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继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后,党中央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最高文件。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进一步创新和丰富,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挑战
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基层治理的实际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是由无数日常化的小事和具体化的需求构成的,它既有赖于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精准对接,也有赖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相比还有距离。
在乡村治理领域,大量公共资源投入极大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硬件条件,但在解决农民文化生活匮乏和养老照料等问题上仍然缺少有效措施。乡村组织和基层干部卷入大量行政性事务,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反而在弱化,其对基层社会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并没有显著提升,农民“善分不善合”的一面却在强化,不但对村庄公共事务不热心,而且越来越倾向于将本应自己负责的小事也推向政府。
在城市社区治理领域,一方面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包括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供给公共服务,可社区居民认同度低、存在感弱以及参与率低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另一方面,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乱象丛生,物业纠纷高发频发,各级政府和社区基层组织尚未找到有效引导和支持业主自治的方法,城市居民也尚未形成理性有序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将上述问题归因于政府权力过大,抑制了社会的生长,并呼吁给社会放权和赋权。“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被理解为在政府之外培育更多社会力量,激活多元主体实现共治,这也影响了一些地方在基层治理创新中的注意力和资源分配偏好。
这种认识不能说毫无道理,但仍有失偏颇。政府“收缩”权力易,社会激发活力难。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个体化和异质化,导致的往往是人们责任边界的收缩,是社会整合和组织能力的瓦解。分散的群众是没有力量的,组织起来才有力量。因此,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是提高基层群众的自我组织能力,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的共建与共治,从而更有效和有序地实现共享。
新理念
群众自我组织能力的提升,显然不是简单的政府放权就可以实现,而需要政府创新理念,从单纯的政府负责,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转变,从单纯的多元主体共治,向更具凝聚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
人人有责,需要在全社会培育更强的责任意识。基层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人们个体化的权利意识高涨,而公共性的责任意识薄弱有关。增强群众的公共责任,就是要形成“大事”“小事”和“私事”的合理边界,政府为群众办好大事,群众为自己的私事负责,而那些介于二者之间的,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小事,则由群众通过自我组织的方式合作办理。
人人尽责,需要增强群众组织起来履行责任的能力。基层组织要着力动员和激励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使他们成为群众组织起来办小事的“关键群体”,通过积极分子激活和带动更多群众参与,政府和基层组织提供有效外部支持,提升群众的组织效能感和获得感。
人人享有,则是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的自然结果。人人享有和人人尽责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良性关系,它剔除了人人追求个体权利潜藏的竞争性和互斥性,是一种更加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政府将更多注意力和资源转到提升群众的自我组织能力上,而非过多介入群众自己可以办好的具体小事。动员和组织群众要有新思路和新举措,应该探索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的更为丰富的实现机制,尤其是以党员激活为着力点,使党员成为群众自我组织中的关键群体,成为带领群众办好小事的积极力量。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该更加主动下沉治理资源,及时回应和化解群众组织起来办小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实现到位不越位。村庄社区的基层组织,则要更加积极地发现、培育和动员党员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探索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激励机制,为群众组织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化保障和支持。(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