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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油气开采行业的土壤影响不宜划为生态影响型?

陆地油气开发项目环评导则修订时,我们团队将土壤影响划为污染型。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有人觉得有问题。这两天在编制几个气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监测方案,正好又说起这个问题,觉得还是有必要就问题梳理、分析多说几句。

记的大家在一起学习、探讨刚出来的土壤导则(HJ964-2018)时,就有人问,对于气田开发项目,是不是必须要开展土壤要素评价?开展评价,是不是必须要明确属哪种影响类型?能否都不选?可能到现在还有人抱持这种疑惑。这里再次明确回答:要开展,要明确。

请大家翻开土壤导则,导则附表A.1(下表)类目类别中,石油开采为Ⅰ类,天然气开采为Ⅱ类。由表2和表4可看出,Ⅰ、Ⅱ类项目中没有“-”,即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亦即必须要开展,而且至少要“认领”一个。不然后面的评价工作就没法开展。

土壤影响为什么是污染型而不是生态型呢?先看下HJ964-2018中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的定义。

土壤环境污染影响:是指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环境,引起土壤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质量恶化的过程或状态。

土壤环境生态影响:是指由于人为因素引起土壤环境特征变化导致其生态功能变化的过程或状态。

可见,有无物质进入是区分两种类型最主要特征。这里的物质,认为是指有害物质或污染物,而且是直接进入土壤。当然,影响的是土壤质量还是其生态功能也可以辅助区分。当然,很多时候,土壤被污染的同时其生态功能也会受到影响

基于油气开发项目的工程分析、污染物类型、产品形态,因此硬要靠的话,只能往污染型上靠。

石油开发项目,还好理解,如石油在开采、运输过程中跑冒滴漏出来污染土壤。但天然气开发项目,实话实说,就目前来看,天然气开发项目对土壤影响真的非常有限,一不排,二没跑冒滴漏可污染土壤的物质。但没办法,导则这样规定,只能执行。

有人可能会说,天然气钻井工程、净化厂工程姑且就算是土壤污染影响型,那集输工程总可以归为生态影响型吧。确实,说到地面集输工程的环境影响,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占用土地、破坏植被、扰动生境进而影响珍稀濒危动植物等等生态影响。因此单从通过哪种影响占主导来定型建设项目的话,则地面集输工程应归为生态影响型。但这里要搞清楚,生态影响性的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的土壤生态影响型是两个概念。我们这里探讨的是第二个概念。继续从导则中找依据,为什么不是生态型。

附表A.1(下表),交通运输行业类别中没有天然气及商品气输送管线,即可以归为Ⅳ类项目。由导则中的表2和表4可知,Ⅳ类项目是没有明确要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不知道大家发现没,表中交通运输行业类别中竟然没有公路和铁路项目(不含公路加油站、铁路维修场所),即也可归为Ⅳ类项目。我的天哪!所以说,硬要论生态影响,你长输管线项目能比得过这些“大佬”们?更不要说地面集输工程了。因此可得出结论:对于这一类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导则压根就没有考虑其对土壤生态功能的影响

土壤导则2018年发布以来,各种争议一直不断。比如与地下水导则和风险导则交织、交叉、交错,甚至与生态导则。因此厘清与其它导则的关系,“职责”清晰、重点清楚,避免重复,这是接下来土壤导则以及其他导则修订完善的重点之一。

土壤导则侧重的行业基本都是污染类,从表A.1就可看的出来。只有少数,如农林牧渔、水利、地面矿项目可能会造成土壤酸化、盐化、碱化。但毕竟是要素导则,要全盘考虑统筹兼顾,不能枪打一处,不可避免地会让有些项目使用时感觉痛苦、无奈。这就是接下来各行业导则制定或修订时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自身,不违背大原则大背景,量体裁衣,缝制属于你自己专属的那款,毕竟适合自己最重要。

 

以上纯属个人认识,若有异议,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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