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该公告要求,部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尽管运作规范,但依然可能无法在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了真实反映行业的情况,规范中国慈善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5月26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了调查,基于调查我们建议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针对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具体建议内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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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妥处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确定有关事项的建议
建议一
针对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无法申请社会组织评估的问题。我们建议,将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皆按照公告第四条中“新成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予以要求,即只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就可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建议二
针对2020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时间已过的问题。我们建议,如果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已经报送的经过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那么,以该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如果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没有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延长2020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比如要求社会组织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
建议三
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比不达标的问题。我们建议,确认2020年度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允许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慈善组织,依然可以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提高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降低年度管理费用,并在下一年的资格确认时达到公告要求的比例。
如果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难以出台过渡性政策的,建议财政部或联合民政部、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或答记者问的方式,对于不能取得2020年度资格确认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指导各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在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掌握执行尺度。
调查结果
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有107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了调查问卷,其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无法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18年成立未到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年限,无法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及以上的。公告的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拥有有效的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根据2010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在成立满两个年度后才能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因此2018年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0年不能申请社会组织评估,无法获得3A及以上评级。同时公告只允许新成立的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没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情况下取得税前扣除资格。那么一些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成立已满一年但不满两年,或是已满两年但还没来得及申请获得社会组织评估,既没有3A评级,也不属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即使运作规范,根据公告仍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2020年3月31日无法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鉴于公告发布时已是2020年5月21日,社会组织无法在3月31日前报送报告,而公告未明确给出2020年度的具体执行方法,给试图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第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2018、2019年度管理费用和年度公益支出不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四条第三、四项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根据2016年民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根据不同的净资产规模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规定了6%-8%的要求、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规定了12%-20%的要求。一些非公募的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2019年度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已按照2016年政策执行,即使2020年度,增加公益支出或减少管理费用,均无法同时满足公益支出8%,管理费用12%的要求,这个需要非公募慈善组织一定的时间去调整。
通过社会组织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省民政、税务,财政部门严格执行2020年度政策的,会导致大量规范运作,且曾取得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将无法被确认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这将对社会组织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面临难以为继的情况,大量的捐赠人将无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其中应当考虑到,造成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并非是社会组织运作不规范,违法违规导致的,而是因为新旧政策衔接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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