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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有的婚姻可能因为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导致无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无效婚姻,还存在可撤销婚姻,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1) 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因为撤销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有法定的除斥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和法院。

二、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 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首先小编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可撤销婚姻并不是都要走诉讼程序的,有的可撤销婚姻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完成的,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并且由婚姻的登记机关宣布婚姻无效,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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