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日本政坛风云变幻,首相频繁更迭,但是,日本社会却相当稳定。这与日本对国民收入蛋糕的分配很有关系
做大蛋糕而非蛋糕盒,才能真正增加国民收入
一个大大的蛋糕盒,如果里面装的蛋糕很小,那么,每个人能分到的就很有限。GDP与可分配国民收入的关系,类似于蛋糕盒与蛋糕。蛋糕盒做得大,并不意味着里面的蛋糕也同样大。因此,我们观察日本经济及其国民收入水平,不但要看GDP增长率,更要看其可分配国民收入(日语称“可处分国民所得”)的增长状况。从1955年到1985年间,日本的可分配国民收入增长了35.5倍,年均增长率为12.7%,其中,居民收入总额增长了34.2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2.6%。由此可见,日本用来分配给国民的蛋糕,增长得相当快。
在日本,蛋糕快速做大的过程,既是不断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提高产业结构的过程,同时也是所有产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价值率的过程。附加价值率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的比率。一般而言,新兴行业和垄断行业,容易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率。
日本企业不断向更高的产业层次发展,提高深加工能力和精加工水平,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目的不外是谋求更高的利润,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率。附加价值率越高,企业的利润越丰厚,劳动者的收入才有可能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不断增加,才能有不断扩大的国内市场。
蛋糕怎么切,初次分配很关键
日本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体现在它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上。从1955年到2008年,居民(含个体企业)在可分配国民收入中占比最低时为72.72%(1969年度),最高时达90.33%(2008年度)。同期,企业占比最高时为10.19%(1969年度),最低时为-0.91%(受石油危机影响最严重的1974年度);政府占比最高时为21.24%(1990年度),最低时为3.72%(2008年度)。在战后相当长时间里,居民成为日本唯一的“资金剩余部门”。
日本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绝大比重的分配格局,不可能靠再分配来实现。再分配的作用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事后找补”。如果初次分配阶段的基础打歪了,事后无论怎么找补,也难以修正过来。
需指出的是,作为“事后找补”的再分配,需要借助权力进行,其代价高昂。与再分配截然不同,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所付代价远低于再分配。因此,明智的制度选择是:能够通过初次分配解决的问题,不留到再分配阶段,否则会给权力寻租和腐败留下很大空间。初次分配并不等于完全放任市场调节。因为市场的分配功能是在制度规范下形成的。以日本为例,其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与下述两方面的制度约束密切相关。
一是美国占领当局主导的战后改革,从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经济基础出发,在解散财阀、打击大资本家气势的同时,将日本政府操控的财力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形成了“小政府”格局。后来,尽管美国的对日政策发生了改变,但已经形成的分配格局却延续下来。政府遇有财政资金不足,不能轻易通过增税解决。这也是如今日本公债不断增大的重要因素。
二是健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与用工方(企业)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强劳动者的团体交涉力。自1955年起,日本各企业工会为争取提高工资和劳动待遇而搞的“春季斗争”成为惯例。从气势上看,“春季斗争”变得越来越“温柔”,甚至有些流于形式,但是,要求企业在收益增加的情况下给员工涨工资,也近乎成为惯例。
抑制收入差距扩大,需多种政策措施并举
客观而言,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几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可能齐头并进,必然存在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其二,伴随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是朝阳产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夕阳产业衰落,必然带来产业间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产业内部,由于企业经营水平参差,必然存在企业间的收益差距。这三个层面的差距在个人收入上会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现出来。
日本的成功之处在于,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其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突出。世界银行2005年版《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的资料显示,在123个国家和地区中,日本的基尼系数为0.249,仅高于丹麦(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的形成,是多种政策措施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其一,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日本失业的高峰是战后初期。当时,经济瘫痪,大批侨民回国,军人复员转业,如何解决就业问题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这种严峻的局面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机构,即:1947年颁布的《职业安定法》和依据该法运营的“公立职业安定所”,这是国家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在社会福利总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日本政府通过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提高国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进后进地区发展,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1950年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以后陆续颁布了《重新配置工业促进法》、《国土利用计划法》、《振兴农业地区建设法》、《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离岛振兴法》等40多部相关法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综合进行国土开发,并辅之以相应的财政措施,促进后进地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经济差距的扩大。
其三,促进衰退产业转产或夕阳产业升级,缩小产业间收入差距。针对不同时期的衰退产业,日本先后制定了《纺织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顿煤矿业临时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业转产对策临时措施法》(1976年)等等。这些法律对促进结构性萧条产业顺利转产,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稳定相关行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四,通过税制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一是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195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调高纳税起征点。2010年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提高到65万日元,按当年平均汇率(1美元=87.78日元)计算,约相当于7405美元。此外,日本还规定了多种纳税扣除项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养的残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万日元的纳税扣除。二是实行高额累进税制。1953年,个人所得税最高适用65%的税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这种高额累进所得税制一直持续到高速增长结束。对赠与税或遗产收入,最高税率为70%。有些受赠者或继承人因交不起高额税款,只好将部分遗产抵作税款,日本称之为“实物纳税”。严格的纳税制度,比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其五,税务部门努力把握各阶层的真实收入情况。在日本,税负不公久已存在,并被归结为“三六九”问题,即:农户的收入仅有三成纳税,个体经营者的收入约有六成纳税,而工薪阶层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纳税。这是因税务部门对不同阶层的真实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税负不公。为矫正“三六九”问题,日本的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努力。例如,为了切实把握个体餐饮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征税人员通过暗访餐馆,观察就餐人数,甚至通过查验筷子的使用量来推测餐馆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收入。税务部门的这种努力,对于实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起着积极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