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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陆璇:水滴筹创始人发表公开信,用法律怎么解读?

 

事件回顾

 

12月5日晚,水滴创始人兼CEO沈鹏发布公开信,为水滴筹线下团队出现的问题道歉。沈鹏表示,这一次我们辜负了爱心用户对我们的信任,我代表水滴筹的全体成员向大家说声:对不起!公开信还表示,不论怎样,我们在全力以赴的努力优化当前的工作,面对线下工作管理的复杂性,我们积极开放地接受大众的监督!

 

同时,沈鹏在公开信中也提到他个人的困惑,一方面是来自求助者各种方式的感谢和鼓励,一方面是员工表达的委屈和不解。然而,更让他不安的是,公众对水滴公司的误解:有些网友把水滴筹理解成了慈善公益组织,其实水滴筹本质上是一个免费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工具,也有相关学术机构将水滴公司定义为“混合型组织”等等。尽管沈鹏表达了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初心,但水滴筹的创新方式依然遇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挑战。

 

 

对于公众关切的“水滴事件”,我们特邀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做出法律解读。关于沈鹏这封公开信,关于水滴做的事情,关于中国这一批创新企业,陆璇律师的观点是什么?

 

 

 

 

观点一:水滴筹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

是科技公司,不是慈善公益组织

 

 

沈鹏先生在公开信中坦诚“有些网友把水滴筹理解成了慈善公益组织,其实水滴筹的核心本质是一个免费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工具,能够帮助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向朋友们求助,更高效率地解决医疗资金问题”。沈先生这里告诉了大家一个重要的真相,就是水滴筹是一个在做个人大病求助的互联网公司,不是慈善组织。

 

 

水滴筹(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轻松筹(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筹(北京爱心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样,是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不是慈善组织。水滴筹是2016年7月上线,并不是第一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各个媒体热烈关注着水滴筹的时候,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这个“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这一系列平台蓬勃兴起背后的庞大的社会救助需求。

 

 

据媒体报道,2018年10月,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三家平台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以及《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推动行业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属于民事赠与关系,不在民政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之内,我国《慈善法》也没有纳入规范范畴。只有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作用不明显。

 

 

观点二:什么是慈善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只有非营利组织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慈善组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作为一个营利性公司,与慈善组织这样的非营利组织之间最大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盈利,而在于盈利所得如何分配——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发起人、出资人、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截至2019年9月底,水滴筹三年多已为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免费筹得235亿元的医疗救助款,近2.8亿爱心人士支持了平台的救助项目,共计产生了超过7.5亿人次的爱心赠与行为。这种社会救助规模与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是前所未有的。

 

 

与非营利公司相比,慈善组织就缺乏了营利性组织那种资本追逐利润的“狼性”,以及资本所带来的扩张与发展速度。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的报道,2018年,民政部指定的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2018年共募款31.7亿元。也就是说,整体上,给慈善组织筹款的20个互联网募捐平台的年度筹款总额有可能只相当于水滴筹这一个平台的筹款额40%。

 

 

两相对照,水滴筹这样的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影响力不言而喻。

 

 

 

观点三:为什么需要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

有技术原因与社会原因。

 

 

个人浅见,为何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平台在中国得到了如此迅速的发展?我认为,有其技术原因与社会原因。

 

 

技术原因主要是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手机互联网用户数量惊人,截至2019年4月底,手机上网用户数规模达12.9亿户。通过微信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捐赠人可以在互联网上以非常简便地方式进行公益慈善捐赠,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他人实施私益救助。

 

 

社会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医保并不能全额报销医疗费用。

 

 

如果没有网络大病众筹助力,恐怕医保基金的压力更大。截至2018年底,仅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家大病网络众筹平台就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筹款总额逾415亿元。假如没有这415亿筹款,大病医疗的压力只能由家庭和医保承担。

 

 

二是因为国家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有提升空间。

 

 

毕竟中国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绝对数量较大的困难群体。拿农村举例,据报道,截至2018年底中国还有1660万贫困农村人口,而在各项致贫原因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主要影响因素,占比高达40%以上。

 

 

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救助法。按照该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都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假如困难人员认定的门槛比较低、医疗救助资金非常充裕,困难人群都可以获得充分的政府补贴与补助,那就不存在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了。

 

 

三是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慈善“助医”资金明显不足。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挑战,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刚刚通过,慈善组织的数量与质量还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在个人大病救助方面,慈善组织的供给明显不足,这也为水滴筹这样的平台出现,客观上创造了条件。

 

 

一句话,对于这类可以满足社会救助需求的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我认为应该加强规范与引导,而绝对不是一禁了之。

 

 

观点四:怎样才能让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变得更好?

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不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后者由民政部指定,一共20家,目前既有慈善组织,也有企业建立和运营着这些平台。

 

 

所以,民政部在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遴选公告中所规定的遴选范围就是“由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运营,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即便是纯公益慈善属性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也并不限制营利法人的参与,那么为何要限制个人大病救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必须由非营利组织举办呢?

 

 

所以,由营利性的公司来运营这个平台本身并不是问题所在。沈先生说“再管不好,我愿把水滴筹交给相关公益组织!”窃以为,公益组织也不见得能管的好。如果放弃这样的商业模式——直白点说,就是场景式的保险广告模式,让一部分捐赠人出钱来维持平台的运作成本——放弃这种模式,也就不成其为一种“创新”了,姑且不讨论这是一种商业创新还是社会创新。在放弃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由公益组织运营,零服务费势必要变成向求助人收取服务费的模式,联想到当年宁波慈善组织施乐会高额筹款置顶费引发的争议,难道这更加受到群众欢迎?

 

 

怎样做,才能让个人大病救助平台变得更美好?在此,我想到了2019年11月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案判决后给民政部和水滴筹的司法建议。

 

 

第一, 立法者加强立法规范。

 

 

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引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集体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规范流程、完善管理;指导推进网络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第二,平台企业健全审核和监管机制

 

 

朝阳法院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注:就可以把钱打给医院、存在医院,避免直接交给求助人的风险),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第三,执法者依法打击诈骗

 

 

除了上面两条司法建议,我还想强调一点,求助人如果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就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案,朝阳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3月,水滴筹联手公安部门,启动了加强警企联动的“清流计划”。一旦证实求助人存在虚假、伪造等行为,水滴筹即协同有权机关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截至目前,水滴筹联合新疆、吉林、福建、云南等多地公安,已经严厉惩治了涉嫌刑事犯罪的5名不诚信筹款人。

 

 

所以,要对公众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已经披露个人隐私的求助人坚守诚信,不以身试法;,就是明确告诉大家,欺骗公众的求助人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伸向爱心的黑手一定会被捉住。

 

 

第四,社会公众理性赠与不冲动

 

 

第一个对个人求助进行地方立法的浙江省,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办法》中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同时也规定,“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由此可见,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在赠与之前有责任稍微看一下网上记载的信息,是不是合法合理,真实全面,从而做到理性赠与。

 

 

最后,我们不想谈什么社会企业的概念了,我们想说的是企业社会责任。

 

 

每个企业,都得守法,这个是底线,然后再谈其他的社会责任。本次舆情,也让水滴筹看到了社会的期待,如果真的能将帮助他人的价值观贯彻到底,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增加投入,做好审核与监督工作,我相信一个利他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必定能获得大家更多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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