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规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完善统计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宏观调控与科学决策数据基础提供了扎实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大意义
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是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根本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次又印发了《规定》,推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决策部署次第推开、环环相扣,串点成线、密织经纬,要求之高前所未有,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计督察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坚决纠正偏离和违背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严肃治理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锻造优良党风政风的内在逻辑,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统计事业不断进步的迫切需要。
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是依法治理统计造假作假,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统计法执法检查发现,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重报、代填代报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要求建立健全统计督察制度。深入学习贯彻《规定》,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认真开展统计督察,能够更好地深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充分发挥统计法律法规在调节统计关系、规范统计秩序、化解统计矛盾、提高统计效率、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统计权利有保障、统计权力受制约、统计违法必追责的良好环境。
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必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的基础是生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使统计数据成为迈向高质量发展征程中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石,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扎实数据支撑。深入学习贯彻《规定》,聚焦统计造假作假、重点督察统计违纪违法情况,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要求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造假作假者知畏知止、收敛收手,将有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情况。一是督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情况,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情况。二是督察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和重大统计改革情况,包括完善统计体制、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三大核算制度改革、健全“三新”统计制度、推进统计生产方式变革等情况。三是督察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实施情况,近期的重点是督察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四是督察营造良好统计环境和氛围情况,重点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并加以落实的情况。
以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重点,督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一是督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组织领导统计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情况。二是督察组织推进统计法规制定修订、统计普法宣传、统计执法执纪情况。三是督察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情况。四是督察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五是督察组织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情况,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情况。六是督察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定等情况。七是督察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情况。八是督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整改情况。
以落实责任制问责制为关键,督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一是督察构建防惩统计造假作假责任制情况,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省级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二是督察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三是督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执行情况。四是督察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实、以案谋私问题。五是督察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和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数量界限追究责任,是否落实统计造假作假“一票否决制”。六是督察发挥统计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情况,重点是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情况以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情况。
强化传达学习,落实党政同责。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深入领会《意见》《办法》,全面系统传达学习《规定》,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防惩统计造假作假作为各地区各部门重要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以统计督察为契机,以整改纠正为手段,以监督问责为利器,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各省级党委、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担当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遵纪守法。要认真落实好统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第一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敢于动真碰硬,严肃执纪问责。要将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转交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其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由国家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要严格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政策原则和《办法》规定的数量界限提出处分处理建议,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要按照中央要求,由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对责任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和“一票否决”的职责。
强化信息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对督察意见以及整改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要落实案件通报曝光制度,所有查实的统计违法案件,都要进行通报;社会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的统计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统计信用体系,推动《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增补本)》尽快出台,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由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