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林杰,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陈梅西于 2012 年 5 月 1 日入职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公安安全协会”)担任战略发展部主任一职。约定工资为 12800 元每月。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公共安全协会以陈梅西工作量减少为由,将上述四个月工资分别降低为 7227.89 元、7227.89 元、7092.89 元、7092.89 元。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共安全协会以陈梅西在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累计旷工达到 30 日为由,根据协会《制度汇编》的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30 天的,协会有权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陈梅西解除劳动关系。同时 在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公共安全协会未向陈梅西发放任何工资。
陈梅西不服,于 2015 年 8 月 5 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公共安全协会向 陈梅西支付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的工资差额及拖欠的工资共计 87770 元;
2、公共安全协会向陈梅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9600 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作出裁决:
1、公共安全协会向陈梅西支付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工资 29207.51 元;
2、驳回陈梅西其他仲裁请求。
梅西不认可裁决,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共安全协会降低陈梅西 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的工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对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共安全协会主张陈梅西自 2014 年 9 月起工作量减少,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因此公共安全协会仍应按照12800元每月的标准向陈梅西支付工资。
关于公共安全协会以陈梅西旷工累计 30 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公共安全协会提交的考勤记录没有陈梅西的签名确认,同时公共安全协会提交了多次例会会议纪要证明陈梅西旷工,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上虽没有陈梅西的签字但不能据此认定陈梅西缺席会议。更重要的是, 法院认为陈梅西累计旷工达 30 天公共安全协会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均没有作出处理,说明公共安全协会对陈梅西平时的出勤方式是表示默认的,没有异议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共安全协会应当按照每月 12800 元的标准向陈梅西补发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的工资。公共安全协会在默认陈梅西平时出勤方式的情况下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 金。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共安全协会向陈梅西补发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的工资 87770 元并向陈梅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9600 元。
2、提起上诉
公共安全协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共安全协会无须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主要理由有:1、陈梅西没有对公共安全协会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对其作出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表示异议,说明陈梅西默认此期间的工资调整;2、一审未查明陈梅西在 2015 年 1 月 至 2015 年 6 月期间的实际出勤天数,就按照 12800 元每月标准判令公共安全协会向陈梅西支付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公共安全协会《制度汇编》明确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30 日,协会有权予以除名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共安全协会根据规章制度在陈梅西旷工达 30 天之次日将其除名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的判决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焦点做了进一步说明:首先公共安全协会提交的考勤记录和会议纪要都属于单方制作,证明力度不足; 其次即便有考勤记录,但从记录上看,陈梅西 2015 年之前的考勤记录都有其本人确认签字,2015 年的考勤却没有,也无相关责任人找陈梅西审核确认,说明公共安全协会的考勤制度并不完善;最后即使陈梅西有缺勤,但长达半年公共 安全协会均没有作出处理,表示协会认可陈梅西的出勤方式。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共安全协会将陈梅西除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关于支付拖欠工资部分,二审作出了与一审一致的认定,这里不再赘述。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很多行业协会往往错误认为协会只要有一部制度在那,就可万事大吉,完全不考虑制度是否稳定健全。本案中公共安全协会认为在陈梅西累 计旷工达到 30 天后根据制度就将其除名势必不会违法。但忽略一个重点是法律 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规章制度,还必须“健全”。既然公共安全协会对陈 梅西有考勤要求,就不能放任其在半年内多次缺勤而不作出处理。
本案一、二 审法院均认为,一个在行业协会内担任要职的人员,半年之内累计旷工多次行业协会均没有作出处理,哪怕是提出异议都没有,即便协会制度对此有相应规定,但足以说明该行业协会规章制度并不健全。笔者认为各行业协会通过本案应吸取教训,对于有考勤制度的协会,应当督促相应部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于出现的缺勤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与缺勤人员及时确认并保留证据,不能简单的认为制度有规定就可放任不管。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另一个争议焦点。公共安全协会认为陈梅西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工作量减少而降低了其工资标准的做法是否合法。一、 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不合法。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首先公共安全协会无法举证证明何为“工作量减少”,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调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一致。笔者在此提醒行业协会注意,要细化员工尤其是重要职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并将其 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完善对员工的考核制度并定期与员工确认工作内容及行程 安排并保留证据,以免出现本案中无法举证工作量减少的情况。即便要调整员工工资,也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务必达到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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