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深入学习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精神,回顾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特点,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怎么来的,对于坚定“四个自信”,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和人民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
政权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建立和坚持、发展完善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人民政权,是我们党立党初心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大历史性课题。经过28年浴血奋战,我们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民主革命的最终胜利,建立了新中国。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成为中华民族实现站起来的重要标志和制度支撑。在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我们党创造性地开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革命,成功开创、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在制度上,就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发展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重要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华民族实现富起来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更加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加清晰地勾勒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问题,必将为中华民族实现强起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
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为人类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鸦片战争后,已经腐朽不堪的封建专制制度,难以应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成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学习西方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走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成为中国先进分子追求的目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制度模式先后在中国上演,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历史充分证明,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上照搬照抄他国的制度模式,是行不通、也不会成功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坚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逐步确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创造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中,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以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例。在筹备成立新中国、起草《共同纲领》过程中,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慎重思考和谋划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认真研究了中国与苏联的不同国情,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意见建议。第一,苏联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第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根本上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第三,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国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经过充分论证,我们党确定新中国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联邦制。由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大地、内生性演变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它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延续中国传统国家制度的“母版”,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更不是西方国家制度的“翻版”,而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深得人民拥护的“新版”,是党和人民自己的伟大创造。
在渐进改革中不断完善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够做到自我完善发展,其客观依据和内在动力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又是很不完善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基础又是不协调、相矛盾的;这种不完善、不协调、相矛盾的状况,是非对抗性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可以解决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的改革开放,就是从根本上革除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推进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对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也强调:“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在改革开放整个过程中,我们党把坚定制度自信和改革创新相结合,通过渐进式改革,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不断推进,着力抓好重大制度创新,着力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补齐制度短板,在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上迈出重大步伐。
众所周知,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和人民的一大创举。这一创举,正是通过渐进改革来实现并不断完善发展的。改革开放后,我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个体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逐步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固有模式。1992年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围绕这一目标,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并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到2000年我国成功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它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以国家基本制度形式充分肯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
在渐进改革中完善发展的鲜明特点,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既没有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没有出现方向性、颠覆性错误,更没有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在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同时,不断增强发展性和创新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不断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