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疫情期间,由于防疫物资紧缺,补给不足,不少一线医疗机构纷纷自发向社会求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是否可以直接捐赠防疫物资给医疗机构的疑问。
一、捐赠人能否直接捐给医院 – 法律这样规定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捐赠。另外,《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了该办法规定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一是向慈善组织定向捐赠。也就是说在大家在捐赠协议中讲清楚,向哪家或哪些医院捐赠,且只能向这些医院进行捐赠。如果捐赠人担心效率问题,可以在这里协议上加上一个期限,也就是合同的履行时间要求,例如一定要在几日内送到最终受益人(即医院)。这要求捐赠人在签订捐赠协议的时候,要将相关的所有要求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二是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因为一线的很多医院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机构。他们可以直接接受捐赠防疫物资并且开捐赠票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二、若捐赠人选择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则应当注意:对于慈善组织募集款物后的归集政策
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其中指出“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对防疫物资募集采用了归集管理的措施,没有放开从慈善组织直接到医院的捐赠通道。
2020年2月14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联合发布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这一指引实际上已经调整了归集管理的政策,不再要求慈善组织募集的物资必须交由某几家特定机构作为受赠人统筹调配,不但定向捐赠可以由捐赠人直接送达物资使用单位,即使是非定向捐赠,也可经协调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式是疫情形势下对捐赠流程的变通,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受赠方仍然是慈善组织或红十字会,受益人是一线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开具接收凭证,但捐赠票据仍然由受赠方开具。
需特别注意,在当前情况下如果企业和个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不通过慈善组织或红十字会,直接向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务必确保所捐赠的医疗器械和物资符合疫区捐赠物资的特定要求(具体可参见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发布的《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建议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以免给医疗机构检验、鉴别、仓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划重点 – 公众捐赠前,特别重要的几点提醒
通过我们的实践和给各方的咨询,我们建议捐赠人在向慈善组织捐赠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捐赠人希望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的,在确保自己已经与医院取得联系并落实好物流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医院进行捐赠(例如下图热心网民根据协和医院发布的求助信息,直接接购买物资递送到医院)。但再次提醒,医疗机构需要的医疗物资有标准要求,除非专业机构或个人捐赠人,否则应建议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以免给医疗机构检验、鉴别、仓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四、如果你也顺便关心免税的事,看这里
可以免税。根据财政局、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作者简介:
孙艳,复恩法律研究员,有丰富非营利组织服务经验,特别擅长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对外合作及项目开展相关的法律咨询。孙艳律师在提供疫情相关的法律咨询时,始终站在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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