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律和道德是治国之两翼,法律是用外力强制的手段引导人们做出行为选择,而道德教化则是通过内在修炼、自我约束来提高个人及社会的道德素养,从而为法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法律和道德只有结合起来,互为支撑、互为补充,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局势诸侯争霸,文化领域百家争鸣。周王朝实行的贵族宗法制逐渐式微,而经济、军事力量成为新兴地主阶级争夺霸权的核心竞争力。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儒家主张的道德教化和仁爱精神不再能够适应诸侯集权、富国、强兵和称霸的需求,法家应运而生。可以说,法家是与儒家对立的一个学派。
法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三者的思想各有侧重。集大成者韩非主张将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因此,法家思想包括三个方面:法治、术治和势治。
法家的主要观点
法治——法本思想。第一,法令是君主统治臣民、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以法治国是国家兴盛的唯一选择。“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这与儒家所主张的德教为本、刑治为辅截然相反。第二,法律是国君意志的体现,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并认为民众愚昧,“民智不可用”,制定、实施法律不需要考虑民众的想法,“不苟于世俗之言”,“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第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提倡“壹刑”。不论皇亲国戚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国家律令,一律都得受到处罚。这也与儒家所提倡的“刑不上大夫”有着天壤之别。第四,法的主要内容是赏和刑,“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在此基础上,更注重轻赏、重刑、以刑去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由此可见,法家法治思想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之上,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道德教化改变不了人的本性,只能通过奖、惩尤其是重刑的方法利诱。第五,法律本身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第六,教育的内容为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反对对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在商鞅看来,奴隶主贵族和儒生“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是社会的蛀虫、“奸民”,应当“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对儒家学说彻底否定,推行“壹教”。他认为“壹教则下听上”。同时,将教育的职责赋予新兴的地主阶级,主张“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
势治——君威思想。是指君主要树立自己的权势,独掌军政大权,“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君臣之间的宗法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利益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重要纽带,君主要树立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势”。“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君主通过手中掌握的生杀大权来建立起自己对臣下的威信。管子也说过:“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术治——权术思想。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手段。韩非子认为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即,君主要根据能力进行官吏的遴选,根据职务要求核查官员的具体表现。同时,他还提出了考核、监督官吏的三种方式——“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即考察官员任期内政绩,用具体的甚至突发性事件来检测官员的能力,审查官员上报的政绩、功绩是否属实。
在韩非子看来,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君主有势,才能保证法令得到贯彻执行,“抱法处势”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官员的任用和考核,即重视“术”的运用,以便更好地驾驭臣子。
对法家思想的现代反思
法家提出的缘法而治的主张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下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为诸侯国富国强兵、实现争霸天下的目标提供了理论支撑,并切实推动了变法革新的实践。其所主张的法律面前所有臣民一律平等、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的思想如果抛却阶级等差的内核,对现代法治的发展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法家的法治,其本质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之上的皇帝专制独裁下的法治,皇帝的意志是法律的来源,法出于权。法律所代表的并非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是统治阶级一家之利。为此,法家还提倡实行愚民政策。
法家的法治,视法律为社会管理、控制的工具,与君主的术、势密不可分,法律的作用仅仅被限制为定分止争和管控臣民。这距离现代法治精神远矣。
法家的法治,完全抛却同样是治理手段的道德教化,站到了儒家的对立面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治国之两翼,法律是用外力强制的手段引导人们做出行为选择,而道德教化则是通过内在修炼、自我约束来提高个人及社会的道德素养,从而为法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法律和道德只有结合起来,互为支撑、互为补充,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完全抛却道德教化的法治很容易转变成统治阶级的暴政。秦朝立国后,皇帝无视自身角色的转变仍然以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国家治理中走向极端专制和苛政暴政,最终导致秦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