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一)手续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2、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6、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
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③《居民身份证》。
二、离婚的条件
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1、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生活中离婚有非常多种理由,法定的情形是一方存在出轨,和别人同居,重婚,或者是存在家庭暴力,遗弃了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往往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奇怪的理由和另一方离婚,无论怎么样,离婚了就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