者,因为骚扰者权力往往更大。有的用人单位则会单方面地保护害者,例如直接将受害者和骚扰者隔离。但基本没有用人单位调查性骚扰事件,更不会惩罚骚扰者。骚扰者会威胁受害者,如让她们在当地或该行业无法生存,又或者是以受害者家人为要挟。

 

 

陈叶被老板性骚扰,她知道其她女同事也有同样经历。她见过老板把一个女同事堵在角落里。陈叶想做点什么,她想过举报、报警。但是她既没有证据,又担心被报复。老板知道她家人的信息,曾威胁她会告诉家人。她并不想让丈夫和爸妈知道。

 

2、维权情况

 

 

关于性骚扰的咨询共36起,三分之一的咨询者采用报警、向用人单位投诉的处理方法。在采取报警、投诉等处理方法的事件中,咨询者通常掌握较明确的证据,如监控视频、信息截图、TA人旁证等。然而成功立案的个案依然很少。

 

 

2018年metoo运动以来,多名公开举报性骚扰的女生却被反诉。多数咨询者既担心现有法律无法支持其诉求,又担心会被对方反诉。我们接触的个案中,即使受害者报警,也无一立案。和怀孕歧视案件不同,国内关于性骚扰的案件少有立案。这与我国缺乏防治性骚扰制度有密切关联。

 

 

 

 

 

3、特征

 

(1)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然而,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要如何惩罚?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性骚扰受害者在向用人单位投诉时,很大可能会挫败。因为用人单位的态度通常是息事宁人,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方悦在河北石家庄某公司工作,她在遭受领导性骚扰之后向总公司发邮件举报。结果,总公司竟然把邮件转给了骚扰她的领导。方悦提起了劳动仲裁。当立案的工作人员看到她的诉求包含“要求公司建立防止性骚扰机制”时,就让她删掉这一诉求,理由是《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2)受害者难以获得救济

 

 

取证困难是性骚扰事件普遍存在的难点。性骚扰大多发生在私密场所,缺乏旁观者。有些性骚扰事件历时较久,受害者想要维权时,证据已经消失。还有的证据是受害者难以拿到的,例如监控视频。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受害者还时常面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性骚扰认识不足的问题。

 

2018年,洪小荷从事前台工作。一位同事在工作时靠近她,把手伸进衣服里摸她,强行亲吻。洪小荷报警后,警察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构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只属于民事纠纷。事发场所有监控,但警方拒绝将监控视频提供给她。

 

 

处理性骚扰事件离不开警方和其他公权力的配合,但公权力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性别意识有待提升。在《无名女人》这本关于真实性骚扰事件的回忆录中,作者在1992年遭遇性侵害,于当晚报警。警方立即保存了相关证据,包括提取、冷藏精液,拍下现场照片等。此外,警方会时常比对证据和因相似事件被逮捕的嫌疑人的关联。这些积极处理的方法让此案在十一年后取得突破性进展——警方确认并逮捕了嫌疑人。

 

 

(3)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不被重视

 

 

多数性骚扰会重复发生,主要原因是社会环境对性骚扰行为的漠视和包容。很多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如同事在工作场所开黄色玩笑、发表贬低女性的言论等。用人单位往往对此采取纵容的态度。有的受害者举报性骚扰后,被用人单位认为不合群、不顾大局,因而被辞退。这是女性举报性骚扰后的惩罚,这让女性位于更不利的处境中。

 

 

共餐时,尹茵受到合作公司合作伙伴的性骚扰。此后,骚扰者不停地给她发短信、打电话,还去她家敲门。尹茵向上司反映了此事。但上司让她以项目为重,质疑她是喝酒记错,“一个月之后就会忘了。

 

 

  【三】退 休 年 龄 歧 视   

 

 

中国的退休年龄有性别区分,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很多人认为早退休是对女性的一种福利,这实际是一种缺乏性别视角的观点。女性在退出工作责任之后,往往还要继续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退出工作岗位也意味着公共生活的减少。此外,有一些女性在退休后,因为各种原因(增加家庭收入、个人兴趣等)需要继续参与工作,此时她们经常面临缺乏劳动合同保护、企业拒绝缴纳社保的不利局面。

 

 

在女性干部和工人的差别问题上,前者通常是指管理类的、技术类的岗位,而后者指普通的手工和工厂劳动者。这样的区分早无法和现在的劳动市场相匹配,极具争议性。同时,企业也会利用这种区分来钻空子:如为了辞退年长的女性员工,降低成本,将处于管理岗位、临近50岁的女性降职,使其可以在50岁时自然退休。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组织的调查统计表明,人的平均寿命在持续增长,男性寿命平均比女性短5至10年。随着社会发展,年龄的意义也在不断被重新定义。如今,55岁、60岁依然工作的大有人在。很多国家已经取消强制退休的规定。强制退休年龄的制度忽略了人的多元性,使得一些人的工作权利无法保障。弹性退休年龄制度更适合社会的发展。

 

 

赵梅在北京的一家养老服务中心做护理部主任。赵梅满50岁后,养老服务中心想要将赵梅调为护理员,也不再为她缴社保。赵梅不同意,遂即被辞退。赵梅的社保未缴满15年,她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

 

这里讨论的三种就业性别歧视是我们在个案跟进中反复遇到、相对较为熟悉的类型。此外,还有很多歧视类型广泛存在,如同工不同酬、职场天花板等。如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上,有咨询者提到,她们是在同事之间私下聊天时,才发现不同性别的员工之间薪酬不同。因为薪酬信息不透明,个人难以收集证据,也就难以进行进一步的维权。这些都说明了女性面临就业性别歧视时的复杂性。这些问题需要更多的曝光、公共讨论、以及制度法律建设。

 

 

    期 待   

 

 

1、政府部门建立支持网络

 

 

《九部门通知》里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然而,很多女性在遇到歧视后去向妇联、工会等相关部门求助的时候经常遭遇踢皮球的现象。她们到了A部门后,被告知去B部门,到了B部门又被告知去C部门。这增加了女性的维权成本。各部门应该协同建立支持网络,主动为求助者联系其它部门,而不是让求助者自己四处碰壁。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上,各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

 

2、保障女性不被报复的权利

 

 

不被报复的权利是指女性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举报、投诉或诉讼后,不因此遭到报复。在很多怀孕歧视案件中,当事人在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后,却因此而遭到用人单位的进一步刁难,如不给孕妇开离职证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歧视类法律中都包含了不被报复的权利。比如在美国,如果女性因为性别歧视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申诉,雇主因此对该女性采取报复行为,那雇主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3、国家责任不容忽视

 

 

国家是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的首要责任主体。国家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应该把女性应当作平等的社会主体,积极地采取措施促使女性的社会参与。只有重新调整社会分工,将女性从家务劳动和生育责任中解脱出来,为女性在公共领域实现自己的价值创造友善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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