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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支持融资平台后续融资

      国务院办公厅15日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专家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意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不过有分析认为,市场需要关注政策重心切换可能带来的影响,《意见》的发布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加杠杆的开始。

 

  《意见》要求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支持存量融资需求。多位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前财政政策一直相对偏紧,这是一个正式放松的文件,现在可以说财政政策确实是积极的了,三季度出现硬着陆的可能性下降。

 

  招商固收团队分析师孙彬彬认为,地方债发行置换之后,融资平台后续融资问题成为当前疏通传导稳增长的当务之急;地方政府依托平台投融资模式不能一刀切,仍然需要在一定范围继续,国办发40号文明确引导;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进一步落实有助于在地方债发行置换的背景下,进一步解决稳增长资金来源,疏通传导宽信用;在地方债和平台双轮驱动下,经济二季度内逐渐企稳的可能性进一步上升。

 

  此外,《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资金结构。是政府融资平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意见是43号文的重要补充,从地方以平台公司为主转向以债券和ppp为主进行融资,中间需要过渡机制,解决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融资困难就是这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卫东认为,推动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安排是推进融资平台平稳转型的有效措施。在建项目在加快向政府债券、PPP模式的转型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补充不及时等问题。如果出现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则不仅会影响项目自身的正常运作,还会影响其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

 

  《意见》规定2014年底前已放款在建项目,银行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借款合同到期的在建项目银行可协商重新修订,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政府融资平台的后续融资问题,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强调银行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不得抽资的规定起到呵护项目的作用。

 

  金永祥认为,《意见》对稳增长会有积极作用。一段时期以来,金融机构对ppp政策理解影响了存量项目的融资,政策明确了会有集中发放贷款的现象,基建短期内会有一拨小高峰。不仅是存量项目,也会有部分增量项目搭便车。

 

  《意见》强调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财政部门可动用国库库款用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资金周转;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财政部门可动用国库库款用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资金周转。分析人士认为,可以动用国库款支援融资平台项目,这体现出财政政策更为积极。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意见》的出台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加杠杆在即,需警惕债券风险。华创证券认为,很明显这是地方政府加杠杆的开始,实际上自从去年43号发布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就被卡死,也导致了经济的更快下滑。而今年一季度地方政府信用收缩导致经济下滑的局面更为加剧。但是《意见》无疑是在变相的放松43号的约束,强化后期地方政府加杠杆的趋势,那么后期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打开,支出的加快,进而缓和投资下滑和经济下滑的趋势。因此二季度可能从前期的信用收缩转向信用扩张期。一旦地方政府开始信用扩张,那么信贷的速度,债券发行的速度都有可能加快,也利于将宽货币的局面转向宽信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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