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党内各项规章制度日益健全,因违纪违规受到党内处理人员明显增加。如何开展回访教育,对受处分人员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使其重新站起来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是当前党的建设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回访教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处理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成功经验,回访教育工作的实践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已经为现实所证明。
各级党组织开展回访教育的重要意图
对党内积极力量进行激励,对党内消极力量进行抑制,既是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各级党组织开展回访教育的重要意图。
开展回访教育,是推动党内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步骤。正确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正确对待党内犯错误的同志,既影响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能力,又关乎党的执政安全与执政效能。一个政党如何对待自己的错误,可以看作区分政党是否成熟的标志。不“文过饰非,诿过于人”,而是实事求是地面对错误,既不夸大或缩小错误的性质,也不扩大或缩小错误追责范围,严格按照党内相关制度办事,通过回访教育,我们可进一步做到精准评估、精准定性、精准问责、精准善后,确保党的建设工作在内容上更加注重质量,在制度上更加完善细致,在价值上更加以人为本,在发展上更加文明进步。
开展回访教育,是促进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如何对待党内受处分人员,不仅关系党员干部个人权益,而且关系其所在单位与家庭的利益。违反党内纪律,在性质上和范围上与违反法律和道德不同,所以违纪处罚与违反道德、法律所受到的惩罚应该不同,党内组织处理意见不能代替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意见。一个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绝不意味着他(她)就不能扮演好社会角色,党内生活不同于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公共生活,党内意见也不能完全代替或包办社会意见与公共意见。回访教育是连接党、社会、家庭的有益桥梁,通过回访当事人单位和家庭,既能加强对当事人的全面掌握,又能增加党组织与社会和国家的有效互动,加深彼此理解与合作,以党内和谐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与公共和谐。
开展回访教育,是调动党内力量和积极性的重要办法。科学对待犯错误同志,有利于保护全党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怎么对待自己的同志,一方面关乎党员干部对组织的认识、认同和评价,另一方面影响党员干部的行为和选择。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让广大党员干部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力度和温度,并激励他们发挥内在自觉性和积极性。
开展回访教育,是防范党内风险、实现党的总体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回访教育,既有助于发现党组织存在的严重隐患,也有利于识别和预警党员干部个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是组织与个人各有侧重的两种不同沟通方式,其目的是,同时调动两个方向的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党的建设风险,对于实现组织与个人安全共赢意义重大。
开展回访教育,是实现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既包括党对各级组织的领导,也包含党对成员的领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是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党对成员的领导,一方面体现在事前领导,比如党员入口管理和干部任职管理;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事中和事后领导,即党员身份和干部身份明确以后,需要加强日常和专门管理。回访教育就是党对干部工作的事中和事后领导,通过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监督和管理,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党的全部工作对象当中,真正实现党的领导全覆盖。
回访教育在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注重从激活党内存量组织资源,调动党内成员积极性上开展回访教育。对党内违规组织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有利于抑制党内消极力量,有利于消除党内治理赤字,有利于维护党在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团结统一。但在党员干部被处分和处理的过程中,客观上势必会带来个人与组织关系状态的变化,在总体一致的关系中组织与个人出现分化,个人部分行为开始遇到组织否定,需要作出调整或改变。个人背离组织的过程,就是组织原则和纪律遭到破坏的时候,对违规党员进行批评或纪律处分,其本意并不是为了割裂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而是为了在成员与组织之间重新建立共识与合作,确保组织原则和纪律继续有效。天津市西青区区纪委监委给每一位回访对象送上《鼓励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的一封信》。这种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回访教育全过程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回访教育在重新建立组织与个人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回访教育的这种初衷,回访教育工作必须在数量和质量上走向深入,以扎实回访教育过程来支撑和实现调动党内成员积极性的目的。
从党内批评教育监督的性质来看,组织处理属于党内矛盾,是党内生活正常化的应有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历来是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健康的重要举措。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以党内团结为前提主动解决党内问题,根本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把第一、第二、第三种形态和第四种形态的对应问题与人员区别对待,他们之间不仅在程度和性质上不同,而且在调处范围上也存在纪法的根本区别。抓早抓小重在防微杜渐,这些早发现早处理的“绝大多数”在组织、身份、管理和行为上依然是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回访教育保持党的政治和组织正确,以自上而下的组织力量和自下而上的情感力量教育感化和凝聚受处分人员,让党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成为监督教育和管理受处分党员的有效力量,从而使他们发自内心地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心甘情愿地服从党的组织安排,从根本上实现党内动员和激励的作用。
注重在促进党内和谐、维护党内团结统一上开展回访教育。党内所有同志只要党员身份合法有效、组织关系正常、按规定参加党内政治生活,都应该属于党内团结的对象,包括受处分人员在内,在党内都具有同样的组织价值和政治价值。回访教育,就是组织主动走近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一种合理方式,在给予他们特定时期必要的帮扶和支持的同时,还要承担教育和监督责任,既要监督检查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表现,又要监督检查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为此,云南德宏在回访受处分人员时,注重回访教育工作中的“五结合”,即与处分执行相结合、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与办理申诉相结合、与排忧解难相结合。正是在把回访教育和党的建设整体相结合的活动过程中,切实实现了回访教育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双重改进,以党建工作促进精准回访教育,以回访教育促进党建工作下沉,并在回访教育和党建工作的合力作用下,快速实现受处分人员的情绪和认知“解冻”,使他们及时认识到自己的犯错误性质和原因,明确了改进的方向和重点,自觉主动与组织配合,这凸显了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在组织原则和纪律中实现了党内团结与和谐。
注重在维护马克思主义政党立场和形象上开展回访教育。从党内力量构成来看,受处分人员同样属于党的组织资源范畴。尽管这部分党员干部受到组织批评和处理,但其身份及活动参与依然隶属于党的组织,包括留党察看期间参加党内活动都属于组织行为。从政治身份上隶属于党的组织,从活动责任上承担党组织分派的任务,标志着其合法身份与党的组织影响力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回访教育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观点、言论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组织力量捍卫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对党的形象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这就让回访教育真正在组织与个人两个维度上维护了党的立场和形象。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就是灵魂,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维护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立场和形象,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内部治理的治本之策。正确对待被“抓早抓小”的同志,既关乎党的政治形象,也关乎党内所有成员在组织上和原则上的统一。
注重从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上开展回访教育。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受批评教育处理人员开始增多。一是由于党内纪律和规矩不断完善,很多过去不正确的言论和行为,在今天开始受到重视和管理,但部分党员干部受以往作风和习惯影响,短期内缺乏改变观念与行为的意愿和能力,势必造成旧人冲撞了新规矩。二是由于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国政治文明进程开始加速,这要求我们提高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标准与要求。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自我革命来推动伟大社会革命,在解决党内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存量问题的同时,实现党的建设质量总体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运用,必然会使部分组织与个人受到组织处理,尽管相对比例低,但是绝对规模不会小。以中央纪委监委2019年1至9月统计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24.9万人次。对这类人员进行严管和厚爱,作为特殊工作对象予以重点关注,既是各级党委工作做实做细的内在要求,也是消除党内消极因素的现实需要。回访教育就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形势需要,针对现阶段执纪从严客观情况,及时在组织与受处分党员之间进行调节,最大限度消除党内不和谐因素,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党内团结工作结合起来,在“严”与“访”的合力中实现党的建设现代制度转型。
推动回访教育制度科学化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把握好回访教育的定位。回访教育不是对错误的嘉奖,在开展中既要维护组织权威又要维护党员干部个人权益,力争在严管与厚爱中把握好平衡,任何只顾一头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实践上个别地方在回访教育工作中过分强调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苦衷和权益,反而忽视了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因此,任何对党员干部的帮扶、关爱和支持都不能削弱或否定党的组织纪律和原则,不能把回访教育对象的错误和对回访教育对象的关心混为一谈;同时,如果以关爱代替监督和批评教育,势必在结果上不利于受处分人员对自己错误的认识,甚至会因为组织的关爱导致部分受处分人员觉得自己“冤枉”,那样就背离了回访教育工作的初衷。只有先“治病”然后才能“救人”,不能本末倒置,用“救人”代替“治病”。对犯错人员既不能一“处”了之、一“问”了事,也不能一“访”了之、一“爱”了事。
在实践中进行有益探索,推动回访教育制度科学化。开展回访教育,大多数情况下是自下而上实践推动的结果。被处理人员在基层,被处理人员带来的政治影响和作用在基层,由此,基层在具体处理自身内部党的关系时,必然实际面临组织与被处理个人的关系问题。各地在实践中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也出台了很多与开展回访教育相关的制度,但由于各地出台的制度层级不统一,所以内容也呈现出差异性,但是各地制度名称不同的背后实际是工作思路与工作重心的差别。从规范性上来讲,党内各层级的制度出台,都应该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要求,把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出台的制度能够正确指导、规范、约束和完善回访教育工作。
坚持多方共赢,提升回访教育的实效性。回访教育受处分人员,是党内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结合起来,才会切实提高党内治理的现实效果。回访教育虽然面对的是被处分“小众群体”,但它要达到政治、程序和实践正确,同样需要党委领导和组织、纪委负责和落实、单位和家庭的配合。回访教育只有取得良好效果,才会同时让党委、纪委、单位、家庭和当事人各方都满意,因此实效性是回访教育价值的核心。通过回访教育,受处分人员得到关怀、帮助和提高,家庭得到支持、鼓励与和谐,纪委教育监督工作得到延伸,党委领导和决策得到激励,所以多方共赢对坚持和完善回访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另外,不能把回访教育的实效性等同于程序性,不能以程序正确、政治正确代替实际效果。
突出政治特性,体现回访教育的时代性。开展回访教育,既是党的政治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阶段要求。回访教育对应的是党的建设的“底线”部位,被处分“小众群体”权益增长的过程,就是党的政治文明阈值跃升的过程。对被处分人员的主动作为,是党自觉响应社会发展文明的结果。回访教育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简单化倾向,这就是,以部门性和政策性代替政治性与时代性,对回访教育工作的敏感性和时效性把握不够。回访教育的政治特性就是社会发展的时代特性,一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对政治文明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党内环境制度化也在重新定义党的活动空间。而在社会外部张力和党的内部法规约束力之间,如何创新回访教育工作的活动空间和方式,科学把握回访教育实践时代性与政治性的统一,对广大纪检监察工作者无疑是一项很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