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5)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7)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即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它与离婚诉讼不可分离,属于本质的必要合并之诉。因此,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
(2)符合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3)符合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处理时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对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审时不主张权利而是在二审时提出新的主张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
对于离婚造成了一方损害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造成了伤害的,是需要按照造成的伤害来进行赔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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