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即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始便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本文中律图小编将对无效婚姻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条文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民法典》第1048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四)法定结婚年龄
所谓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低于该年龄不得结婚。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通过阅读文章,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健康的婚姻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咨询律图网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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