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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的新篇章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标志着对我国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首法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探索、推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是一部党和国家的奋斗史。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为监察法的出台埋下了伏笔;2017年1月,山西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迈出改革试点的第一步;2018年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短短三年,从提出到试点再到立法,完美诠释了什么是“中国速度”,彰显了党中央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行动力量。

  仔细研读监察法,不难发现诸多亮点,例如强调依据宪法制定,强调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把监察对象范围覆盖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赋予了监察机关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这些法律条文中透露的小细节折射出法律框架下的治党反腐铁手腕、大力度,如此,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伟大目标,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之于民。

  监察法的出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结晶,是中国法治建设与体制创新的巨大进步,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把利剑。此前,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譬如,山西省坚持把监察体制改革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实际行动,经过转隶组建、建章立制、评估深化等阶段工作,着力推动机构整合和人员融合,加强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实现顺畅高效运行,高质量完成了改革目标任务,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而今,有了监察法,这样的制度优势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必将在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史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助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长江后浪推前浪”。

  监察法之所以被誉为“创制之举”,是因为它集中央要求、现实需要、实践经验和群众期盼于一身,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了以往监察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的有序有效衔接,助力我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对指导新时代正风反腐工作具有深远影响。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在两会“部长通道”上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小错误变大错误的工作。毋庸置疑,我们也会坚决惩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会更大,正风反腐的力度会更强。监察法的出台,挥动起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如椽巨笔,将描绘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制改革之路,谱写出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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