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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机制保障“为官有为”

  当前,“为官不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与此相联系,“担当”一词频繁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和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之中。如何有效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为官有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党组织要成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党员干部的坚强后盾,建立相关的机制和制度是关键。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是主流,“逍遥官”“太平官”“滑头官”毕竟是少数。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存在“为官不为”问题,主要原因是怕犯错误、怕担责,或是怕得罪人、惹麻烦。此外,一些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导向不正确,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也是造成“为官不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保护机制、政绩考核机制入手,使勤官、能官可以安心干事、放手创业并能脱颖而出,成为改革发展的先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处理改革攻坚期的各类深层次社会矛盾与问题的过程中,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百战百胜、万无一失是不现实的。应允许一定限度内的试错,对改革者、担当者秉持宽容的态度。而要最大限度避免党员干部因怕犯错而不敢作为、不愿作为,就要建立科学的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开绿灯”“兜住底”,是建立容错机制的根本目的所在。容错机制的建立,能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免除他们对“多干多错”的担忧,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激发他们的改革动力。当然,容错机制并非“丹书铁券”,可以包容一切错误。在实践中,应严格把先行先试出现的过失与明知故犯造成的后果区分开来,严惩违法违纪者,向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往往敢于动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敢于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这样一来就难免得罪人,难免会损害一些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因此,他们经常遭到误解和非议,更有甚者,还会遭到诽谤、谩骂、恐吓和人身攻击。以司法改革为例,法院作为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承担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但近年来,法官权益频遭侵害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其中,生命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尤为突出。党员干部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才会有底气、才敢担当。因此,要保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就要完善相关保护机制,依法追究诽谤、谩骂、恐吓等侵权行为,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保驾护航、撑腰壮胆,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立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努力做到赏罚严明。科学完善的政绩考核机制,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且能够警醒无所作为、不敢担当的党员干部。在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重要机遇期叠加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主要应考察党员干部面对改革发展深层次问题能否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时是否敢抓敢管。此外,还要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切实解决党员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既要使 “能者上”,又要使“庸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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