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国古代的鼎盛朝代,中国也是当时亚洲最强大的国家。唐朝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凡成就,其中就包含唐律、中华法系与丝绸之路。而且,三者之间还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唐律为丝绸之路保驾护航,又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丝绸之路是联系唐律与中华法系的纽带,使唐律能够为朝鲜、日本、越南等近邻所接受、移植,最终形成中华法系。
打落受害人牙齿,要“徒一年”不履行债务合同,可“杖六十”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系统的律典,也是唐朝的主要法典,共有12篇、502条。
其中,第一篇名例是总则,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刑罚制度;其他11篇是分则,规定了需要打击的各种犯罪,律条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如“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因其结构和内容十分完善,故有“唐律为最善”的说法。
丝绸之路最晚起源于汉朝,唐朝又有大发展,不仅扩大了陆上丝绸之路,而且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在这条以经贸为主的大路上,人员、文化等也实现了交流与互动。而为了保证丝绸之路的安全和繁荣,唐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通过打击损害人身、财产、交易的犯罪,来保证丝绸之路的畅通。
在打击损害人身的犯罪方面,唐律规定:对杀人、伤人的犯罪,都要按照犯罪后果的不同分别量刑。图谋杀人者,要被“徒三年”;杀人既遂者,要被判斩刑。伤人犯罪也是如此。打落受害人一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打落两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半”。
为了打击损害财产的犯罪,唐律明确规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得他人财产者,就算未遂也要被“徒二年”;既遂的最重用刑为斩刑。交通工具是唐律重点保护的财产,如果杀死他人的一匹马,犯罪人要被“徒一年半”。
唐律还特别重视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要被认作犯罪行为,最重的用刑是“杖六十”。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最重的刑罚可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因此,与唐朝其他法律相比较,它更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等优势。这使得唐律在丝绸之路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唐律在打击外国人犯罪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旧唐书·北狄传》记载,唐玄宗开元二十年,黑水靺鞨国的武艺派人去诛杀身在大唐帝国的门艺,但刺杀未遂。为了保证门艺的人身安全,河南府派人抓捕武艺派来的刺客,结果刺客全部落网。这一抓捕的依据就是唐律。
指导思想上,强调教化为主法律内容上,维护等级制度
法系是依据世界各国法律的特点与历史传统,从外部对法律进行分类时使用的一种术语。世界上的法系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世俗法法系和宗教法法系。
宗教法法系因为法律与宗教融为一体,法律内容嵌入宗教经典之中,因而没有专门的法典,也不以世俗法典为代表作。
世俗法法系则不同,一般都有独立的法典,并有“五大法系”之称。这“五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大陆法系的代表作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则是唐律。
学术界公认,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典范。夏朝有名为“禹刑”的法律,商朝的法律叫“汤刑”,西周时有“九刑”和“吕刑”等。此后,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成文法。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晋有魏律、晋律……到了唐朝,集以往立法之大成,终成唐律。
唐律在结构和内容方面远超以前立法的水准,达到中国古代立法的顶峰。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等封建朝代制定的法典,也都以唐律为范本,并大量吸取唐律的内容。可以说,唐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立法。
同时,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如果说罗马法是世界奴隶制时代法律的代表作、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资本主义时代的代表作,那么唐律便是世界封建时代法律的代表作。正因为如此,唐律才会受到不少国家的青睐。
唐律中包含中华法系的一般内容,特别体现在指导思想、法律内容与司法等方面。
在指导思想上,唐律强调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用唐律自己的话说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思想传承了西周“明德慎罚”、西汉“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治理国家以教化为主、法制为辅,正是德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在法律内容上,唐律突出维护等级特权制度。它用刑法的规定来规范等级特权制度,尤其是保护君权、父权与夫权。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秩序。
在司法方面,唐律竭力维护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地方司法长官亦由行政长官兼任。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仿乎唐日本立法典范,基本是翻版
一个法系的形成只有母国还不行,它要有成员国的拱卫。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性法典,需得到成员国的接受、移植,成为它们立法的楷模。
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成员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历史上,唐律的大量内容为这些成员国所接受、移植。
在朝鲜,其刑法就是模仿唐律而制定。《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在日本,《大宝律》堪称“封建立法的典范”,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
在越南,李太尊、陈太尊执政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刑书》和《国朝刑律》亦把唐律作为楷模,只是“时而斟酌”而已。可见,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名副其实。
为什么这些国家会大量移植唐律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唐律是东方农业文明的产物。
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中华民族也主要是一个农耕民族,唐律就是在这样的国度里诞生的。这决定了,它的内容十分适合农业国家,而不是游牧、工商业国家。那时,东亚国家也都是农业国家,朝鲜、日本和东南亚国家越南无一不是如此。它们与唐朝具有相似的经济背景,采用唐律会更加顺手一些。
第二,唐律的水平比较高。
唐律的水平要明显高于其他东亚国家的原有法律。它们移植唐律以后,可以使本国的法律水平得到很快提升,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唐律的移植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在唐朝以前,东亚区域就受到中华文化的广泛影响。中国的文字、风俗、习惯等在汉朝以后,就已渗透进这些国家。有了这一文化基础,唐律的移植就显得方便了。
由此可见,东亚国家采用唐律是多因一果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绝非被动接受和偶然行为。一旦这些国家接受、移植了唐律,母国与成员国皆已具备、代表作亦到位,中华法系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唐律产生于唐朝,中华法系则由唐朝与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共同构成。要把唐律与这些国家联系起来,没有强劲的纽带是不行的。这根纽带就是丝绸之路。通过丝绸之路,使唐朝与周边国家能够加强联系、相互交流。
在输出唐律与建立中华法系的过程中,陆上、海上丝绸之路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里,仅以唐朝通往日本的丝绸之路为例。那个时候,从唐朝前往日本,可以先走陆上丝绸之路到朝鲜,再利用季风抵达日本。这条大路上,不仅承载商人,而且还有大量日本遣唐使。据统计,从贞观五年至乾宁元年,日本先后派出遣唐使19批,最多一次达651人。
在遣唐使中,有人专门到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就学,深入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其中,就有人专门学习过唐律。学成后,便把唐律带往日本。
从制定《大宝律》的人员来看,许多人都是通过丝绸之路来往的。其中,既有留学生,也有唐人的后代。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对此有过阐述:“参与撰写《大宝律令》的人当中,伊吉博德、土部生男、白猪男曾在唐留学,萨弘格本身就是唐人,调老人、黄文备、锻大角、山口大麻吕都是大陆移民的后代,都有研读唐法的有利条件。”他们带着从唐朝学到的唐律知识,通过移植使日本的法律有了飞跃发展。
可见,在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不能没有丝绸之路这根纽带。少了这根纽带,唐律就难以为各国所接受、移植,中华法系也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总之,唐朝造就了唐律;唐律凭借丝绸之路,被移植到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中华法系因为有了这些成员国,而得以最终建立起来。它们之间的联动,造就了唐律的闻名于世、唐朝的威名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