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明确提出,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认真学习《监督条例》,可以深刻认识到: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就关系而言,它们既对立又统一;就性质来说,它们不能相互代替;就作用来讲,它们可以相互促进。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条例》既是强化党内监督、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的党规;也是信任各级党组织能够从严管党治党,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能够全党抓、抓全党的行动指南。
信任与监督,就关系而言,信任是激励的推动力,监督是约束的控制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实际体现。信任与监督各自以不同的对立面而处于一个共同的矛盾体之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源于事物内矛盾双方的既统一、又斗争。信任与监督,既是相互对立的矛盾,又共同存在于相同的统一体之中。它们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以汽车为例,每辆汽车都有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这两个系统须科学合理地匹配。3.0动力系统的汽车,如果配上4.0的制动系统,司机虽不愿意开(因为太费油),但是还可以开;可是3.0动力系统的汽车,如果配上1.0的制动系统,司机就很可能不敢开(因为不安全)。信任激励是动力系统,严格监督是制动系统。没有信任激励,严格监督前提空置;没有严格监督,信任激励失去意义。汽车没有了动力系统,制动系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汽车没有了制动系统,动力系统就成了马路杀手。
信任有激励作用,监督有制约作用。错把信任当监督,如同错把油门当刹车,不是撞伤人,就是撞坏车;错把监督当信任,如同错把刹车当油门,车还没起步,机器就已熄火。用信任代替监督,信任就会因失控而变成放任;用监督代替信任,监督就会熄灭应有的动力。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监督,信任会成放任。在大庆油田生活、学习、工作23年的苏树林,应该算是根红苗正。他37岁就当上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他41岁时,四川开县发生了当时世界最严重的天然气井喷事故,他于23小时就赶到了事故地,并亲自带领抢险队员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现场探险施救;44岁担任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51岁成为十八大后的福建省省长。然而,失去监督的苏树林却经不起权力、金钱的诱惑,错将信任当放任,成为本届落马的最年轻的中央委员。
信任与监督,就作用而言,虽然不能相互代替,却可以相互促进。信任于前,监督于后,信任就能有始有终,监督也能防微杜渐。以监督护信任,则信任存;以放任求信任,则信任亡。它们既相互制约,防止越界;又相互促进,取长补短。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但信任与监督的结合,却能相互促进。这一点在《监督条例》中得到很好体现。
在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的党内监督体系中,从党委的全面监督,到纪委的专责监督,再到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在这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中,首先体现的是对上述党组织和党员的信任,相信各级党委能抓好管理中的监督,相信纪委能履行好监督专责,相信党的工作部门能搞好职能监督,相信党的基层组织能做好日常监督,相信广大党员能行使好民主监督的权利。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是信任激励;“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是信任,也是激励;“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是信任,更是激励。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严格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严格,也是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是严格,更是监督。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并非因为其始终正确,而是敢于直面问题,敢于改正错误,“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基于认真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深刻正视当前的现实问题,我们明白,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破解这一难题,党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监督条例》的制订,就是立足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而把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紧密结合,就能实现其相互促进。
实践已经证明,有了信任,实施监督就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接受监督就会发之于初心,思之于换位。实践同样还将证明,有了严格监督,给予信任激励就有了基于制度的保证;接受信任激励就有了来自坚强后盾的信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也离不开信任的激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监督也不能代替信任激励。从制度反腐,到制度治党,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
(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