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离婚则称为双军人离婚。我国目前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以双军人也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双军人夫妻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都达成了协议。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可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双军人夫妻难以达成离婚与否的协议,或者难以对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时,由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军人诉讼离婚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法典》规定的军婚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从语义解释上看,这里所指的“配偶”不应是军人;否则该语句后半部分出现的“军人”在理解上将产生歧义。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
2、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从立法目的上看,着眼于保护军人的利益。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奉献青春年华,他们的婚姻也应当得到特殊性保护。限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有助于保障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军婚的神圣性。
当然,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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